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化工建设监理工作实践经验;(2)在建设部或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核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化工专业知识者,经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通知,也可核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
以上化工建设监理工作实践经验;(2)在建设部或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
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核
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化
工专业知识者,经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通知,也可核
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
注册,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