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申精 园林景观相关规范(持续更新)
yinghua334455
2011年04月02日 13:31:48
只看楼主

由于最近本人在准备相关考试,整理了园林景观相关全部规范,将会持续更新,期待关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先发上《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晕,居然不支持WORD格式,只能贴上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前 言   根据建设部[1990]建标字第40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参阅有关文史资料,认真总结、提炼,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由于最近本人在准备相关考试,整理了园林景观相关全部规范,将会持续更新,期待关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先发上《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晕,居然不支持WORD格式,只能贴上了~~~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根据建设部 [1990] 建标字第 407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参阅有关文史资料,认真总结、提炼,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 总则; 2. 通用术语; 3. 城市绿地系统; 4. 园林规划与设计; 5. 园林工程; 6. 风景名胜区。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 100029)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明松、王磐岩、李金路、赵洪才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园林基本术语及其定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园林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科研、教学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采用园林基本术语及其定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通用术语
2.O.1
园林学 landscape architecture garden architecture
  综合运用生物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和美学理论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协调环境与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生态健全、景观优美、具有文化内涵和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的科学和艺术。
2.O.2
园林 garden and park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
2.O.3
绿化 greening planting
  栽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
2.0.4
城市绿化 urban greening urban planting
  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2.O.5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 种城市用地。

3 城市绿地系统
3.1
城市绿地
3.1.1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
3.1.2
公园 park
  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向全社会开放,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3.1.3
儿童公园 children park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化活动的公园。
3.1.4
动物园 zoo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3.1.5
植物园 botanical garden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3.1.6
墓园 cemetery garden
  园林化的墓地。
3.1.7
盆景园 penjng garden miniature landscape
  以盆景展示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
3.1.8
盲人公园 park for the blind
  以盲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配备以安全的设施,可以进行触觉感知、听觉感知和嗅觉感知等活动的公园。
3.1.9
花园 garden
  以植物观赏为主要功能的小型绿地。可独立设园,也可附属于宅院、建筑物或公园内。
3.1.10
历史名园 historical garden and park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3.1.11
风景名胜公园 famous scenic park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 ( ) 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3.1.12
纪念公园 memorial park
  以纪念历史事件、缅怀名人和革命烈士为主题的公园。
3.1.13
街旁绿地 roadside green space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
3.1.14
带状公园 linear park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系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
3.1.15
专类公园 theme park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
3.1.16
岩石园 rock garden
  模拟自然界岩石及岩生植物的景观,附属于公园内或独立设置的专类公园。
3.1.17
社区公园 community park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1.18
生产绿地 productive plantation area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1.19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green area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
3.1.20
附属绿地 attached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3.1.21
居住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housing estate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城市居住用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
3.1.22
道路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urban road and square
  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
3.1.23
屋顶花园 roof garden
  在建筑物屋顶上建造的花园。
3.1.24
立体绿化 vertical planting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
3.1.25
风景林地 scenic forest land
  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改善作用,但尚没有完善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2.1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由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3.2.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
3.2.3
绿化覆盖面积 green coverage
  城市中所有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
3.2.4
绿化覆盖率 percentage of greenery coverage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2.5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ratio of green space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2.6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3.2.7
楔形绿地 green wedge
  从城市外围嵌入城市内部的绿地,因反映在城市总平面图上呈楔形而得名。
3.2.8
城市绿线 boundary line of urban green space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线。

