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危险货物的申、通报制度(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二篇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管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三篇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一篇 危险货物的申、通报制度(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二篇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管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三篇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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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危险货物的申、通报制度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范贵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从 2004 年 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国各地都相继成立、组建、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起了各地港口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作出了贡献。本文介绍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中“危险货物申、通报”方面的内容,供大家探讨和参考。
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是指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将拟作业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理化性质、作业时间和地点、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一、申报的目的和作用
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及其内容是港口作业企业确保作业安全的必须资料,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讲:一是同意靠泊的前提条件。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作业申报后,首先应确定该作业点是否具备靠泊条件;码头设施、设备是否具备装卸该危险货物的能力;码头附近有否影响装卸该危险货物的不安全因素以及有否特殊情况(如封港等),作出是否同意该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靠泊该作业点作业或指定其它合适的作业点作业。二是便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实施现场监管。根据申报的内容,结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的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实施监管和检查、抽查等,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三是利于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作业申报并核准后,掌握了正确、全面的信息,为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也避免了港口作业企业向多个管理部门重复申报的繁琐手续。
二、申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将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这里非常明确了五种作业方式,港口作业企业作业前须要申报,这就明确了作业申报的范围。具体的申报工作及其申报的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应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设计、制作《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其中申报的内容,除了港口作业企业;作业委托人;作业方式;拟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和时间;拟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应包括货物的状态:包装件(包括集装箱和单一包件);散装(包括散装液体、固体和气体);中散(包括柔性和刚性);移动罐柜(包括集装箱罐柜、槽罐车和其它罐柜);申报声明(包括“所申报内容准确无误”等);申报员签名(包括申报员证书编号和紧急联系电话);核准签注(包括核准部门和核准人员)等等。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交填写正确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二)对第 1 、3 、4 、5 、6 、8 、9 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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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 1 类爆炸品(民用爆炸品)、第 3 类易燃液体、第 4 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 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 8 类腐蚀品、第 9 类杂类危险货物的出口申报,港口作业企业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见附件 1)或《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正本(见附件 2),并按交通部相关文件规定,在上逐批核销,不得使用过期或私自涂改的上述证书。
(三)对第 2 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第 2 类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其使用的包装大多为压力容器,港口作业企业在申报出口气体港口作业时,应附交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其格式全国各地不同)。
(四)对第 7 类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第 7 类放射性物品其包装是由内容器、吸收材料、屏蔽材料、外包装等构成,其包装质量不但取决于其材质强度,还取决于包装件表面的辐射剂量,辐射剂量的多少,将对作业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港口作业企业在申报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附交国外专业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证明”(格式不同)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见附件 3),并按检测部门的要求,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管。
(五)对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中型散装容器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简称中散 (IBC S),有柔性和刚性之分,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柔性中散,应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见附件 1);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刚性中散,一般情况下,应附交船检部门(船级社)检验合格出具的“相关证书”。进口装载危险货物的中散时,港口作业企业应附交国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六)对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可移动罐柜 (Portble Tank)有多种形式的罐柜,其中集装箱罐柜,由于其在运输船舶上有固定的位置和设施,可作为船舶设施的延伸部分(或一部分),所以对出口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罐柜,港口作业企业申报时,应附交各国(地)“船级社”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 4);槽罐车和其它罐柜装载危险货物进、出口时,港口作业企业应附交国、内外专业机构或“船级社”出具的“证明书”。
(七)对散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散装危险货物往往是整船或整舱利用管系或抓斗等来装卸,港口作业企业在作业前申报时,根据对装卸、储存可能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应附交“添加剂”(稳定剂、抑制剂、阻聚剂、抗氧剂、钝化剂、稀释剂等等)证明书(格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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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集装箱作为装运危险货物的设施,其绝大部分涉及到危险货物包装件、中散、可移动罐柜等的运输,因此除了符合上述相应申报应附交的“有关单证”外,还应附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见附件 5)。
(九)对限量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限量内危险货物作为特殊包装件或小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申报时,应附交“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以简化某些手续或免除提交某些单证。
(十)对“未列明”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
港口作业企业作业任一“未列明”危险货物,无论其以任何一种形式作业,都应附交有效的《危险货物鉴定表》(见附件 6)。
