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各地的采用既不是全部,也不是仅有。但在近几年的试行过程中,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工程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最低价中标真的就是扰乱我国建筑市场的祸水?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我国有句名言叫做“橘生淮北是为枳”,看来和“土壤”有关。但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作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各地的采用既不是全部,也不是仅有。但在近几年的试行过程中,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工程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最低价中标真的就是扰乱我国建筑市场的祸水?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我国有句名言叫做“橘生淮北是为枳”,看来和“土壤”有关。但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最低价中标必定扰乱建筑市场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市场各主体还不完善,部分建筑企业投标或预决算报价往往高估冒算,“头戴三尺帽,让你砍一刀”。随着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压价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这种竞争往往走味,渗透着“恶意”一说。但最低价中标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它是在企业投标时对自己企业成本核定后定下的最低报价。如果招投标时简单地判定谁的标最低就给谁做,那么评标专家还有何用?投标单位报出的最低价总有个道理,低是低在什么地方?如果是民营投资建设项目,真敢将自己的项目让这“无厘头”的低价中标者去做?政府投资的项目那就更不敢了吧。但是假如真有企业明确表示亏本也要拿下这个项目,也未尝不可。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拿去做就是了,达不到要求自有一套制度来惩戒这家乱投标的企业。
最低价中标必定导致质量下降吗?少放钢筋、少放水泥、材料以次充好,这种现象以往在业界并不鲜见。因此一些持不同意见者就会联想最低价中标后就只能以偷工减料来弥补损失。其实这只是最原始和低级的做法。当前每项工程都有设计监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的全过程控制都有一整套制度。如果因此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应该从管理上去找问题,而不应该归罪于最低价中标。
对于最低价中标一说,高锋宏道(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王胜泉介绍说,国外建筑企业最低价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依据菲迪克合同,通常有一个做法叫做“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当然低价也是合理的低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有理有据地根据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这就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才是我们应该好好效法的原则。
最低价中标等同于低成本竞争,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对于企业而言,各个企业的成本绩效本来就是不同的。这里有产品的成本、和企业的管理成本。一些业内人士对于评标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即眼光停留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很可能低于‘成本’”。他们过多地去考虑了投标企业的内部管理,而少考虑了项目本身。其实“成本”对于投标企业来说,是各不相同的。实际上,无法用绝对的低于“成本”来评定一个投标价。评标人员只能用相对的、宏观的“成本”来评定投标价。比如说,一家企业在深基坑施工中,采用全新的技术措施,相比较其他企业能节约成本数百万元。你能在投标前指责他们是低成本竞争吗?
当然也有某些开发商混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用此法串通已暗中结对的承包商。如某地有一市政高架道路工程,开发商早就暗地和某一承包商接上了“对子”。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让其报出一般单位无法做的工程标的,这家单位中标后倒也按时保质地顺利完工。但最后的工程决算,高出了当时其他竞标单位许多。这令众多当时参与竞标的企业有“陪太子读书”的感觉并愤懑不已。如果要说“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这可能算是一种吧。发生这种现象,如何遏制,是招投标制度建设上又一个该探讨的课题了。
从当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可以看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少观点应该要有科学地去认识。比如: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正建立健全,但是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低成本竞争应该是企业搏击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既要马儿不吃草,又要马儿跑得快”并不是天方夜谭。就开发商而言,应该要正确评估最低价中标的方案是否科学和能否达到自己的开发目标;正确审视专家评标的作用,应该在合理最低标的范围内选择中标单位,否则也不要评标了。就像市场上卖货一样,谁喊的价最低,就买谁的货;市场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都要建立健全。同时管理要跟上,否则像最近爆出的银川市政大楼建成“豆腐渣”的案例,东西配楼的高低差竟达一米。这种低级的监理“失控”,把关“失效”很让人心情沉重。我们业界工程建设的各级控制、管理、监督体制都怎么啦?
