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说明】1.0.3 四.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说明】1.0.3 四.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1.以上《高规》上的两条是否有矛盾,如果一栋住宅有两层商业网点,条件符合规范2.0.17,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
2.规范2.0.17中,300m2是指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12楼
规范只包括地上部分,如果有和网点连通的地下室,是否包括在300m2的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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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是有严格的范围及措施的。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还是根据条文及条文说明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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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如果建筑把工程名定为商住楼!那就更怪了!明明是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一下子变商住楼了!郁闷.
手头上一工程!一层商铺!二至九层为住宅!新高规出来前可以套低规!现在根据新的住宅设计规范!这个算高层了!如果建筑一定要写成商住楼的话!那这个又成一类高层了.因为24米以上每层为1600多平方米.居然一下子变成一类高层,真是质的飞跃.
本人也认为写规范的人也应该严谨些.光要我们设计人员严谨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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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根据今年第四期《给水排水》杂志,第70-75页,姜文源老师的论文。很明确地说,商业服务网点可以是每个防火隔间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
比如N个隔间,上下两层(一层和二层),只要其与住宅部分和相临隔间(网点)有规定的防火分隔,则建筑物定性为普通住宅,而不是商住楼。
这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高规与建规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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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版主,那就是说上面的观点与姜文源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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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嘿嘿,上面我们讨论的,的确跟姜文源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估计是我们理解错了。原先对于2 0.17 条文说明中的“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这句话觉得怪怪的,呵呵,原来商业服务网点的确是按照防火隔间来算的。
姜文源老师的这个解释,跟建规的是一样的。前一段不肯这样理解,是觉得这样一来,下面N个隔间,每个两层,每层150平方米,这样排开,总面积会很大啊!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存在,这样的建筑物就不能定性为商住楼而是定性为住宅
了,属于居住建筑而不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划分类别按照层数,不象商住还有个1500平方的划线,并且现在对于居住建筑还是比公共建筑要求松得多的。这样的话,因为属于普通住宅,这个下面的商铺总面积是可以达到很大的,比如150米长度的楼,进深方向两侧都有商铺(隔间两排,背靠背布置),光这个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就可以弄到8000多平方。太厉害了啊!即使单排布置,也可以达到5000多平方。而且根据763条文说明对于公共活动用房的定位,“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可是没有提到居住建筑的场所啊。即使总面积这样大的网点,各个隔间火灾蔓延比较慢,可是不用设置喷淋的话,初期火灾不好控制,一旦形成大的过火情况,感觉还是蛮危险的。呵呵。也可能太过于担心了。不过建筑专业的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定性的,真的这样执行了,甲方跟建筑的不知该有多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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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那倒是,甲方就可高兴了。如版主所举例的商业网点,感觉还是很危险,规范还是要好好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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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版主,请问一下,建规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哪里?昨晚找不到,是不是8.4.1条的条文说明里的那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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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同意!我也是有这个疑问!
其实规范应该考虑到控制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面积,不然大面积的无数商业服务网点组成的建筑,其危险性难道不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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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照这么说,建规的术语解释也有问题了,上面也是说总的建筑面积。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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