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考试实务复习第二讲:新增法规
machunhui1992004
2005年11月16日 10:46:07
只看楼主

这里不是把法规所有内容发上来,只是对一些考点要涉及的内容发上来,也好让大家在复习时有个侧重: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这里不是把法规所有内容发上来,只是对一些考点要涉及的内容发上来,也好让大家在复习时有个侧重: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achunhui1992004
2005年11月16日 10:46:47
2楼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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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unhui1992004
2005年11月16日 11:21:54
3楼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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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unhui1992004
2005年11月16日 11:22:35
4楼
城镇老龄设施规划

5.1 建筑布置
5.1.1 老龄设施建筑朝向应结合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布置。
5.1.2 老龄设施的卧室、起居室、活动室等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的标准,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
5.1.3山地老龄设施除满足选址要求外,其室外场地宜划分成坡度不大于3%的小台地进行布置。
5.1.4 老龄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5.2 场地道路
5.2.1 老龄设施主要出入口应避开交通干道;场地内道路应人车分行,避免交叉;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米。
5.2.2 场地内步行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纵坡不宜大于2.5%。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予以提示,并同时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5.2.3 步行道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的铺装材料。
5.2.4 步行道路旁应设座椅及夜间照明设施,座椅高度、材质,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
5.3 场地绿化
5.3.1 老龄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 , 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 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应按每位老人不低于2平方米设置。
5.3.3 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植应考虑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4 室外活动场地
5.4.1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空间及游憩空间。室外活动场地不应低于人均3平方米。
5.4.2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小憩设施。
5.4.3老年人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活动空间地面材料应平整、防滑。
5.4.4 室外临水面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
5.4.5 距活动场地100米内应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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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a_2000
2006年05月26日 16:44:58
5楼
非常感谢楼主
提供了这么好的图纸
先下来看看,希望楼主有更多好的图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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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kcom
2006年06月05日 18:08:26
6楼
挺好的,必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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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lxy98
2006年06月16日 19:50:42
7楼
嗬嗬,现在来到这个大家庭里,真是感觉受益不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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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wsj666888
2008年07月23日 10:03:08
8楼
嗬嗬,现在来到这个大家庭里,真是感觉受益不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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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65
2008年09月18日 11:14:17
9楼
谢谢分享,楼主保重:cal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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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h1234
2008年09月24日 15:54:43
10楼
非常有针对性,但感觉有点乱,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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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rldzmj
2008年09月28日 12:46:57
11楼
好人啊,多谢分享: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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