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在有火灾自动报警的时候,是用声光报警器或者火灾应急广播的方式来通知人员疏散的,那么11层小高层住宅,是否需要有类似功能的设施?或者不需要?
如题,在有火灾自动报警的时候,是用声光报警器或者火灾应急广播的方式来通知人员疏散的,那么11层小高层住宅,是否需要有类似功能的设施?或者不需要?
12楼
这样即省钱 也比较实在 !
高规有的地方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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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渗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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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LZ,你说的11层高层住宅肯定属于二类高层。报警规范要求必须做火灾报警系统。这个系统里面包括:消火栓按钮、火灾应急广播或者火灾警报、手动报警按钮。当然这些应该设在楼梯口或电梯前室。户内是不需要设的。
你这种建筑探测器也可以不设。当然如果有地下汽车库的话,就要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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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现在我碰到矛盾的事情就是,
高规里没有要求做报警,
但是报警规范又将这样的建筑划归为二类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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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拜托:看规范,规范怎么写我们就怎么做,剩下的只能和消防部门商量。高规里没有要求做报警,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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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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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做不做看高规火规 怎么做看报警规范
所有的建筑都设计上火灾报警系统显然会增加安全系数,但是代价不菲
因此才有规范来给个界限 哪需要做 哪不需要做 说白了就是花最少的钱 达到最好的效果
以后如果经济好了 提高标准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目前的话 甲方有钱 愿意做 那么小房子都做上也可以 否则的话 达到规范要求就可以了
如果高层没有做火警系统 那么只有基本靠吼了 :)
顺便说一下 二类塔式高层住宅的电梯式消防电梯 其他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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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19层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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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1条文解释。。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规定仅列出有代表性的部位。经多年实践,有较多的设计及监管部门认为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随意性大,难以贯彻执行,要求具体规定设置部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在修订中增加了设置部位的内容。由于各类防火规范在建筑物分类问题上表述各有不同的侧重,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层数、面积、火灾危险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侧重于建筑物的高度、疏散和扑救难度、使用性质。各种防火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的阐述不多,仅列举出设置的个别部位,对未列出的,在执行上只能按性质类比参照。本规范力求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衔接,采取视建筑物为保护对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将各种建筑物归类分级,并对各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作出相应规定的办法,使之既与有关各种防火规范协调一致,又起到充实互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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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主要还是当地的消防要求,每个地域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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