对于最低价中标,我国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了两个评标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一般通用工程和特殊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这两条标准。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是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发布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办法之一,是依法操作,当然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一先进的做法,我们需要的是完善而不是扼杀。
2楼
福建省几年前开始推广的最低价中标法最近在省内遭受广泛质疑。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等的建筑业协会会长,以及部分地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建筑企业当家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表达了他们对目前全省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的严重担忧,并且发出要求当地政府谨慎推行、切实完善该项制度的呼声。他们还认为“广泛存在的低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
质疑之一:工程质量下降不容小觑
不久前本报曾刊登民盟厦门市委常委、厦门市建筑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奖怀《最低价中标 负面影响亟待关注》一文,报道了厦门开展最低价中标后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这些现象许多地方均程度不同地存在,而尤以该省泉州、漳州、福州等地为甚。
据不少当地企业界人士估计,在目前已经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地区,工程项目的中标价不低于成本的不会超过40%。换言之,绝大多数中标价是低于成本的。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报价竞争,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尤其是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长池颂光告诉记者,建筑产品的生产有其客观的规律,而其中的“一分价格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提高产品质量是自欺欺人的。
事实上在某些地区,幅度不小的产品质量的下降趋势确实已经成为现实。泉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萧则庭介绍说,前几年该市每年都有将近10个左右的工程可以评上“省优”,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这个数字已逐年下降,至去年,只有“硕果仅存”的两个了。厦门市建协常务副秘书长朱奖怀认为,厦门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工程质量明显下滑,优良品率较之前低了七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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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质疑之二:行业发展恐有难以为继之虞
因最低价中标引发的低于成本竞标,其严重的不良的后果远远不限于工程质量。当地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广泛存在的恶性压价竞争还给当地企业的改革发展等带来了严重影响。
据福建省造价总站对当地1家投标报价较为稳健的企业专题调研报告披露,该企业2003年4月以来中标的17个工程中,除一个为第四标中标外,全部为最低价中标,预算价与中标价同口径相比下降幅度为9%。由于该公司有不少可以赢利的自营房地产业务,综合平衡后可以基本保本,但在建材涨价的情况下,预计将亏损300万元。
这份官方机构的调查报告因此认为,该企业在中标价下浮比例远低于当地同期平均19.32%下浮幅度的情况下,仍出现亏损情况,可见其他公司很可能不同程度存在亏损。报告还披露,实施最低价中标以来,不少企业将管理费、利润,全部“优惠”了,在可能亏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必然以减少安全措施费、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非正常手段。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运行,整个行业将无法发展。
应该看到,仅就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分析,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但当地许多业界人士评价,这还是一份比较保守的报告,实际情况更甚于此。据萧则庭介绍,目前企业界和市场上有两种都与低于成本竞标有关的情况非常值得关注。一是省内企业“外逃”和准备“外逃”他地发展的正在增多。记者与不少在外地发展的福建企业当家人接触时也发现了这一现象。这些企业似乎都有一些“被逼无奈”而“背井离乡”的感觉。二是被中标企业抛弃中标项目或转包中标项目的情况增多。如漳州一家市政公司,中标某工程后已知无法赢利,想转包又无人敢接盘,最后居然倒贴几十万元才转手给其他项目经理。厦门的一家企业则更为干脆,中标漳州芗江宾馆一标段后,直接放弃30万保证金退出不干了。
质疑之三:市场混乱恶果如何下咽
朱奖怀认为,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制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无疑是“向瞌睡人赠送免费枕头”——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表面上工程造价降低不少,但随之而来的是市场恶性竞争加剧。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不仅没有象最低价中标实施初期人们预期的那样会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更加肆无忌惮了。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一次非正式采访状态中,甚至看到宾馆餐厅内也有人酒后交易围标分成。
而据《厦门日报》报道,已经开始出现的黑恶势力侵入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苗头也非常令人担忧。去年7月,在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就发生过一起围标人指使10多个不明来路人员拦截、殴打并强行拖走竞标人的事件。据受害人事后介绍,事发前,他曾多次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要求他“让标”的电话,并且明确提出了“让标”的价格。《厦门日报》的报道还引述围标人打电话给竞标人的话说:我们为“围标”这个工程已经花了60万元,你这样(指如果该竞标人不同意“让标“的话)会害死我们的。在竞标人最终仍不愿意让标的情况下,围标人指使10多个不明来路人员于2004年7月30日下午2时40分,在厦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了对竞标人拦截、殴打并强行拖走的事件。
朱奖怀认为,《厦门日报》的报道披露了当地实行最低价中标后招投标市场的混乱和围标黑幕行为。他还认为,所谓“制度创新”必须合法、科学、符合市场实际,但现在广泛实施的最低价中标制度实际上既未经合法化论证,又没有科学系统的分析调研,也缺乏足够的现实验证,因此直接导致了制度出台后,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甚至把社会黑恶势力也引入了工程交易,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
质疑之四:投资增效作用不应盲目夸大
当地业界人士认为,虽然就工程预算造价与实际中标价来看,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项目的投资效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比如,泉州市去年1至9月份工程招标项目共606个,中标价比最高控制价下降了13.43%。但这并不是完全真实的投资增效。理由是:
其一,由于低于成本生产的建筑产品违背了客观的规律,其在短期内即使能体现出表面的投资效益成果,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建筑物的潜在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则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维修费用,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建筑物丧失使用功能。这种事例国内外均不鲜见。
其二,应该看到的是,中标价并非最终造价。在许多工程建设的实际结算中,人们其实很容易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没有几个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最终是按中标价结算的,而结算价高于中标价5%左右的也不在少数,接近100%的也时有所闻。
其三,萧则庭认为,政府投资工程经过无度压价实现的所谓项目投资效益,实际上是在最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中,某些政府官员不良政绩意识的变种行为。当地人士透露,有些官员甚至在公开场合明言,在财力不支的情况下工程下马是不良政绩观的表现,但用1亿元的资金建设五亿元的项目就是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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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三、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投标人应列出投标报价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应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有以下几种方法:
1.偏差评审法。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一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二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三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四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经验系数评审法。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3.市场行情评审法。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条件,兹提出如下建议:
1.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5.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6.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7.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8.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结 论
从理论上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推广使用。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各种条件不成熟的时候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应先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吸取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初期的失败教训,是最低价中标法成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最好办法。达到既降低造价,又保证了工程质量,且工期最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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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最低价中标法的分析
