昨天,建设部公布“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继续较快发展,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26.11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83.2平方米,住宅私有率更是高达81.62%。不过,房地产业人士表示,持续增长的数据背后也隐现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特别是过高的住宅私有率,成为房价被逐利方不断推高的因素之一,楼市调控应当提倡理性置业。城镇户均住宅83.2平方米
昨天,建设部公布“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继续较快发展,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26.11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升至83.2平方米,住宅私有率更是高达81.62%。
不过,房地产业人士表示,持续增长的数据背后也隐现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特别是过高的住宅私有率,成为房价被逐利方不断推高的因素之一,楼市调控应当提倡理性置业。
城镇户均住宅83.2平方米
公报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我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从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为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为23.69亿平方米。
2005年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则达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为28平方米、中部地区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为25.24平方米。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排名前三的省市分别为浙江(34.80平方米)、上海(33.07平方米)、北京(32.86平方米)。
此外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其中,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则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查阅以往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2002年的22.79平方米升至2005年的26.11平方米,显示了我国城镇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表示,“同时,83.2平方米的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对住房的主流需求,国家调控楼市、提出大力发展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也是有依据的。”
住宅私有率过高隐现矛盾
引人关注的是,至2005年底,我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87.9亿平方米,且住宅私有率从2002年的72%升至81.62%。
城镇私有住宅情况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各地区的住宅私有率都已较高且差距不大。其中,东部地区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44.32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2.58%;中部地区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24.17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79.69%;西部地区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93%。
“住宅私有率的提高一方面显示出我国住房的市场化发展是成功的,居民的住房条件逐步改善,且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资产,而另一方面,多少量的私有住房才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的发展有利的,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陈晟认为。
的确,自2004年我国城镇住宅私有率达到80.77%开始,业内就有不少人士指出,城市化造就了一大批商品房消费人群,推动中国的住宅私有率高居世界前列,但一些旺盛的非理性需求也导致了一系列矛盾的产生,房价被逐利方不断推高,社会和谐也遭受严重挑战。
“与发达国家的住房私有率比较,如美国为68%、英国为67%,我国的数据是非常高了,但这也预示着我们倡导住宅梯级消费、发展住房社会保障的成长空间。”陈晟表示,“我国住宅私有率的提高与居民的置业习惯有关,政府调控楼市的任务除了调整供需、规范市场、稳定房价,更包括保障低收入人群居住需求,提倡理性的置业观念,如引导购房能力不足的人群先进入租赁市场,以缓解供需矛盾。”
2楼
日前,在天津召开的“河西商务节城市休闲经济论坛”上,有关专家表示,我国人均住宅面积水平较高,已经超过了香港和日本。今后,城市发展应重视配套功能建设,让拥有住房的老百姓真正“享受住房”。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说,过去我国曾提出“基本实现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这一政策使得我国住房持有率达到了80%左右,人均住宅面积达到26平方米,这一数字居于世界较高水平。我国的房地产发展思路应从“人人拥有”转变为“人人享有”,从强调人均住房面积转到人均住房总量。享有不等于拥有,我国不应再片面强调人均住房面积,而应重点强调住宅的功能质量。
聂梅生表示,目前,我国的人均GDP为1700美元,香港和日本的人均GDP则超过34000美元,而香港城市居民住房面积是7.1平方米,日本是15.8平方米,低于我国的人均住宅面积。不过,我国老百姓的居住面积虽然大,但居住质量和住房功能相差很远。随着恩格尔系数的提高,人民消费支出的结构发生变化,必然引起休闲经济的发展,而“人人享受住房”的理念和现有居住条件差距很大。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顾云昌说,如今的城市居民需要的不仅仅是“城”或“市”,中国房地产开发应对过去一二十年里形成的陈旧模式进行反思和纠正。今后,我国地方政府在城市社区进行规划和建设的时候,应借鉴和利用国外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和城市的开发模式,除了单一的经济功能外,还要进行综合开发,重视配套功能建设。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着配套不连贯的问题,经营性场所多、真实景观少,消遣性休闲多、智力性休闲少。今后,地方政府应考虑从政策立法角度,保证城市社区发展空间中有休闲、购物、娱乐、运动等一系列配套功能,突破房地产粗放经营、建完房子就走人的模式,实现房地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让拥有住房的老百姓真正“享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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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城镇住宅户均建面83.2m2 ,人均26.11m2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 张学冬)建设部昨日公布了去年我国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北京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32.86平方米,仅次于浙江和上海。
东部地区住宅面积占全国近半
建设部表示,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北京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全国第三
数据显示,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记者看到,这组数据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部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中,浙江以34.8平方米居全国之首;接着是上海的33.07平方米;排名第三的是北京的32.86平方米;福建以32.28平方米排列第四。而在中西部地区,除重庆有30.68平方米之外,多数城市低于25平方米。
全国户均住宅建面83.2平方米
按照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也就是住宅建筑面积除以居住户数之后,得出的数据是83.2平方米,也就是说,每户居住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到90平方米;同时,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
该数据的分布情况是,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全国城镇住宅私有率逾八成
私有住宅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数据显示,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其中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解读
房屋租赁市场有待激活
自有住宅率偏高,专家认为消费导向应加强引导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针对建设部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数据,昨日,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表示,8成的住宅私有率对我国而言偏高。国家应加强市民住房消费的引导,激活房屋租赁市场。
对于我国东部地区住宅建筑面积总量较大的统计结果,李文杰表示,因为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东部地区住宅总量较多很正常,但8成的住宅私有率表明我国的住房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住房消费结构不合理。在经济相当发达的美国,住宅私有率也仅仅只有6成左右。李文杰建议,鉴于目前全国100多亿平米的住宅中部分房屋造成了事实上的空置,我国应当加强住房消费的引导,应该激活租赁市场。
李文杰还提醒,虽然现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有了很大改善,但不能忽略的是,在北京、上海等地,人均居住面积的提高,往往是因为涵盖了部分过度开发的大户型高档住宅的结果,这在某些层面上掩盖了中低收入家庭户均居住面积相对缩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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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情况公布 东部地区京沪人均建筑面积大
辽宁人均建筑面积在东部地区最少。6月23日,为期3天的辽宁沈阳第三届中低价住宅展销会开幕。据悉,此展会是“国六条”颁布后沈阳首次举办的专业房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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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房地产展示会上购房者在看商品房楼盘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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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份“国房景气指数”为101.87,比4月份上升0.26点,比去年同月回落0.30点。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97.04,比4月份上升2.43点,比去年同月回落6.73点。截止到5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7.8%。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728万平方米,增长15.9%。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中新网7月4日电中国建设报报道,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5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3.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5.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5.48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0.94%、27.49%和21.57%。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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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5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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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6.84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0.6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3.9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5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58%、78.97%和78.38%。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未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等)的建筑面积之和。
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口径一致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
⑤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户数
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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