4 园林规划与设计
4.1
园林史
4.1.1
园林史 landscape history garden history
  园林及其相关因素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
4.1.2
古典园林 classical garden
  对古代园林和具有典型古代园林风格的园林作品的统称。
4.1.3
hunting park
  中国古代供帝王贵族进行狩猎、游乐的一种园林类型。
4.1.4
imperial park
  在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有宫室和别墅,供帝王居住、游乐、宴饮的一种园林类型。
4.1.5
皇家园林 royal garden
  古代皇帝或皇室享用的,以游乐、狩猎、休闲为主,兼有治政、居住等功能的园林。
4.1.6
私家园林 private garden
  古代官僚、文人、地主、富商所拥有的私人宅园。
4.1.7
寺庙园林 monastery garden
  指寺庙、宫观和祠院等宗教建筑的附属花园。
4.2
园林艺术
4.2.1
园林艺术 garden art
  在园林创作中,通过审美创造活动再现自然和表达情感的一种艺术形式。
4.2.2
相地 site investigation
  泛指对园址场地条件的勘察、体察、分析和利用。
4.2.3
造景 landscapin
  使环境具有观赏价值或更高观赏价值的活动
4.2.4
借景 borrowed scencry view borrowing
  对景观自身条件加以利用,或借用外部景观从而完善园林自身的方法。
4.2.5
园林意境 poetic imagcry of garden
  通过园林的形象所反映的情感,使游赏者触景生情,产生情景交融的一种艺术境界。
4.2.6
透景线 perspective line
  在树木或其他物体中间保留的可透视远方景物的空间。
4.2.7
盆景 miniature landscape penjing
  呈现于盆器中的风景或园林花木景观的艺术缩制品。
4.2.8
插花 flower arrangement
  以植物为主要材料,经过艺术加工而成的作品。
4.2.9
季相 seasonal appearance of plant
  植物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
4.3
规划设计
4.3.1
园林规划 garden planning landscaping planning
  综合确定、安排园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主要内容、基础设施、空间综合布局、建设分期和投资估算的活动。
4.3.2
园林布局 garden layout
  确定园林各种构成要素的位置和相互之间关系的活动。
4.3.3
园林设计 garden design
  使园林的空间造型满足游人对其功能和审美要求的相关活动。
4.3.4
公园最大游人量 maximum visitors capacity in park
  在游览旺季的日高峰小时内同时在公园中游览活动的总人数。
4.3.5
地形设计 topographical design
  对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设计。
4.3.6
园路设计 garden path design
  确定园林中道路的位置、线形、高程、结构和铺装形式的设计活动。
4.3.7
种植设计 planting design
  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园林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以发挥它们的园林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4.3.8
孤植 specimen planting isolated planting
  单株树木栽植的配植方式。
4.3.9
对植 Opposite planting coupled planting
  两株树木在一定轴线关系下相对应的配植方式。
4.3.10
列植 linear planting
  沿直线或曲线以等距离或按一定的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植物种植方式。
4.3.11
群植 group planting mass planting
  由多株树木成丛、成群的配植方式。
4.4
园林植物
4.4.1
园林植物 landscape plant
  适于园林中栽种的植物。
4.4.2
观赏植物 ornamental plant
  具有观赏价值,在园林中供游人欣赏的植物。
4.4.3
古树名木 historical tree and famous wood species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4.4.4
地被植物 ground cover plant
  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4.4.5
攀缘植物 climbing plant climber
  以某种方式攀附于其他物体上生长,主干茎不能直立的植物。
4.4.6
温室植物 greenhouse plant
  在当地温室或保护地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的植物。
4.4.7
花卉 flowering plant
  具有观赏价值的草本植物、花灌木、开花乔木以及盆景类植物。
4.4.8
行道树 avenue tree street tree
  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4.4.9
草坪 lawn
  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动的坪状草地。
4.4.10
绿篱 hedge
  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4.4.11
花篱 flower hedge
  用开花植物栽植、修剪而成的一种绿篱。
4.4.12
花境 flower border
  多种花卉交错混合栽植,沿道路形成的花带。
4.4.13
人工植物群落 man-made planting habitat
  模仿自然植物群落栽植的、具有合理空间结构的植物群体。
4.5
园林建筑
4.5.1
园林建筑 garden building
  园林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并构成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统称。
4.5.2
园林小品 small garden ornaments
  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4.5.3
园廊 veranda gallery colonnade
  园林中屋檐下的过道以及独立有顶的过道。
4.5.4
水榭 waterside pavilion
  供游人休息、观赏风景的临水园林建筑。
4.5.5
boat house
  供游玩宴饮、观景之用的仿船造型的园林建筑。
4.5.6
园亭 garden pavilion pavilion
  供游人休息、观景或构成景观的开敞或半开敞的小型园林建筑。
4.5.7
园台 platform
  利用地形或在地面上垒土、筑石成台形,顶部平整,一般在台上建屋宇房舍或仅有围栏,供游人登高览胜的园林构筑物。
4.5.8
月洞门 moon gate
  开在园墙上,形状多样的门洞。
4.5.9
花架 pergola trellis
  可攀爬植物,并提供游人遮荫、休憩和观景之用的棚架或格子架。
4.5.10
园林楹联 couplet written on scroll couplet on pillar
  悬挂或张贴在园林建筑壁柱上的联语。
4.5.11
园林匾额 bian in garden
  挂在厅堂或亭榭等园林建筑上的题字横牌。

5 园林工程
5.0.1
园林工程 garden engineering
  园林中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
5.0.2
绿化工程 plant engineering
  有关植物种植的工程。
5.0.3
大树移植 big tree transplanting
  将胸径在 20cm 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 15cm 以上的常绿乔木移栽到异地的活动。
5.0.4
假植 heeling in temporary planting
  苗木不能及时栽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做临时性填埋的绿化工程措施。
5.0.5
基础种植 foundation planting
  用灌木或花卉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周围进行绿化、美化栽植。
5.0.6
种植成活率 ratio of living tree
  种植植物的成活数量与种植植物总量的百分比。
5.0.7
适地适树 planting according to the environment
  因立地条件和小气候而选择相适应的植物种进行的绿化。
5.0.8
造型修剪 topiary
  将乔木或灌木做修剪造型的一种技艺。
5.0.9
园艺 horticulture
  指蔬菜、果树、观赏植物等的栽培、繁育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
5.0.10
假山 rockwork artificial hill
  园林中以造景或登高览胜为目的,用土、石等材料人工构筑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
5.0.11
置石 stone arrangement stone layout
  以石材或仿石材料布置成自然露岩景观的造景手法。
5.0.12
掇山 piled stone hill hill making
  用自然山石掇叠成假山。
5.0.13
塑山 man-made rock work
  用艺术手法将人工材料塑造成假山。
5.0.14
园林理水 water system layout in garden
  造园中的水景处理。
5.0.15
驳岸 revetment in garden
  保护园林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5.0.16
喷泉 fountain
  经加压后形成的喷涌水流。

6 风景名胜区
6.0.1
风景名胜区 landscape and famous scenery
  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6.0.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national park of China
  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6.0.3
风景名胜区规划 landscape and famous scenery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6.0.4
风景名胜 famous scenery famous scenic site
  著名的自然或人文景点、景区和风景区域。
6.0.5
风景资源 scenery resource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的总称。
6.0.6
景物 view feature
  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
6.0.7
景点 feature spot view spot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元。
6.0.8
景区 scenic zone
  根据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人观赏需求而将风景区划分成的一定用地范围。
6.0.9
景观 landscape scenery
  可引起良好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
6.0.10
游览线 touring route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6.0.11
环境容量 environmental capacity
  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合理的游人数量。
6.0.12
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


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02 )经建设部 2002 10 1 以公告第 73 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 100029 )。

