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姜文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颁布第361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姜文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颁布第361号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高规”是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较为关注的一本消防规范,下面就“高规”的局部修订做简要的介绍。
1 局部修订的原因
关于“高规”的局部修订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第7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由该所黄德祥具体操作。我们认为“高规”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
(1)原条文规定尚不够完善,需进行局部修订。如7.3.5条的“共用系统”,原条文只对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的共用做了规定,而未对高位消防水箱的共用作出规定。
(2)标准的提高。如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通过局部修订将一类建筑的设置标准提高至大致相当于原“高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标准,将二类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标准提高至大致相当于原“高规”一类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标准。
(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以下简称“喷规”)等消防规范的协调一致。“高规”审查时,“建规”已通过审查会审查,其分区压力等级已从0.8MPa提高至1MPa,《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在修订后也改为《汽车库、修车库、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67-1997),这些都有待在“高规”予以调整。
(4)卤代烷1211和1301的替代问题。为了保护环境,规范中不应再选用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
2 关于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第361号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为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共21条,其中涉及第7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有6条,361号公告不涉及未修订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因此,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未修订仍为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而这次作了修订的,以这次修订为准。
3 局部修订内容
与建筑给水排水有关的局部修订主要内容在第7章共修订了3节、8条、15款,如:
(1)共用系统(7.3.5条);
(2)单一竖管(7.4.2条);
(3)室内消火栓的分区压力值(7.4.6.5条);
(4)灭火设备的设置(7.6节,除7.6.5条未修订外),重点是7.6.2条一类建筑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和7.6.6条燃油、燃气、锅炉房灭火系统的设置问题。
与建筑给水排水有关的局部修订条文还有:
(1)术语:商业服务网点(2.0.17条);
(2)燃油、燃气、锅炉(4.1.2.8条);
(3)柴油发电机房(4.1.3.4条);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1.5A.4条);
(5)地下商店(4.1.5B.3条);
(6)燃料供给管道(4.1.12条);
(7)防火卷帘淋水保护(5.4.4条)。
这些相关条款专业人员也应该熟悉并掌握。
4 关于术语“商业服务网点”
“高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如下规定:“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该术语制订的目标在于:
(1)有条件的放宽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消防设置标准;
(2)控制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减少火灾危险;
(3)强调分隔和不同的安全出口,增加放火安全度。
对于这条术语会存在不同理解:
(1)300m2是指总面积,还是指防火间隔内的面积;
(2)商业服务网点除住宅底部外是否还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和办公楼的底部。
对此,规范组答复如下:
(1)术语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规定与“建规”相同,指防火间隔内的面积;
(2)商业服务网点只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网点,不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和办公楼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为增进理解,此处引用“建规”全面修订(报批稿)的相关条文:“2.0.2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在住宅首层的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公共服务用房。”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
(1)商业服务网点仅指住宅底部设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而不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等建筑;
(2)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超过的不在此列;
(3)该用房指地上部分,地下部分不在此列;
(4)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而总面积未予限定;
(5)该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并且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也分别独立设置,以防火灾蔓延危机住宅中居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