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载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0.3条第1款也说“...严禁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上述条文均为强条,按该规范的术语,应急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回路乃至设备。现在问题来了,设计上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目前设计状况: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往往就是同一台柴油发电机!拿一个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来讲,消防负荷为二级负荷,而客梯、生活水泵、地下室的潜污泵等也是二级负荷,而通常一个项目的非消防用电的二级负荷都不大,(当为一类高层时上述负荷为一级负荷),现在做法我知道的有以下几种:
2009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载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0.3条第1款也说“...严禁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上述条文均为强条,按该规范的术语,应急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回路乃至设备。现在问题来了,设计上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
目前设计状况: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往往就是同一台柴油发电机!
拿一个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来讲,消防负荷为二级负荷,而客梯、生活水泵、地下室的潜污泵等也是二级负荷,而通常一个项目的非消防用电的二级负荷都不大,(当为一类高层时上述负荷为一级负荷),现在做法我知道的有以下几种:
1.柴发配出几路,某些路给消防负荷用,某些路给非消防的重要负荷(例如上述生活水泵)用,柴发配出的线路在变电所的低压柜处分别设置多个双电源切换装置给消防与非消防二级负荷,双切后面的配出回路作为负荷(还需末端切换)的备用电源。
2.柴发配出一路,在变电所的低压柜处设置一个双电源切换装置,双切后面的配出回路作为所有二级负荷(还需末端切换)的备用电源。
3.市电进线有2路,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同时使用,互为热备用,不设柴油发电机,由不同10kv电源下的变压器分别提供2路市电末端双切供消防、重要负荷用。
4.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给10kv母线供电作为应急电源,若干台变压器同时使用,互为热备用,消防、重要负荷用由不同变压器分别引2路末端切换。
5.上述1.2.点所说均指需要末端双切的情况下其中备用电源的设置情况,当然对于非消防类二级负荷可以在变电所双切后单根电缆引出而不设末端切换。
问题:
a.上述做法跟3.0.9条的意思是相悖的,因为一个柴发不能给非消防类二级负荷用,但是否为了获得第二电源设置另外一台柴油发电机呢?没看到过这样做的,不知各位是怎么处理的?
b.上述第3点2路市电可算是互为备用电源,在2路电源同时使用的情况下,按3.0.9条的意思是不行的,只能用1路,备用1路,而不能同时使用才能作为应急电源,我认为是否有必要?
c.上述第4点高压柴油发电机下面更是带了所有负荷,无法保证专用性。
d.GB50052-2009第3.0.5条的条文说明用的图1沿用了GB50052-95的内容,按该图消防电源与非消防应急还是由同一个柴油发电机供电,与规范正文3.0.9矛盾!
e.上述非消防二级负荷如生活水泵、客体等容量从几个千瓦到几十各千瓦,采用蓄电池(EPS或UPS)作为备用电源需要的占用很大的空间,没见过这么做的,而且价格贵,我觉得很不合理,难道要但设一台柴发?
以上问题是我纠结的地方,请大侠们各抒己见。
12楼
楼主说的这些情况,我想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
在没有火警的情况下,把柴油发电机视为备用电源;在有火警的情况下,通过与火警信号连锁,切断其它非消防负荷回路,这样就可以作为应急电源使用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个新标准修订的真不怎么样,原来有争议的地方还是有争议,问题没解决反而更糊涂了。尤其是条文说明里那张附图,从老版到新版,都是不看还好,越看越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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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关于规范里的名词定义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没备。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应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可以看出,应急电源的“应急”跟应急照明的“应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for safety services
,一个是emergency)。
区管举了个很好的例子,手术室里的应急灯,虽然应急灯的“应急”跟应急电源的“应急”不同,但是灯在手术室,按规范是一级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所以这个应急灯要有这个应急电源供电。
或许规范应该用“应急电源”的另一个专业名词“安全设施电源”(实际上这个名词才和IEC的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完全对得上)会更好些,这样大家就不容易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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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民规 JGJ16-2008 把柴发、EPS、UPS不分条件都归入自备应急电源,这显然是与新供规 GB 50052-2009不符的。
新供规出版在后,且是母规范,当然是民规服从供规,里面的术语需要按新供规调整才行,不然肯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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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你说的有道理,但是该规范的术语对于备用电源的解释是“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结合应急电源的定义,就让我疑惑了,这样的话,如果某个项目的消防泵、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那如果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这个柴油发电机属于什么?是应急电源还是备用电源,是不是有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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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就是备用电源!“应急电源”的叫法是备民规误导。
这样的工程,供规编者(深圳的某位编委)说根本就不用设柴发,两个市电过来就够了,因为根本只到一级负荷,不用设应急供电系统。它自己就这样出图的,供电和消防部门都认可了。再加个柴发只是增加1个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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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确实,在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时,需设应急电源,即名词中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没备。
在实际的工程实例中,一般设置EPS或UPS来做为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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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明白了,但不可否认给柴发用的第二路电源是出于安全原因考虑的,如过按规范定义为备用电源,是矛盾的。
好多项目只有一根市电进线,但又有二级消防负荷,现状是采用柴发作为电源提供第二回路供电。
感谢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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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iqiang1227 于 2010-12-2 1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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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首先,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仅仅在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配电中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其它等级的负荷均可以不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因此,我们针对一级负荷中有特别重要负荷的情况,可以设置专用于应急供电系统的柴油发电机组。而其他非应急重要负荷由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要求的双重电源(或两回路供电)来保证。
另外,我认为,应急供电系统的范围的确定,应该是包含应急供电总箱及以下的全部线路和设备。也就是说,应急供电系统和普通供电系统的分界点,应该是在应急供电总箱的总开关的下端。只要其进线确保是应急专用回路,其出线全部为应急负荷,则可以认为满足规范要求。因此,对于不含特别重要负荷的一级负荷以及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可以采用应急专用回路的方式来保证其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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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你说的也对,这些术语的名词解释跟规范条文对应的不是很好。
我觉得只能这么理解了: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称为“安全原因”,正如消防负荷也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到特级才能称得上它所说的“安全原因”。备用电源的“非安全原因”应该是指“不是专门针对安全原因”,以跟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区别开。备用电源当然可以作为双重电源之一给特级负荷供电。
这本规范的术语其实都引自IEC标准。听编者说本来是想取消了负荷分级的规定的,代之以IEC的方式,资讯意见时也得到了绝大多数权威专家的认同。但是取消这种分级方式会严重影响其他规范的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不允许改,最终成了这个样子。IEC的术语对应非IEC方式的规定,很难对应的好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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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很容易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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