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遇到一个问题,低层建筑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要设消防水泵房。请教同行高手。1、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什么是确保?市政检修停水算不算,按条文说明:目前我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水源及其供水方式有:由给水管网供水;采用消防水池;采用天然水源。也就是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我现在遇到一个问题,低层建筑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要设消防水泵房。请教同行高手。
1、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什么是确保?市政检修停水算不算,按条文说明:目前我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水源及其供水方式有:由给水管网供水;采用消防水池;采用天然水源。也就是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也就是说对于消火栓给水系统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不设消防水泵房;
3、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O9年版)7.4.3消防给水设施3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向消防系统供水(高压系统)1)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且有两条不同的城市给水干管时,可直接向消防系统供水。对于轻危险等级的非重要建筑物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与当地消防局协商,可由一条城市给水干管供水。
对于低层建筑在不设消火栓系统水泵房,仅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需设消防水泵房。
12楼
同意楼上的说法,流量压力达到了没必要设,反之达不到则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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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xue xilexiexie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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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我觉得还是要设置的,因为流量安全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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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水力计算,看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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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5楼的解释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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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设计应简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啊,消防泵房是加压的,压力不够消防泵房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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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我觉得还是要设置的,因为流量安全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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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在南方某省会城市,6层以下办公楼做了不少,没出过问题,消火栓从来都是市政供水即可。但是如果要设喷淋,则必设消防水池和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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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需要设喷淋的消防,市政压力不能满足喷淋的压力要求,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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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关于低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要设消防水泵房的讨论发表以来已经有十多天了,得到许多同行的支持及讨论,在此表示感谢,大家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其中5#楼阐述得比较清楚和具体,基本上都认为应该设置消防水泵房,我也基本上同意大家的观点,本来也是这么作的,但总觉得缺乏理论上的依据,特别是对于轻危险级和局部应用系统,是否可以不设消防水泵房,对于消火栓给水系统规范说的比较具体,但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就比较含糊,因此还想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一、根据正在编制中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对有关问题作了比较清楚地解答,现将有关条文摘录如下:
1、第4.1.4条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2、第4.1.6条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3、第4.1.7条 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3.别墅或者多层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且不大于200L/s时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宜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
4、4.2.5 当消防车的供水高度不能满足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或者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二、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12. 0. 7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三、根据以上规范规范,对于满足以上条文的建筑是否可以不设消防水泵房:
1、 自动喷水灭火用水量小于20L/s,只有轻危险级(如别墅、多层住宅等)和局部应用系统;
2、 满足上述第二条;
3、 当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可以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即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四、以上看法是否合适,仅供同行参考,也希望今后规范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的实施作出具体的界定。比如说对于市政采用双水源和中危险I级是否可以适当放宽。再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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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xh22 于 2011-2-23 1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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