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中要求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另外还规定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请问这两条之间不冲突么?很多产品注明规格、型号不就指定生产商了么?比如西门子的mm430变频器,注明型号则生产商就指定了。注明规格、型号应如何理解?只能注明通用型号或者不是独有的产品么?
请问这两条之间不冲突么?很多产品注明规格、型号不就指定生产商了么?比如西门子的mm430变频器,注明型号则生产商就指定了。注明规格、型号应如何理解?只能注明通用型号或者不是独有的产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