1

1.0.1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 以下简称 基本术语 ”) 是指在园林行业中比较常见,与园林规划设计联系相对比较紧密的行业专门用语。 基本术语 中所称的园林,包括传统园林学、城市园林绿化学和大地景观规划三个部分,即通常所说的风景园林所涉及的各个领域。
由于中国园林的历史悠久、专业覆盖面广、内容丰富以及空间应用范围大,行业术语的数量也很大,既有园林从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术语,也有从相关行业和不同领域借鉴来的术语,还有园林与相关学科相互渗透交融过程中产生的词汇,许多术语的确切定义尚需做进一步的讨论。园林规划设计作为行业的龙头,基本上能够将行业所涉及的各个专业和相关术语联系起来。术语是各门学科的专门用语,有严格规定的意义。本标准在筛选了数百个常见的园林名词之后,选择了 117 个术语。对于园林行业中一般的术语和不需要特别解释的名词,目前暂不予以选用。在以后《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的修编过程中,待一些术语的定义进一步完善后,再进行定义的调整和词条的增减。
对园林术语的选择和定义相对比较困难。有些术语如 园林意境 属于纯艺术范畴,涉及中国 天人合一 思想指导下独特的造园境界的追求;有些术语如 绿化 ,既是学科术语,又是行业名词,同时也是大众用语,其内容比较开放、广泛和不易确定。因此,本标准尽量在与园林学科有关的术语层面对它们作出规定。
本标准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并采用英汉条文对照和汉语文字、拼音条文对照的方式索引。英文术语尽量以国家授权过的权威出版物为准。
1.0.2“
基本术语 将有利于园林及其相关行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中用语的规范化、行业管理的标准化、规划设计成果的严谨描述及合同文本的准确表达。

2
通用术语
2.0.1
园林学
  采用 园林学 一词作为主要行业术语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全国自然科学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建筑 园林 城市规划名词》 (1996) 。该书在 前言 中有如下解释和说明: 园林学 一词,有的专家认为应以 景观学 代替,但考虑到我国多年来习用的 园林学 的概念已不断扩大,故仍采用 园林学 ,与英文的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相当 根据国务院授权,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术语,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各部门,均应遵照使用
  中国园林历史悠久,但是作为一门学科它又很年轻。在汉文化圈内的国家和地区中,韩国称之为 造景 ,日本称之为 造园 ,台湾称之为 景园 ;名称虽略有不同,但是其所研究的内容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仍然沿用中国传统的 园林 一词,作为学科的名称。
  作为研究园林理论和技术的综合学科,现代的园林学包括:传统园林学、城市园林绿化学和大地景观规划。传统园林学主要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园林植物、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等分支学科,并运用相关的成果来创造、保护和管理各种园林;选育优良品质的植物;研究表现良好的植物群落组合;研究植物生境特点及相关栽培管理技术;提高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水平和绿地的生态效益。城市园林绿化学研究的是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调查研究居民游憩、健身时对园林绿地的需求和文化心理,测定园林绿化改善和净化环境能力的计量化数据,合理地确定城市中所需的绿量并合理布局,构成系统;研究并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研究城市中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技术;分析评估城市园林绿化在宏观经济方面的投资和效益;以及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的政策、措施等。大地景观规划是发展中的课题,其任务是把大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当作资源来看待,从生态价值、社会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三方面来进行评价和环境敏感性分析;最大限度地保存典型的生态系统和珍贵濒危生物种的繁衍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景观和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最合理地使用土地。规划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休养度假胜地、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迹地的景观恢复等。


2.0.2
园林
园林一词始见于西晋。在历史上,因时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曾用过不同的名称,如囿、猎苑、苑、宫苑、园、园池、庭园、宅园、别业等。现代园林包括庭院、宅园、小游园、公园、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种城市绿地。随着园林学科的发展,其外延扩大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游览区以及文化遗址保护绿地、旅游度假休闲、休养胜地等范围。
从物质形态来看,山 ( 地形 ) 、水、植物 ( 生物 ) 和建筑是园林组成的四大要素。园林不是对相关要素进行简单的叠加,而是对它们进行有机整合之后创造出的艺术整体。
园林学与园林、园的关系。 园林学 是关于园林发生、发展一般规律的学问; 园林 是对各种各样公园、绿地概念的总称; 则是指具体的公园、绿地等绿色空间。
2.0.3
绿化
绿化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绿化改善环境包括改善生态环境和一定程度的美化环境。
绿化与园林的关系。 绿化 一词源于前苏联,是 城市居民区绿化 的简称,在我国大约有 50 年的历史。 园林 一词为中国传统用语,在我国已有 1700 年历史。绿化单指植物因素,而植物是园林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因此,绿化是园林的基础,是局部。园林包括综合因素,园林是对其各组成要素的有机整合,是各个组成要素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是整体。绿化注重植物栽植和实现生态效益的物质功能,同时也含有一定的 美化 意思;园林则更加注重精神功能,在实现生态效益的基础上,特别强调艺术效果和综合功能。因此, (1) 在国土范围内,一般将普遍的植树造林称为 绿化 ,将具有更高审美质量的风景名胜区等优美环境称为 园林 (2) 在城市范围内,一般将郊区的荒山植树和农田林网建设称为 绿化 ,将市区的绿色空间称为 园林 (3) 在市区范围内,将普通的植物种植和美学质量一般的绿色空间建设称为 绿化 ,将经过精心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公园、花园称为 园林
园林与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在审美价值和功能的多样性方面是不同的。 园林绿化 有时作为一个名词使用,即用行业中最高层次的和最基础的两个方面来描述整个行业,其意思与 园林 的内涵相同。园林可以包含绿化,但绿化不能代表园林。
2.0.4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相对于城市园林而言,其形式较为简单,功能较为单一,美学价值比较一般,管理比较粗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有美化功能,是城市园林的组成部分和生态基础。
2.0.5
城市绿地
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城市绿地不包括:
(1)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2)
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地;
(3)
城市规划中不列入 绿地 的水域。
上述内容属于 城市绿化 范畴。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或没有设施的绿化地段,区别于面积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的 公园
绿地 作为城市规划专门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中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种类。
本标准指的是广义的城市绿地,即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 城市绿地 的范畴。

