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二个小时,硬是没有想明白:<理论与法规>第176页:关于利润分配:第1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五年内未能用税前利润弥补的,应用税后利润来弥补.我搞不懂:1.这个连续五年是指哪五年?是指亏损过后的连续的五年吗?2.既然税前利润都不能弥补,怎么第六年不用税前利润来弥补,而用第六年的税后利润来弥补呢?
<理论与法规>第176页:
关于利润分配:第1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五年内未能用税前利润弥补的,应用税后利润来弥补.
我搞不懂:1.这个连续五年是指哪五年?是指亏损过后的连续的五年吗?
2.既然税前利润都不能弥补,怎么第六年不用税前利润来弥补,而用第六年的税后利润来弥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