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高规3.0.1的更改,而7.2.2没有及时更新,使一些建筑物消火栓用水量很难确定。举例如下:一综合楼,44米以下楼层的面积都大于1000平米,44米到48米这一层为顶层,其面积800平米。请问这个建筑消火栓用水量怎么选取?
由于新高规3.0.1的更改,而7.2.2没有及时更新,使一些建筑物消火栓用水量很难确定。
举例如下:一综合楼,44米以下楼层的面积都大于1000平米,44米到48米这一层为顶层,其面积800平米。
请问这个建筑消火栓用水量怎么选取?
2楼
建筑高度<=50m的一类高层综合楼。应根据3.0.1
室内外消火栓水量各为30L/s,根据注解规定可各取2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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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根据3.0.1选水量,你感觉合理吗?
如果7.2.2不更改,这个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就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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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sorry222的意思是不是说,按照3.0.1你的建筑应该属于一类高层,水量应该按照7.2.2第三栏中的第二点≤50米选用30、30,而直接按照7.2.2表因为你的建筑不是每层超过1000平方(有一层为800平方),所以应该按照7.2.2的第二栏中的第三点按二类综合楼选用20、20?所以不合理,7.2.2第三栏中的第二点也应该按照3.0.1修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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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不是根据3.0.1选水量,而是建筑分类应该根据3.0.1来确定。
干脆说7.2.2没有与建筑统一,应该一致或者细化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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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可以看看高规3.0.1条纹解释,P83第四行-第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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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老王真聪明,呵呵。
原来 老 高规在这方面就不太合理。
原因很简单,比方说我举那个例子,没有44-48米那个顶层,消火栓用水量30,30
但是有了那个顶层结果楼房高了,按照老高规,消火栓水量反而少了变成20,20。
就是因为那个“每”字惹的祸,这次高规编写组可能看出来了,在3.0.1里细化了,改成24米以上楼层任意一层超过多少。。。。
当时我感觉挺合理的,结果再看7.2.2丝毫没变,挺失望的。
另外你说水量为20,20,我觉得也不合理,因为这个建筑已经按照3.0.1成为一类高层了,而不能按照第二栏选了,造成这个楼高消防水量很难定位。
高规这次修改的太 那个 了,那个发电机房的条文解释就没及时改,造成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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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applan,那个我早看了,
不管怎么说吧,7.2.2应该学习3.0.1,这样规范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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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有同感,applan说的条文解释说明了3.0.1条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3.0.1条避免了原来条文里的那个“每”字的尴尬,但是7.2.2条却没有跟着修改,感觉是出台比较仓促。
至于发电机房的条文,不是解释没有修改,而是原来规范组就没有修改此条,但是到了公安部却把这条改了,也没有和规范组通气,造成目前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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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老王还挺能给编规范人面子,看来你算半个内部人士了哦,
对了,你有qq吗?好联系请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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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各位同仁,规范编审组应该都到各个省市进行了解说,说的是“宣贯培训”,编审组中天津消防研究所的王渭云高工有提到新《高规》出台后的不合理或没修改到发生冲突的地方。比如:2.0.17的“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是“不超过二层”,而1.0.3.1中括号中的“首层”就应该改为“一至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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