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危险货物的申、通报制度(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二篇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管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三篇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一篇 危险货物的申、通报制度(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二篇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的管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第三篇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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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同样难于理解,这里所指“符合国家标准”主要有两方面的含意,一是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货种及其危害应与所配备的应急设备、设施的防护功能相匹配,如:装卸散装的水溶性液体危险货物,而配备的应急设备、设施是围油栏,这就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所配备的应急设备、设施的量应与所作业货种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量相匹配,避免杯水车薪。
㈢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这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来说是必须的条件,这一条应该说较符合实际。
㈣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这是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至少有一名高层的主管领导(厂长、经理等)了解、熟悉、掌握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情况及其管理技能。此人须参加交通部委托中国港口协会举办的“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证书后,方可担任该企业的高层主管领导,做到在危险货物管理方面杜绝外行当领导,盲目指挥。
㈤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此条中所要求的“足够的”是指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其作业线上所涉及的人员应 100 %接受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只有这些人员才能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或具体的作业行为。
㈥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或经营人都有事故应急预案,但五花八门、各显神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公布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原则和基本框架或样板,使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㈦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这一点对当前正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一些企业来说,困难重重,因为其中部分企业历史悠久,有些资料不全、有些数据没有、有些情况特殊、有些做法不正轨等,难于满足要求。这就需要请辖区内的消防、环保部门予以配合或协作,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就其作业资质认定出具专门的核准意见。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认可范围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作业资质认定时,应如实、完整、正确填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人的基本情况;作业点的基本情况;各类受训人员情况以及申请作业范围(危险货物运输形式、作业方式、作业品名或货种、作业量等)和作业设施申报表等。申请人最重要的是要明确“申请作业范围”。
对于一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来说,其“申请作业范围”越大越好、功能越全越好,最好 9 大类危险货物都属作业范围,以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也有某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将“申请作业范围”无理扩大,明知从未作业过的一些危险货物品名或货种,也将其作为“申请作业范围”来申请作业资质认定。这些情况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了一道难题。
四、认可范围的安全评估
如何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认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提出的“作业范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或授权某一中介或社团机构,由其组织有关专家对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提出的“作业范围”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
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某一机构对 《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由其组织相对应的专家对《安全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论 ;
㈢通过评审的 《安全评估报告》可作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或经营人“作业范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综上所述, 对当前正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企业或经营人申请其作业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有:
㈠填写属实、完整、正确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具备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㈤经交通部培训合格的 高层主管领导 ,所取得的 “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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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现场管理、作业人员,所取得的“ 上岗资格证书 ”复印件;
㈦事故应急预案;
㈧ 消防、环保部门的书面核准意见;
㈨ 通过评审的 《安全评估报告》,以认定“作业范围”。
六、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管理的程序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应有规定的程序或流程,并应公布于众。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的主要程序或流程大致如下:
㈠ 申请人将 填写属实、完整、正确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及 相关 材料(其它八份材料)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受理点。
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受理人员按规定验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共九份材料),符合规定的,才予受理并交主办部门。
㈢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办部门确认所受理的材料齐全、有效后,转至初审部门。
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和现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返回主办部门
㈤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以及所提交的材料,提出“核准意见”,并报主管行政长官。
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行政长官,根据“审核意见”和“核准意见”,签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返回主办部门。
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办部门收到主管行政长官签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后,制证、整档,并送受理点。
㈧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受理点接到审核、核准、签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后,立即通知申请人取证,并将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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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 第 9 号 ) 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 第 10 号 ) 均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范围给出了定义,都指明了以国家标准 GB12268 ( GB12268 - 90 )为依据。但是就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而言,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由此产生两点疑问:港口所作业危险货物的定义(范围)到底有多大?港口所作业危险货物的判定标准在哪里?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正确把握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范围,对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现场监管等至关重要。现就这些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关于危险货物定义存在的问题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明确: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具有……。根据现有的 GB12268 - 90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有关规则,作如下分析。
(一)国家标准 GB12268 - 90 《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了第 1 类至第 9 类危险货物的品名,其中第 9 类杂类除列出了“干冰”和“磁性材料”外,仅考虑到了民航运输时某些货物作为危险货物的情况,对环境危害物质未作明确规定,其最大特点是仅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同样规定了第 1 类至第 9 类危险货物的品名,但在第 9 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中增加了“对环境危害物质, 固体的,未另列明的 ”(联合国编号 3077 )和“对环境危害物质, 液体的,未另列明的 ”(联合国编号 3082 ),其最大特点同样只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根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都隶属于港口危险货物行政管理的范围,而其中储罐是针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鉴于此客观情况,液体危险货物的范围,不是 国家标准 GB12268 - 90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所能适用的。