3
城市绿地系统
3.1
城市绿地
3.1.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中除 小区游园 之外,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相当于 公共绿地 。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中, 公共绿地 被列为 绿地 大类下的一个中类。包括 公园 街头绿地 两个小类。


公共绿地 一词来源于前苏联,突出反映的是绿地的所有权、产权等公共属性。我国目前在绿地的分类上不存在私有绿地,所有的城市绿地都属于国家、为公众服务。公共绿地与国际上公园的内涵相似,与我国的公园和开放型绿地相当,因此,都属于公园绿地性质。鉴于此,公园绿地的概念更能够反映出公共绿地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属性特征。
3.1.2
公园
是公园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公园指面积较大、绿化用地比例较高、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半径合理、通常有围墙环绕、设有公园一级管理机构的绿地;广义的公园除了上述的公园之外,还包括设施较为简单、具有公园性质的敞开式绿地。发达国家的公园一般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 对不同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3.1.3
儿童公园
附属于公园绿地中的儿童活动场地不属于儿童公园。
3.1.4
动物园
指独立的动物园。附属于公园中的 动物角 不属于动物园。普通的动物饲养场、马戏团所属的动物活动用地不属于动物园。
动物园包括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等。
3.1.5
植物园
指独立的植物园。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
3.1.6
墓园
墓园不包括烈士陵园。
3.1.9
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在国外,花园可能是私有的、收费的,而公园是公有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3.1.10
历史名园
历史名园一定是国家级、省 ( 自治区 ) 级、市 ( ) 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被审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不属于历史名园。
3.1.11
风景名胜公园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多数在城市郊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而公园多数位于市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内。当二者在空间上交叉时,往往会形成风景名胜公园。位于或部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依托风景名胜点形成的公园或风景名胜区按照城市公园职能使用的部分属于此类。风景名胜公园的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属于风景名胜区但其用地又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不属于风景名胜公园。
3.1.12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
3.1.13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3.1.14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3.1.17
社区公园
包括 居住区公园 小区游园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3.1.18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被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
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
3.1.19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
3.1.20
附属绿地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 绿地 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其功能服从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
3.1.21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 居住用地 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22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3.1.23
屋顶花园
狭义的屋顶花园以绿化为主,主要功能是植物观赏,游人可以进入的花园。广义的屋顶花园也包括以铺装为主、结合绿化,适宜游人休憩的或完全被植物覆盖、游人不能进入的屋顶空间。
3.1.24
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相对于地面绿化而言的,它包括棚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3.1.25
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仅限于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
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2.1
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和防灾避灾等。
现在的绿地系统往往与城市开放空间 (open space) 的概念相结合,将城市的绿化用地、广场、道路系统、文物古迹、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素统一考虑。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绿地系统的整体功效应当大于各个绿地功效之和,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相对稳定而长久的。
3.2.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属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其任务是调查与评价城市发展的自然条件;协调城市绿地与其他各项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城市公园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的空间布局、规划总量和人均定额。这实际是一种对城市部分绿地进行的规划或不完全的系统规划。
第二种属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提出 ( 城市绿化规划 )“ 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第二种形式。其主要任务是以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预测城市绿化各项发展指标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水平,综合部署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确定绿地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在一定的划期内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城市主要绿化树种和园林设施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等,从而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这是一种针对城市所有绿地和各个层次的完全的系统规划。本标准指的是第二种情况。
3.2.3
绿化覆盖面积
所有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相加计算。
3.2.4
绿化覆盖率
计算公式:绿化覆盖率=区域内的绿化覆盖面积/该区域用地总面积 X100
用地总面积 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应按山坡地的曲面表面积计算。
3.2.5
绿地率
计算公式:绿地率=区域内的绿地面积 / 该区域用地总面积 X100
绿化用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应按山坡地的曲面表面积计算。
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的区别。绿化覆盖率指植物冠幅的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下垫面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绿地率指用于绿化种植的土地面积 ( 垂直投影面积 ) 占城市用地的百分比,是描述城市用地构成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绿化覆盖率高于绿地率并保持一定的差值。
3.2.6
绿带
仅指城市之间或城市外围以绿化为主的建设控制地带,目的是控制城市 摊大饼 式地盲目连片发展。防止城市环境恶化。绿带不包括其他功能的带状绿地。
3.2.7
楔形绿地
楔形绿地将城市内、外相连,其基本功能是将郊区的新鲜空气引进城市,并形成廊道。


4 园林规划与设计
4.1

4.1.2
古典园林
包括中国古典园林和西方古典园林。古典园林不同于古代园林,它既可以是建于古代的园林,也可以是建于现代而具有古代园林风格的园林。古典园林曾用名传统园林。
4.1.3

