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6]22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6042401.htm
13楼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14
二十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3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17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回复
14楼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6]64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截止2006年底,注册有效时间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五、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六、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2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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