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生活排水(大小便污水、洗涤废水)与雨水分流建设。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一)生产废(污)水;(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三)洗车台冲洗水;(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
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生活排水(大小便污水、洗涤废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
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生活排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
应排至污水系统。
六、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屋面、室外
地面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七、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
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
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八、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雨水斗(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斗(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九、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十、管道井洗涤废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十一、地下室生活排水应排至室外污水系统。
十二、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十三、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
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十四、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
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十五、各种不同直径的排水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顶平接。
十六、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十七、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十八、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道≤300mm,跌水水头>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十九、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2.0m时,必须设跌水井。
二十、排水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二十一、排水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
二十二、排水设施必须安全、完好、畅通。
二十三、排水设施应标识正确、清晰。
二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排水验
收。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