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招标投标已被国际公认为是成功选择施工队伍的科学方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加入WTO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制,创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一、我国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在招标投标的开始阶段,工程的报价是严格按照国家的定额和取费制度进行计算的。在招标时,业主和投标方按照同一套图纸、同一本定额、取费程序及费率做标底和报价,投标时,各投标方所作报价中最接近标底的一方为中标者。理论上,标底和投标者的报价是相同的,其间的差距仅仅是计算上的算术误差,这种评标方式使不同素质的投标企业之间难以拉开差距,并且由于标底的重要性,各投标方为了中标纷纷打探标底,使标底的保密难度加大,从而滋生了腐败现象。目前随着招标投标的逐步发展,为了竞争中标,各投标者对按定额和取费率做出的报价都作了下浮调整,但评标时还是围绕着标底进行,通常做法是把有效报价控制在标底价的±3%-±5%的浮动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则为废标。这种评标方式可以防止投标企业形成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还可以防止中标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虽然标底的作用有所弱化,但它仍然是一个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有些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成本低的投标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可以将报价做得很低仍然可以盈利,但可能因为报价低出浮动范围而成为废标。
通过招投标工程的投标评标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招标投标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在以往的造价计价体制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均由国家制定的定额统一规定,不得更改,其实质是由国家规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竞争的原则。
2.由国家编制的定额预算价格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因为一本定额从测算、编制到颁布、使用,总是要相隔一段时间,定额价只体现了编制时的市场价格,难以准确及时反映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随市场变化的情况。
3.根据经济原则,投资方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收,而现在的评标规则,在工期质量相同的条件下,即使是报价最低,也不可能中标,这明显不符合经济原则。
4.由于评标的不科学性,即使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成本低、报价也最低,也不一定中标,这给这样的投标企业以极大的打击,同时给靠关系、凭运气中标的单位很大的生存空间,无形之中挫伤了投标企业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的竞争。这种招投标方式根本体现不出招投标的竞争性,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二、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取消现行定额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国家颁布的定额只作为参考定额使用。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这样执行了,只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是统一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计算,但价格是参考价格,业主和投标者可以自主定价。
其次,国家不再规定取费程序,各种费率如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投标者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营现状来确定。
最后,评标时为了充分体现价格竞争这一招标投标的核心,保障业主利益同时调动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合理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所谓最低价中标是投标企业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参加投标,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其施工方案可行,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三、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经验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的话,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工程为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的工程。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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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国家,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所以使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受到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市场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已形成趋势。2000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它有以下优点:
1.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及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5.我国刚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立足于世界舞台。
最低价中标法有种种好处,但实行它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2.《招标投标法》刚开始执行,有些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3.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国家颁制新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因为过去定额的法定性,限制了投标企业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盲目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5.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完备,国外的工程担保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五、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借鉴国际上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能够顺利实施: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创造一个严肃、严厉的法律氛围,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具体应该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合同履约的管理。
2.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保证参加投标的企业有承建本工程的能力。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投标人技术、经济、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及社会信誉进行严格考察,挑选出有经济实力、信誉度高、社会反映较好的企业参加投标。
3.尽快推广最低价中标法,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投标企业尽快建立自己的企业内部定额,保证招标投标体系的良性循环。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我国应该立法规定所有重大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重大工程应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还可进行社会监督。另外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其负责,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填报项目单价,单价乘工程量形成总造价,这样招标单位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投标单位承担价格风险,风险分担较为合理。
5.为保证报价合理和完备,还应当建立设计、勘察赔偿和设计、勘察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六、结论
总之,低价竞标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发展,虽然现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就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环境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最低价竞标已是一个大趋势。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能给业主带来巨大效益,同时也能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整体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招标投标是指由业主提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由若干投标者秘密报价,进行竞争,最终选定承包者的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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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最低价中标,现在在招投标法中也有规定,如果低于工程经甲方或造价事务所,或工程本身成本,坚决要流标,否则也是问题工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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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关建是现场管理,但往往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办度不够,收到点好处就行了,工程质量谁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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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低价中标主要是工程有可能质量下降,主要是材料报验时,用好的,安装时就用差的充数了.好处费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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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关键看中国如何引用世界理念,不能没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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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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