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时,新抗规最明显的改动是增加了相关范围的概念。按照新抗规6.1.14条的说法,我个人的理解是只要地下室顶板在上部结构相关范围内满足侧刚比与板厚、配筋率等要求时就可以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而不需要整个地下室顶板全部满足这些要求,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只在相关范围内作为嵌固端,其余部分不需要作为嵌固端。这个相关范围按照条文说明上的解释大约是上部结构周边外延20m。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反正与08版抗规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好像各个地区的做法也不一样,江苏那边是要求相关范围外的顶板也宜按照嵌固端设计的,湖北这边好像也是,但是在湖南又好像不需要按嵌固端设计。请高人指点迷津啊!!!
在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时,新抗规最明显的改动是增加了相关范围的概念。按照新抗规6.1.14条的说法,我个人的理解是只要地下室顶板在上部结构相关范围内满足侧刚比与板厚、配筋率等要求时就可以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而不需要整个地下室顶板全部满足这些要求,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只在相关范围内作为嵌固端,其余部分不需要作为嵌固端。这个相关范围按照条文说明上的解释大约是上部结构周边外延20m。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反正与08版抗规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好像各个地区的做法也不一样,江苏那边是要求相关范围外的顶板也宜按照嵌固端设计的,湖北这边好像也是,但是在湖南又好像不需要按嵌固端设计。请高人指点迷津啊!!!
2楼
⊙﹏⊙b汗!居然没人回,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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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个人觉得是不是问题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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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什么叫不是问题的问题?你是说按照新抗规条文字面上的意思理解去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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