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5-11 点击数:9 信息来源:建建发〔2006〕120号 关键词:)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及建设部《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22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2006-5-11 点击数:9 信息来源:建建发〔2006〕120号 关键词:)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及建设部《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22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凡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并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二、初始注册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6月10日止。
三、申请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和书面结合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上传“本级注册机构”(浙江省)。申请人必须如实上传个人基础数据,上报后数据不得修改。注册申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将由省级注册机构从网上打回。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注册同时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和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盖章。市属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作机构应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其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将人员的名单汇总后,将申报资料(初始注册申请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于6月15日前报送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四、申请材料内容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式两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粘贴在表上)。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由各注册机构审核无误,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后退还本人。(未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尽快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以下近两年从事的工程造价业务的成果文件(复印件)中任意两份:
(1)编制或审核过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
(2)编制或审核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每份不少于2000字)。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无上述目录3工作业绩的,可提交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工程造价专业论文两份。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用人单位的人事存档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注册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存档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须将有关资料进行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所需上传资料和上传办法见造价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表单中的“扫描件”栏目),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下方空白处。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注册人应将其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在外省(市)通过考试到我省注册的造价师,还需提交原注册机构示其“未在当地注册,同意到浙江省注册”的证明。
五、申请材料装订的具体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
2、两份申请表中需粘贴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其余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申请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注册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供人事存档和养老保险证明)工作业绩证明及两份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申报资料封面和目录扉页可通过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上述费用在领取注册证、章时一并收取。
七、 其他事宜
根据建设部第278号公告要求,经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初始注册证书发放前必须参加初始注册教育。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85216767,联系人:吴昕;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8087612,联系人:蔡立峰;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693-1号。
二○○六年五月十日
提交材料多,审查过程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