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happy4476@co163
2006年04月24日 0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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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428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28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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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4476@co163
2006年04月24日 0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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