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条文说明三修改如下) 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时,水枪的流量超过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所以规定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当超过0.50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条文说明三修改如下)
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时,水枪的流量超过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所以规定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当超过0.50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
随着我国供水管道产品质量和承压能力的提高,本此修订将消火栓的静水压力由0.80Mpa调整为1.00Mpa(日本规定不超过0.70Mpa,原苏联规定不超过0.90MPa)。同时,为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将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控制在1.00Mpa,当超过1.00MPa时才要求采用分区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