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层剪力墙结构其中有几片墙为短肢剪力墙,是否应在特殊构件中将其抗震等级提高一级输入?一种见解应该将其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并且按照高规7.1.2条对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进行构造。 一种见解如果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所承担倾覆弯矩仅占结构整体底部倾覆弯矩较小部分的话(小于30%),那么可不必执行《高规》7.1.2中的规定。因为7.1.2条主要是针对短肢剪力墙这一结构形式中的短肢剪力墙而言,若仅为剪力墙结构中的两三个小墙肢的话可不执行7.1.2规定。单对于一字型小墙肢仍需执行7.2.5条文要求。
一种见解应该将其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并且按照高规7.1.2条对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进行构造。
一种见解如果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所承担倾覆弯矩仅占结构整体底部倾覆弯矩较小部分的话(小于30%),那么可不必执行《高规》7.1.2中的规定。因为7.1.2条主要是针对短肢剪力墙这一结构形式中的短肢剪力墙而言,若仅为剪力墙结构中的两三个小墙肢的话可不执行7.1.2规定。单对于一字型小墙肢仍需执行7.2.5条文要求。
1.这里面实际上牵涉到高规7.1.2条的应用问题.
2.高规7.1.2条的说明比较含糊,什么叫短肢剪力墙较多?比例是多少?以什么作为量化指标?面积比?剪力比?还是倾覆弯矩比?从7.1.2.3条看,要求短肢剪力墙的倾覆力矩不宜大于50%,可是,既然不到50%的倾覆力矩,又怎么能说是较多的短肢墙呢?要知道,7.1.2.1~7.1.2.8条都是针对短肢剪力墙较多时才适用.
因此,我认为,这里面本来就有矛盾和含糊的地方.也建议规范组对此条文作进一步的说明.
3.由于短肢剪力墙工程经验和试验数据很少,因此,反过来说,7.1.2条的要求也是概念性的.
4.目前的住宅体系中,短肢墙较多应该时可以避免的,你把长厚比做到刚刚大于8不就是了,比如200厚的墙,长度做到1700.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往短肢墙上套.实际上,目前的剪力墙住宅由于平面混乱,往往极少连梁,这才是不好的.从这一点上说,把长墙变为非短肢短墙+连梁,性能上要好得多.
5.在第4条的基础上,如果局部存在短肢墙,比如数量(??)在30%以下,我认为完全不必再执行7.1.2.1~7.1.2.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