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一定以为我脑子出问题,规范明确规定(6.2.1;6.2.2)的东西有什么好讨论的?我以为在各位大虾中,有的可能已参加了规范的编制,有的小大虾在不久的将来也可能参加规定的修定。因此,对于规范的讨论将有利于我们对它的理解和完善。当然,执行归执行;讨论归讨论,切不可作为不执行的理由。我们可以将讨论分为认为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没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有时有必要, 有时没必要的,讲出理由。
我们可以将讨论分为认为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没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有时有必要, 有时没必要的,讲出理由。
各位一定以为我脑子出问题,规范明确规定(6.2.1;6.2.2)的东西有什么好讨论的?我以为在各位大虾中,有的可能已参加了规范的编制,有的小大虾在不久的将来也可能参加规定的修定。因此,对于规范的讨论将有利于我们对它的理解和完善。当然,执行归执行;讨论归讨论,切不可作为不执行的理由。我们可以将讨论分为认为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没有必要的一方; 认为有时有必要, 有时没必要的,讲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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