中国古代园林中,把种花木的叫园,养禽兽的叫囿。
囿是最早见于中国史籍记载的园林形式,也是中国皇家园林的雏形。通常在选定地域后划出范围或筑界垣,囿中草木鸟兽自然滋生繁育。帝王贵族进行狩猎既是游乐活动,也是一种军事训练方式;囿中有自然景象、天然植被和鸟兽的活动,可以赏心悦目,得到美的享受。
4.1.5
皇家园林
包括古籍中所称的苑、宫苑、苑囿、御苑等。
4.1.6
私家园林
包括古籍中所称的园、园亭、园野、池馆、草堂、山庄、别业等,是相对于皇家园林而言的。
4.1.7
寺庙园林
寺庙园林的功能要服从于寺庙宗教环境的要求,寺庙园林即宗教化了的园林。寺庙园林不同于园林寺庙,园林寺庙指园林化的寺庙,即美化了的宗教环境。
4.2
园林艺术
4.2.2
相地
中国古代造园用语。除了通常意义上设计者将园址作为客体进行研究外,园址同时也成为设计者自身的一部分被体察、体悟。这里包含着中国古代 天人合一 物我齐观 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4.2.3
造景
使环境从没有观赏价值到具有观赏价值,或从较低的观赏价值到较高的观赏价值的活动。
4.2.4
借景
有借用、因借、依据和凭借的意思。借景可分为:近借、远借、邻借、互借、仰借、俯借和应时借等。
4.2.5
园林意境
园林意境对内可以抒己,对外足以感人。园林意境强调的是园林空间环境的精神属性,是相对于园林生态环境的物质属性而言的。
园林造景并不能直接创造意境,但能运用人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积淀,充分发挥园林造景的特点,创造出促使游赏者产生多种优美意境的环境条件。
4.2.6
透景线
透景线与透视线有所不同。透景线远方空间的终点是可以被观赏的具体景物,而透视线仅仅是远方的可透视空间。
4.2.7
盆景
盆景大多用植物、水、石等材料,经过艺术加工,种植或布置在盆中,使之成为自然景物缩影的一种陈设品。
日本的盆栽又称盆栽植物 (bonsai) ,与我国的植物盆景相似。
4.3
规划设计
4.3.1
园林规划
园林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规划。面积较大和复杂区域的规划,按照工作阶段一般可以分为规划大纲、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园林规划的重点为:分析建设条件,研究存在问题,确定园林主要职能和建设规模,控制开发的方式和强度,确定用地和用地之间、用地与项目之间、项目与经济的可行性之间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关系。
4.3.2
园林布局
园林布局是园林规划、设计的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园林各个要素进行空间安排,将园林中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包括园林山水骨架的形成,不同功能用地的划分、园林主景的位置、出人口、园林建筑、园路和基础设施布置等。园林布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园林的艺术风格。根据园林布局手法的不同,分为规则式园林、自然式园林和抽象式园林三种形式。
4.3.3
园林设计
指对组成园林整体的山形、水系、植物、建筑、基础设施等要素进行的综合设计,而不是指针对园林组成要素进行的专项设计。
园林设计包括总体设计 ( 方案设计 ) 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方案设计指对园林整体的立意构思、风格造型和建设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则要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说明书、材料标准和施工概 ( ) 算。
规划与设计的关系。从工作程序上看,一般是规划控制设计,设计指导施工,即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总体设计 ( 方案设计 ) 、施工图设计。从工作深度上看,一般图纸的比例小于 1 500 为园林规划,比例大于 1 500 为园林设计。规划偏重宏观的综合部署和理性分析;园林设计偏重感性的艺术思维,主要通过造型来满足园林的功能和审美要求。规划所涉及的空间一般比较大,时间比较长;设计所涉及的空间一般比较小,时间就是建设的当时。规划是基础,设计是表现。规划和设计在中间层次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工作交叉。
4.3.4
公园最大游人量
公园最大游人容量是计算公园各种设施数量、规模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4.3.5
地形设计
地形设计往往和竖向设计相结合,包括确定高程、坡度、朝向、排水方式等。同时,地形设计还应当考虑工程上的安全要求、环境小气候的形成以及游人的审美要求等。
4.3.7
种植设计
种植设计是园林设计的重要部分。植物配置除讲求构图、形式等艺术要求和文化寓意外,更重要的是考虑植物的生态习性及植物种类的多样性,注重人工植物群落配置的科学性,形成合理的复层混合结构。
4.4
园林植物
4.4.1
园林植物
园林植物通常指绿化效果好,观赏价值高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园林植物要有形体美或色彩美,适应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在一般管理条件下能发挥上述功能。
4.4.2
观赏植物
常见的观赏植物分为观赏蕨类、观赏松柏类、观形树木类、观花树木类、观赏草花类、观果植物类、观叶植物类和观赏棕榈类及竹类。
4.4.4
地被植物
地被植物包括贴近地面或匍匐地面生长的草本和木本植物,一般不耐践踏。
狭义的地被植物指株高 50 厘米以下、植株的匍匐干茎接触地面后,可以生根并且继续生长、覆盖地面的植物。广义的地被植物泛指株形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的植物。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4.4.5
攀缘植物
攀缘植物又称藤蔓植物,包括缠绕类、卷须类和吸附类。其中属于木本的称作藤本类,属于草本的称作蔓草类。
4.4.7
花卉
花卉可分为木本花卉、草本花卉和观赏草类。原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草本植物。
4.4.8
行道树
行道树一般成行等距离种植,具有遮荫、防尘、护路、减弱噪声和美化环境等作用。
4.4.9
草坪
草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人工种植或改造 ( 非天然 ) 、具有观赏效果 ( 美学价值 ) 和游人可以进入适度活动 ( 承受踩踏 )
4.4.10
绿篱
根据植物性状的不同,绿篱又可以分为花篱、刺篱、果篱等,可用以代替篱笆、栏杆和墙垣,具有分隔、防护或装饰作用。
4.4.12
花境
花境也称花缘、花边、花带。一般多用宿根花卉,栽植在绿篱灌丛或栏杆、草地边缘、道路两侧、建筑物前。

