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在实践中,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情况,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拆迁活动完成后实施的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拆迁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http://www.mep.gov.cn/gkml/hbb/bh/201008/t20100819_193502.htm 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