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作完一个工程:1~18层为住宅,其中一层局部为社区会所(一层社区会所面积200平方米),地下室为社区活动用房(地下室社区活动用房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57米, 我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但老总审图要求按一类商住楼设计,且要求住宅部分电梯前室和走道均设喷淋 难道地下室社区活动用房也算底部商业营业厅?地下室也算底部?
我刚作完一个工程:1~18层为住宅,其中一层局部为社区会所(一层社区会所面积200平方米),地下室为社区活动用房(地下室社区活动用房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57米,
我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但老总审图要求按一类商住楼设计,且要求住宅部分电梯前室和走道均设喷淋
难道地下室社区活动用房也算底部商业营业厅?地下室也算底部?
2楼
翻了一下规范,根据我对你描述的理解,认为那个老总是这样看的:
该楼为商住楼,所以属于一类。
那个社区服务点,不符合商业服务点定义要求,所以不算商业服务点,
算成商业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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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此工程为18层且有会所,应归为一类建筑,在每层都要设消火栓系统,在会所和社区活动用房要设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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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地下室为社区活动用房(地下室社区活动用房面积600平方米),要求是要设喷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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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地下室600平米的活动用房是要设喷淋的,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按住宅来做,不能按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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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社区内的活动用房不应做为商业营业厅来考虑,因为它不是商业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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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同意5楼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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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个人感觉此工程可按住宅吧,同意五楼观点,会所属于公共活动用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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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会所及地下室均为公共活动用房,根据规范要求,高层建筑内的公共活动用房都应该设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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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建筑高度大于50米应该是一类高层建筑。
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比地面更大,
发生火灾情况更为复杂,火灾扑救更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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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觉得这个可以这样考虑:
1,建筑物定性。这个建筑应当是二类高层普通住宅楼,定性为一类建筑,无论是一类的商住还是一类的综合楼,从规范的本意上、条文上,都是很难说得通的。一个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功能,不应当作为针对整个建筑物定性的依据(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那么几乎每个高层建筑都是两种以上功能的综合楼了)。
2,自动喷淋的设置。针对这个建筑物,地下室部分的场所,以高规7,6,4条文为准;地上部分,以高规7,6,3条文为准。而7,6,3和7,6,4的条文说明很有意思,“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其中说到“商住楼的商业部分”,而不是“住宅楼的商业部分”。我理解即使底层商业网点的住宅楼,其商业部分也不在规范规定应当设置喷淋的范围,何况楼主说的这个“社区会所”了。
3,关于自动喷淋的设置的掌握尺度,姜文源老师的看法是(大意,非原文):规范规定不应设置的,比如“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一定不要设置;规范规定应设置的,一定要设置;规范没有规定要设置,也没有规定不应设置的,由设计人员根据情况自行掌握。因此尽管上述定性为住宅楼的建筑物,其内部的其他功能场所,规范未必要求一定要设置喷淋,但是设置了肯定也可以,不能说错。
4,高规对于建筑物的定性,是一个连续的、前后呼应对照的体系,适用时应当从总则开始对照前后条文,不可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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