4.5
园林建筑
4.5.2
园林小品
园林小品与园林建筑相比结构简单,一般没有内部空间,体量小巧,造型别致,富有特色,并讲究适得其所。根据其功能分为:供休息的小品、装饰性小品、结合照明的小品、展示性小品和服务性小品。如园灯、园椅、园桌、园凳、汲水器、垃圾箱、指路牌和导游牌等。有些体量较小的园林建筑、雕塑、置石等也被泛称为园林小品。
4.5.3
园廊
原指中国古代建筑中有顶的通道,包括回廊和游廊,基本功能为遮阳、防雨和供人小憩。
4.5.7
园台
通常为登高览胜游赏之地。台上的木构房屋称为榭,两者合称台榭。
4.5.8
月洞门
有的月洞门只有门框,没有门扇;有的具有多种风格的门扇。用圆形门洞除了具有装饰的意思外,还表示游人通过月洞门进入了月宫般的一种仙境。

5
园林工程
5.0.1
园林工程
园林工程以园林建设中的工程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其特点是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塑造园林艺术的形象。园林工程包括土方工程、筑山工程、理水工程、园路工程、种植工程等。
5.0.5
基础种植
种植的植物高度一般低于窗台。
5.0.6
种植成活率
计算公式:一定时期内植物种植成活的数量 / 物种植总量 X100
5.0.9
园艺
指园林中的栽植技艺。园艺不是 园林艺术 的简称。
5.0.10
假山
用土、石或人工材料结合建造的隆出地面的地形地貌,一般坡度在 15 %以上,区别于微地形。
5.0.11
置石
置石还可以具有挡土、护坡和作为种植床等实用功能,用以点缀园林空间。置石比假山小,可以是孤石。
5.0.12
掇山
一般经过选石、采运、相石、立基、拉底、堆叠中层和结顶等工序叠砌而成。
5.0.14
园林理水
园林理水既包括模拟自然界的江、河、湖、海等自然式的水体景观,也包括人工提炼、抽象出的规则式的水体景观。
5.0.15
驳岸
按照断面形式,园林驳岸可分为整形式和自然式两类。
5.0.16
喷泉
原指泉的类型之一,其水受自然的压力向外喷涌。

6
风景名胜区
6.0.1
风景名胜区
简称风景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地域。按照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和风景区规模、游览条件的不同,分为国家、省和市 ( ) 三级风景名胜区。
(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2)
省级风景名胜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3)
( ) 级风景名胜区:指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
6.0.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我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其英文名称是 national park of China
6.0.5
风景资源
风景资源又称景观资源。
6.0.8
景区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往往将整个地域空间划分成风景区 -- 景区 -- 景点 -- 景物若干个层次,逐层进行规划。景区是对风景区按照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览需求的不同而进行的空间划分。景区是仅次于风景区的一级空间层次,它有着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和明确的用地范围。景区包含有较多的景物,景点和景点群。
它与旅游中景区的概念不同,旅游中的景区是对旅游区 ( ) 或风景区 ( ) 的一种泛称。
6.0.9
景观
景观包括下列含义:
(1)
指具有审美特征的自然和人工的地表景色,意同风光、景色、风景;
(2)
自然地理学中指一定区域内由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和动物等所构成的综合体;
(3)
景观生态学的概念,指由相互作用的拼块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的一个空间异质性区域,是具有分类含义的自然综合体。
园林学科中所说的景观一般指第一种含义。
6.0.11
环境容量
指环境对游人的承载能力。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
生态的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在保持自身平衡下允许调节的范围;
(2)
心理的环境容量:合理的、游人感觉舒适的环境容量;
(3)
安全的环境容量:极限的环境容量。
yinghua334455
2011年04月02日 13:33:16
2楼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绿线管理办法 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城市绿线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中国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红线绿线争夺战 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电源 绿线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word绿线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显示器绿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中国绿线有限公司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忍者之刃绿线 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电脑电源绿线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回复
yinghua334455
2011年04月02日 13:34:46
3楼
《古树名木评价标准》

