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荒谬的“政府文件”
yz_love_wj
yz_love_wj Lv.6
2006年03月15日 16:32:32
来自于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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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 93 号市房产局:你单位报来《关于积压复式住宅是否给予分开(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请示》收悉,经200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一)根据XXXX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积压的第六层复式住宅给予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二)市房产局应明确指出有关房地产企业的错误和责任,要求房地产企业配合房产部门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 (公章):

XXXX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第 93 号

市房产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积压复式住宅是否给予分开(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请示》收悉,经200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一)根据XXXX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积压的第六层复式住宅给予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二)市房产局应明确指出有关房地产企业的错误和责任,要求房地产企业配合房产部门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



(公章):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93号决定事项办事程序

依据《XX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93号文的要求,2005年11月17日下午市房产局召开了局务会经研究决定:办理积压“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须明确:
1、 申请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栋号、楼层、房号和建设时间;
2、 明确承认经营定位失误,并承诺因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3、 明确承担因公摊面积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4、 保证填堵“复式楼”上楼孔洞的安全性,符合房屋鉴定规范。
二、房产局副局长XXXXX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各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
三、市房屋鉴定处在收到经XXXXX局长签批同意的报告后,受理“复式楼”上楼孔洞安全鉴定;
四、经安全鉴定合格后,测绘中心方能受理测绘委托实施预测或实测;
五、建设单位持测绘结果按市房产局科室业务职责申报销售许可和确权办证: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开发物业科申报;
2、单位自建房、集资房向市房产局产权籍科申报。
六、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销售时必须对“复式楼”上层无电梯配置作明确说明,在购房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明白”销售,同时要求“复式楼”上层业主必须书面承诺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
七、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必须承诺自行处理好因公摊面积变化造成的后果,承担由此带来一切责任及损失;
八、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必须承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XXXX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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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峰
2006年03月16日 17:29:43
2楼
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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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kr-748494
2006年03月17日 11:02:59
3楼
直接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1999第4.1.6条规定,此政府文件能具备法律效力么???如果施工、监理按照此政府文件执行,那么出了事算谁的?政府能代替你们来接受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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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3月17日 13:48:35
4楼
执行了此文件,能出什么事?

好象不会出什么事。

看清楚《住宅设计规范》GB5096-1999总则规定的适用范围

是新建设计


而不是

加固改造已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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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3月17日 14:01:32
5楼
从房管局的这个请示中,我们至少可以读到几点信息:
1、当时新建这些个复式住宅,是有人干预而非房管局自愿的;
2、如果不是当时市里干预,房管局擅自搞了那么多复式住宅,他不可能向上推卸责任;
3、如果不是当时市里干预,市府也用不到费神来走这么一个过程。

在市政府部门当差,遇事先跟市府秘书长汇报通气,某秘书长有了谱,发个调头,下面就按此--如此这般的--“一溜小跑”。

现实生活中,遇到新建规范走不通,又必须得办,就走加固改造的规范。

房管局用政府钱财,为政府消灾,做的好,不会有什么事,真有,有高个子顶着,轮不到具体跑差的担责任。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把这红头文件影印下来,保证没有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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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峰
2006年03月18日 15:04:37
6楼
内幕这么深啊,真是开了眼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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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_love_wj
2006年03月22日 15:32:41
7楼
再跟大家讲个实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以办公厅的名义下发文件称:“自治区政府同意黎钦铁路工程建设中需使用的沙、石料等地方材料免收一切税费”。当时,曾玉祥在黎钦铁路建设指挥部石料采供经理部任职,实行内部经济指标责任包干;但是,在事发七年后,曾玉祥却因涉嫌偷税漏税罪被司法机关逮捕。看完此则消息之后,我想:仅仅从曾玉祥“偷税”一百余万元的数额而言,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曾玉祥犯罪的原因在于什么?如果曾玉祥因此而承担“偷税”的相关责任,那么说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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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_love_wj
2006年03月22日 15:39:19
8楼
再说下这份文件得来的原因:
我作为监理在某多层住宅小区项目工作,图纸上设计该项目为6、7层复式楼,可是即将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之际,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封闭6、7层室内洞口,并以此文件作为依据,而且要求我们监理同意按他们的意图执行,出于职业道德和对我公司负责的原则,我项目监理部以“无法明确地方政府文件是否具有大于国家规范标准的法律效力”为依据,拒绝了业主的要求,目前业主对我们监理很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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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3月23日 01:34:40
9楼
中国司法考试网上 程计山 关于 曾玉祥税件的文章的最后一段

法治社会与传统社会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法治社会系以公民个人的权利为本位的,应当首先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既然刑事、行政责任系公民对于国家承担的责任,对于国家权力主体而言,无论其自身的行为是否合法,因其行为造成的后果都不应当成为追究公民个人刑事、行政责任的事由;否则,就会出现因彼国家机关的原因造成后果时,再以未能向此国家机关履行义务而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荒唐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综上,笔者认为,因国家机关的行为而导致的后果应当成为公民免责的一项事由,在相关法律之中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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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320623
2006年05月20日 11:24:53
10楼
无法明确地方政府文件是否具有大于国家规范标准的法律效力???一个小小的监理竟然如此作为,除了佩服以外我们还能说什么呢!1佩服佩服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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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jl16
2006年05月20日 16:45:33
11楼


I 服了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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