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6年9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6年9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赵 磊 010—58933376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戴国莹 010—64517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