二、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及其相应的规则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作业方式。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方式,主要 有:危险货物的散货港口作业、包装件(单一包件、集装箱)港口作业、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的港口作业。
• 危险货物的散货港口作业
对于散装液体、固体和气体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我
们国家至今还未制订“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的海事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以前曾经先后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下发过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运输作出明确的规定,现有的实际状况是参照有关国际规则,如:《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 》;《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以及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油类,主要参照《 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但其对运输、装卸和港口储存,针对性和适合国情差,其相应的作业危险货物范围也就不言而喻了。
• 危险货物的包装件(单一包件、集装箱)港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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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GB12268 - 90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都十分明确的对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和港口作业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所作业的危险货物定义、范围、甚至每个品名都作了规定。
(三)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的港口作业
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都对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作出了明确规定,哪些危险货物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哪些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可适用于能装运的危险货物 ? 规则中都有了明确答案。
三、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技术判定
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由于所作业危险货物的不同理化状态、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不同的作业方式,所适用的规则不同,因而所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也不同。除此之外,对某些危险货物规则中无法规定具体的品名,只有定性的指标。如:“易燃液体, 未另列明的 ”,其中易燃的程度,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标准。现概述如下。
• 包装危险货物的判定
包装危险货物分为将危险货物 9 大类,第 1 类爆炸品是
以热感度、撞击感度、爆速来作为判定依据。运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规定的“试验系列 5 、 6 和 7 ” 对爆炸品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定和归类。第 2 类气体,其中易燃气体是以其与空气混合 ≤ 13 %(体积比)时可被点燃或爆炸极限在 ≥ 12 %来作为判定依据;不燃气体是以 20 ℃ 时其运输的容器压力 ≥ 280kpa 来作为判定依据;有毒气体是以毒性和腐蚀性气体( LC 50 ≤ 5 升 / 立方米 )来作为判定依据。第 3 类易燃液体是以闭杯闪点( 60.5 ℃ )来作为判定依据。第 4 类中的易燃固体是以试样的燃烧时间( 10 分钟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来作为判定依据;易于自燃的物质是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规定的《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的试验(用 100 毫米 立方体试样在 140 ℃ 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 25 毫米 立方体试样在 140 ℃ 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 100 毫米 立方体试样在 100 ℃ 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来作为判定依据;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是以遇水反应放出易燃气体的量和时间(每千克物质释放易燃气体 ≥ 1 升 / 小时)来作为判定依据。氧化性物质是以试样与纤维素的燃烧时间和基准物与纤维素的燃烧时间比较(试样与纤维素 4:1 或 1:1 平均燃烧时间 ≥ 溴酸钾与纤维素 3:7 的平均燃烧时间)来作为判定依据;有机过氧化物是以含有效氧( ≤ 1 %)来作为判定依据。毒性物质是以毒性指标(固体口服 LD 50 > 50 - 500 毫克 / 千克;液体口服 LD 50 > 50 - 2000 毫克 / 千克;皮肤接触 LD 50 > 200 - 1000 毫克 / 千克;吸入 LC 50 > 2 - 10 毫克 / 升)来作为判定依据。第 7 类放射性物质是以放射性比活度( > 7.4 × 10 4 Bq/kg )来作为判定依据。第 8 类腐蚀性物质是以腐蚀率( 55 ℃ 时对钢或铝表面的腐蚀率 ≥ 6.25 毫米 / 年)来作为判定依据。第 9 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是以对水中有关生物的危害( 96 小时对鱼类 LC 50 >1 -≤ 10 毫克 / 升、 48 小时对甲壳纲动物 EC 50 >1 -≤ 10 毫克 / 升、 72 小时或 96 小时对藻类或其它水生植物 ErC 50 >1 -≤ 10 毫克 / 升)来作为判定依据。
(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判定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应以《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 CODE )中“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索引”中的具体品名为准。
• 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判定
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应以《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 BC CODE )中所列明的具体品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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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装气体危险货物的判定
散装气体危险货物应以《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
造和设备规则》( IGC CODE )第 19 章中的具体品名为准。
• 油类(污染物)的判定
油类(污染物)应以《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
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73/78 )附则 Ⅰ附录 中的附录 Ⅰ“油类名单”为准。
四、需完善的危险货物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
由于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特殊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公布后逐步组建和完善的专门从事港口行政管理事务的机构,许多港口行政管理事务将在逐步完善和规范,然而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首当其冲。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相关方面的不尽人意之处,也逐步浮出水面。当务之急主要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修改有关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GB12268 - 90 发布至今已有 15 年,并在该标准中未能很好处理“环境危害物质”因此可以说,该标准已不能适用现代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要求。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已对该标准进行了修定。据了解 GB12268 - 2005 于今年 11 月起实施。 GB12268 - 2005 能否适用于港口作业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作业方式的危险货物以及所作业危险货物不同的理化特性,将至关重要。
(二)制定 《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则》
由于包装危险货物的定义与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不尽相同,对于在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该有独力的规则。但我国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则”至今仍未出台,致使港口在作业危险货物(尤其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时对危险货物如何界定出现混乱现象。该规则如能出台,无疑为港口作业危险货物解决了一大难题。
(三)建立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固体危险货物的运输和港口作业,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有关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一些固体危险货物(如:硫磺、种子饼、鱼粉等),往往是归在第 9 类中,当其散装运输时,如何来确保港口作业安全?当短途运输时,是否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及其港口作业?还有些货物对包装危险货物的定义而言,不属于危险货物,但在大量散装运输时出现了危险,如:焦碳、煤等。尤其在航程较长时其危害更大。因此,制定我国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加强物流各个环节的监管,显然是十分重要和完全必要的。
(四)制订“散装液化气运输管理规则”
由于 LNG (液化天然气)和 LPG (液化石油气)的迅速崛起,散装液化气运输发展迅速,对其运输、港口作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我国曾对内河、长江水域,颁布过散装液化气运输船舶方面的有关规则,但其主要是针对船舶并其适用范围有限,无法适应国内运输、港口作业的现况,而且液化气在装卸、运输或港口作业中一旦发生意外,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在此呼吁尽快修订或完善并颁布 “散装液化气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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