三、申报人及其代理人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该将拟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选派专人担任“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员”(以下简称“申报员”),申报员应掌握、熟悉所从事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以及申报的各项要求,并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申报员证书。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大多数情况下依赖作业委托人、货主及其代理人提供所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单证,由此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考虑到便利作业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单证的重复多环节递交;港口作业企业申报成本等,可以委托他人申报。但是,首先必须有委托凭证或证明;其次委托的申报员同样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申报员证书;再则被委托的申报员代表委托的港口作业企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一旦有任何差错(如申报不实、有误等),委托的港口作业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的方式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方式,可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申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当面申报
当面申报适用于在申报时,同时需要附交其它相关单证的作业申报,由于附交的相关单证对作业安全往往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当面申报”较合适,也是最普遍、较古老的一种申报方式。
(二)传真申报
传真申报是较方便的一种申报方式,只需将申报单和相关单证传真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其关键是传真件必须与原件一致。主要适用于一些申报时不用附交相关单证的作业申报,
(三)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主要适用于部分散装危险货物的作业申报,以及“简单的”的作业申报,这是最简便的申报方式之一。其关键是申报时须附交的相关单证,在网上附交有一定难度,如一定要在网上申报,申报员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四)其它方式申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网络方面的高速发展,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方式带来了空间,在不影响申报目的的前提下,开发申报软件和专业系统指日可待;利用 EDI 系统实施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申报;其它有地方特色的申报方式都是可行的。
五、申报的核准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作业申报,必须在作业前 24 小时申报。就是说必须提前申报,至少提前 24 小时。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来说,只要获得可靠、正确的拟作业危险货物相关资料后,就应及时申报,申报时间可提前 2 天或 3 天,甚至更长,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以及作业准备留有足够的时间。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对拟作业危险货物申报后,必须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既然是申报,就必须经核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当场或根据申报时间,亦可提前 2 天、3 天或更长时间)核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式,应根据不同的申报方式,采取相应的核准,一旦核准(许可),就应加注核准(许可)的相应凭据(如“当面申报”,应在申报单上加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其它方式的申报,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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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附件一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食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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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附件二 危险货物包装件检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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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附件三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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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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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附件五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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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附件六 危险货物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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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公布不久,交通部公布了与之相配套的规章《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该规章中明确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的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实施作业资质管理,最主要的是解决当前正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作业资质认定,其次再考虑解决新建、扩建、改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作业资质认定。
现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其作业方式、货物运输形式多样化,各种情况错综复杂,给作业资质认定带来不少困难。所涉及的危险货物运输形式就有散装(不同物理状态)的;亦有包装件(单一包件、集装箱)的;还有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等等。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数历史悠久,设施设备陈旧,管理已成固定模式,各类检查、抽查、调查都经历过,有些管理、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可谓“老运动员”。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实施作业资质管理,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这项工作如何来进行?进行到什么程度?这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的主要方面进行探索,供大家参考。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管理的范围
就作业方式而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的,均属于作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具体来讲:
装卸:包括危险货物的散货(管系)装卸、包装件(单一包件、集装箱)装卸、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的装卸;
过驳:包括在码头或在港口水域内的锚地、浮筒的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亦包括港作船舶(如加油等)的过驳作业;
储存:包括仓库、堆场(货棚)、储罐和水上储库的危险货物储存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在堆场的储存;
包装:包括包装、灌装危险货物和危险货物更换包装;
集装箱装、拆箱:包括危险货物装集装箱和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拆箱作业;亦包括罐柜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装货和卸货。
就作业设施、设备而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作业码头、库场(货棚)、储罐、锚地(浮筒)、水上储库等均属作业资质管理的范围。
就港口经营方式而言,有作业设施、设备的拥有者本身经营,亦有作业设施、设备拥有者出租给租用者的租赁经营,均属作业资质管理的范围。
二、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定,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其中,涉及的“规定的”条件明确了七条:
㈠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㈡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㈢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㈣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㈤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㈥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㈦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七项条件来分析:
㈠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这一条很难具有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由此可见,对于 当前正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来说,作为一个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单位或经营人,已经在正常的开展经营活动,早已有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因此,对这一条,只需提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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