古树名木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定义和确认分级、生长势分级、生长环境分级及价值评价和损失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古树
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3.2 名木
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3.3 生长势
树木生长的强弱状况,表现在新梢的粗度和长度、树冠整齐度、叶片色泽、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4 新梢年生长量
指在一个生长季内树木抽生的枝梢生长的长度。
3.5 树冠
树木上部承载主枝系统和树叶的部分。
3.6 树冠投影
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按树冠最外周圆的垂直投影而定其周界。
3.7 胸径
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
3.8 地径
树木根颈部位的直径,常指土迹处树木的带皮直径。
3.9 土壤容重
单位体积的土壤(包括孔隙度在内)烘干后的重量,单位g/cm3。
3.10 土壤自然含水率
指土壤水分含量占烘干土壤重量的百分比。
4 古树名木确认分级
4.1古树的确认、分级
古树的确认和分级以树龄为依据,暂不能确定树龄的,按树木胸径确认并分级(见附录A)。普遍种植以采果为目的地经济树种和无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速生杨属柳属树种不确认为古树。
4.1.1一级古树
树龄在300年(含300年)以上的树木。
4.1.2二级古树
树龄在100年(含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树木。
4.2 名木确认
4.2.1 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知名人士和团体栽植或题咏过的树木。
4.2.2 在北京地区珍贵、稀有的树木。
5 古树名木生长势分级
5.1 常绿树种
5.1.1 生长正常
5.1.1.1 新梢数量多,平均年生长量5cm以上,无枯枝枯梢,干皮完好。
5.1.1.2叶片宿存年数3—5年达80%以上,叶色正常,黄焦叶量5%以下。当年生针叶平均长度油松≥10cm,白皮松≥7cm。
5.1.1.3 结果枝条累计20%以下,主干、主枝无病虫害为害状。
5.1.2 生长衰弱
5.1.2.1 新梢数量少,平均年生长量低于5cm。无或有枯枝枯梢,干皮完好或有损伤。
5.1.2.2 叶片宿存年数1-3年达50%左右,黄焦叶量达30%以下。当年生针叶平均长度油松≥8cm,白皮松≥3cm。
5.1.2.3 结果枝条累计20%-80%,主干、主枝有轻微病虫害为害状。
5.1.3 生长濒危
5.1.3.1 新梢数量很少,平均年生长量低于2cm。枯枝枯梢多,干皮有损伤。
5.1.3.2 叶片宿存年数1—2年达20%左右,叶片枯黄稀疏,黄焦叶片量70%以上。当年生针叶平均长度油松≥5cm,白皮松≥2cm。
5.1.3.3结果枝条累计80%以上,主干、主枝有明显病虫害为害状。
5.1.4 生长死亡
5.1.4.1叶片枯黄或脱落。
5.1.4.2主干主枝全部枯死。
5.2 落叶树种
5.2.1 生长正常
5.2.1.1生长期内新梢平均生长量达到该树种的平均生长量。
5.2.1.2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5.2.1.3无或有少量枯枝枯梢,主干、主枝无病虫害为害状。
5.2.2 生长衰弱
5.2.2.1 生长期内新梢平均生长量低于该树种的平均生长量。
5.2.2.2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下。
5.2.2.3有部分枯枝枯梢,主干、主枝有轻微病虫害为害状。
5.2.3 生长濒危
5.2.3.1 生长期内新梢生长不明显。
5.2.3.2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50%以下。
5.2.3.3 枯枝枯梢多,主干、主枝有明显病虫害为害状。
5.2.4 生长死亡
5.2.4.1生长期内叶片枯黄或脱落。
5.2.4.2主干主枝全部枯死。
6 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分级
6.1 生长环境良好
6.1.1 古树名木树冠投影及外延3m范围内的地上地下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无动用明火、排放废水废气或堆放、倾倒杂物、有毒有害物品等。
6.1.2 根系土壤无污染。
6.1.3 根系土壤容重在1.4g/cm3以下。
6.1.4 根系土壤自然含水率在14%-19%之间。
6.1.5 根系土壤有机质含量1.5%以上。
6.1.6 山坡古树地面无水土流失和根系裸露现象。
6.2 生长环境差
6.2.1 古树名木树冠投影及外延3m范围内的地上地下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或有动用明火、排放废水废气或堆放、倾倒杂物、有毒有害物品等。
6.2.2 根系土壤有污染。
6.2.3 根系土壤容重在1.4g/cm3以上。
6.2.4 根系土壤自然含水率14%以下或20%以上。
6.2.5 根系土壤有机质含量1.5%以下。
6.2.6 山坡古树地面水土流失,部分根系裸露。
7 古树名木价值评价
7.1 评价指标
古树名木的价值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古树名木自身的基本价值、生长势调整系数、树木级别调整系数、树木生长场所调整系数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
7.1.1 古树名木的基本价值
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类别,用同类主要规格苗木胸径处横截面积的每平方厘米单价乘以古树名木胸径或地径处的横截面积(cm2),再乘以古树名木的价值系数,即得出该古树名木的基本价值,也称之为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
7.1.1.1同类主要规格苗木胸径处横截面积的每平方厘米单价的确定。
7.1.1.1.1落叶类苗木依据DB11/T 211中主要规格质量标准,首先确定苗木的主要胸径规格,再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苗木)中该胸径苗木的预算价格直接计算确定。
7.1.1.1.2常绿类苗木依据DB11/T 211中主要规格质量标准,首先确定苗木的主要树高规格,再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苗木)中该树高苗木的预算价格,按照表1中测定的平均胸径计算确定。
表格1 主要树高规格的常绿类苗木平均胸径
树 种 侧 柏 桧 柏 龙 柏 油 松 白皮松 云 杉 雪 松
主要树高规格(m) 3-3.5 4-5 2.5-3 4-5 3-3.5 2-2.5 4-5
平均胸径(cm) 5.5 6.4 4.2 11.4 6.6 4.4 8.1


7.1.1.2古树名木因故地上主干部分断损缺失,在评价基本价值时以地径处的横截面积计算。
7.1.1.3 胸径处畸形的树木,在确定其胸径时可在胸高上下距离相等而形状正常处测两个直径,取其平均值。
7.1.1.4古树名木胸径处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或地径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或地径之和。
7.1.1.5 常见古树价值系数见附录A。
7.1.1.6 名木价值系数为20。
7.1.2 生长势调整系数
生长势调整系数指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势的等级进行古树名木价值调整的系数。
生长正常的古树名木调整系数为1,生长衰弱的古树名木调整系数为0.8,生长濒危的古树名木调整系数为0.6,生长死亡的古树名木调整系数为0.2。
7.1.3 树木级别调整系数
树木级别调整系数指根据古树名木的级别进行古树名木价值调整的系数。
一级古树调整系数为2,二级古树调整系数为1,名木调整系数为2-4,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的古树名木调整系数为3-4。
7.1.4 树木生长场所调整系数
树木生长场所调整系数指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所处的位置进行古树名木价值调整的系数。
生长场所调整系数分别为:远郊野外1.5,乡村街道2.0,区县城区3.0,市区范围4.0,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名园5.0。
7.1.5 养护管理实际投入
自1998年8月1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执行起,累计计算总投入。
7.2 古树名木价值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的基本价值×生长势调整系数×树木级别调整系数×树木生长场所调整系数+养护管理实际投入。
8 古树名木损失评价
古树名木的损失评价指标包括全部损失、局部损失。
8.1 全部损失的界定
8.1.1 古树名木的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的,视为全部损失。
8.1.2 古树名木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
8.1.3 古树名木的主枝损伤部分超过树冠50%的,视为全部损失。
8.1.4 古树名木死亡的,视为全部损失。
8.2 局部损失的界定
局部损失主要指古树名木的局部损伤,主要发生在根部、树干、树冠主枝。根据局部损失的程度,确定古树名木价值降低的比例。具体对照标准见表2。
各局部损失价值降低比例之和最高上限为100%。
表二 古树名木局部损失程度与价值降低比例对照表

