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混规里面规定,没有明显屈服点的钢筋取残余应变的0.2%所对应的应力作为条件屈服强度,但是一注基础同济李国强编的那本里面写到,是取极限强度的0.85倍,我对比了一下二者的数值差了不少呢。。。。。不知道究竟哪个对。估计还是要以新规范为准啊???????
新的混规里面规定,没有明显屈服点的钢筋取残余应变的0.2%所对应的应力作为条件屈服强度,但是一注基础同济李国强编的那本里面写到,是取极限强度的0.85倍,我对比了一下二者的数值差了不少呢。。。。。不知道究竟哪个对。估计还是要以新规范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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