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工程储气罐的问题。。。。。。。。。。。。。。。
qvbnuidc
qvbnuidc Lv.2
2010年12月31日 14:35:15
来自于工程监理
只看楼主

我是做天然气的储气罐的可是是第一年做啊 资料什么的什么都不懂啊 本人工业与民用建筑出身那位高手给个气柜(皮膜柜)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或者是下载地址,越全越好啊。在坛子里也没搜到。我这个是5万立的气柜发帖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发就发这里来了还有能不能推荐一下这方面看什么书或者图集比较好。。。。谢谢了

我是做天然气的储气罐的可是是第一年做啊 资料什么的什么都不懂啊 本人工业与民用建筑出身
那位高手给个气柜(皮膜柜)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或者是下载地址,越全越好啊。在坛子里也没搜到。我这个是5万立的气柜
发帖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发就发这里来了
还有能不能推荐一下这方面看什么书或者图集比较好。。。。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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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he1026
2011年01月01日 20:53:31
2楼
点评:建议在百度上搜一下,也许能找到些许资料。下面给出一个: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
6.5.10 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
2 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形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 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 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O.1加500mm。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 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3 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 湿式储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 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 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
7 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 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 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
5 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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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he1026
2011年01月01日 20:57:01
3楼
再给一个: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土方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2.1.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2.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2.3开槽
2.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m;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应小于0.15m;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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