受伤树干皮层占树干周长的百分数(%) 价值降低
比例(%) 受伤根系占
全部根系的百分数(%) 价值降低
比例(%) 主枝损伤占
树冠的百分数(%) 价值降低
比例(%)
20以下 20 20以下 30 20以下 20
21-30 40 21-30 40 21-30 40
31-40 80 31-35 80 31-40 80
41-50 90 36-40 90 41-50 90
50以上 100 40以上 100 50以上 100


附件:附录
参考文献
1. DB11/T 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0
4. 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2001
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第五册 苗木).2001
6. 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 1998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常见古树按胸径确认、分级及价值系数
表A.1 常见古树按胸径确认、分级及价值系数表
种类 树种 胸径(主蔓径)
≥cm 分级级别 胸径(主蔓径)
≥cm 分级级别 价值系数
常 绿 树 柏科 侧柏 60 一级 30 二级 20
桧柏 60 一级 30 二级 20
龙柏 60 一级 30 二级 20
松科
油松 70 一级 40 二级 20
白皮松 60 一级 30 二级 20
云杉 60 一级 30 二级 20
雪松 100 一级 50 二级 20
落 叶 树 银杏科 银杏 100 一级 50 二级 20
无患子科 栾树 100 一级 50 二级 17
文冠果 60 一级 35 二级 18
槭树科 元宝枫 90 一级 40 二级 18
五角枫 90 一级 40 二级 18
木兰科 白玉兰 70 一级 30 二级 19
二乔玉兰 40 一级 20 二级 19
卫矛科 丝棉木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卫矛 80 一级 50 二级 18
紫葳科 楸树 80 一级 40 二级 19
黄金树 80 一级 40 二级 19
梓树 80 一级 40 二级 19
杜仲科 杜仲 80 一级 50 二级 19
楝科 苦楝 80 一级 35 二级 18
壳斗科 麻栎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槲树(菠萝叶)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槲栎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蒙古栎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胡桃科 核桃楸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鼠李科 枣树 90 一级 40 二级 18
酸枣 60 一级 40 二级 19
龙爪枣 70 一级 40 二级 19
榆科 小叶朴 60 一级 40 二级 18
朴树 90 一级 40 二级 18
榆树 100 一级 50 二级 15
青檀 80 一级 40 二级 18

表A.1(续)
种类 树种 胸径(主蔓径)
≥cm 分级级别 胸径(主蔓径)
≥cm 分级级别 价值系数
椴树科 小叶椴(蒙椴) 80 一级 40 二级 18
大叶椴(糠椴) 80 一级 40 二级 18
七叶树科 七叶树 90 一级 50 二级 19
蔷薇科 杜梨 80 一级 40 二级 18
海棠 80 一级 35 二级 18
西府海棠 80 一级 40 二级 18
柿树科 黑枣 90 一级 50 二级 18
豆科 国槐 100 一级 60 二级 16
龙爪槐 80 一级 50 二级 16
紫藤 20 一级 10 二级 18
蝴蝶槐 80 一级 50 二级 18
皂角(皂荚)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杉科 水杉 100 一级 40 二级 18
桑科 桑树 100 一级 50 二级 15
构树 100 一级 50 二级 15
漆树科 漆树 100 一级 50 二级 18
黄连木 90 一级 50 二级 18
木犀科 流苏树 70 一级 30 二级 19
丁香 70 一级 30 二级 18
水曲柳 100 一级 60 二级 18
芸香科 黄檗(黄波罗) 90 一级 40 二级 18
苦木科 臭椿(椿树) 100 一级 60 二级 15
梧桐科 梧桐(青桐) 100 一级 60 二级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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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02日 13:36:42
4楼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

(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十二条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
第十三条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收费公园主要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不得低于每万人500平方米。
  大、中型公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应当改建。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公共厕所的建设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并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旅馆、饭店、办公楼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对已建的,应当逐步拆除。
第二十三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设置游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
  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历史名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的控制标准由市园林、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对已经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无法以人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一条对历史名园的利用必须在坚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和反映历史文化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谐进行。
  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历史名园内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三条对历史名园保护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第三十六条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设施完好;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第三十七条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第三十八条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四十条公园可以为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儿童车、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
第四十一条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四十二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十三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四十六条 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公园用地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不符合建设控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治、改建或者拆除。
第五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
  (二)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
  (三)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
  (四)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责令改正。
  对主要公园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其他公园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主要公园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五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负责管理、监督、保护公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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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wt
2011年04月04日 01:03:55
5楼
很有用的资料,收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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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blue
2011年04月04日 17:49:49
6楼
3Q 3Q
资料比较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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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kang520
2011年04月06日 10:23:34
7楼
楼主可以上传压缩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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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27
2011年04月06日 17:01:59
8楼
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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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ry
2011年04月06日 17:38:42
9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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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jilongok
2011年04月06日 20:30:26
10楼
谢谢分享,楼主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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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_lei
2011年04月06日 21:36:22
11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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