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给排水常见问题解析汇编
awdq94881
awdq94881 Lv.7
2015年07月29日 2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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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1】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进行灭火吗? 解析:火灾发生时,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都将关闭,因此,消火栓不宜跨越防火分区进行灭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消火栓应为所在防火分区服务”作出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宜低于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故《建规》GB50016-2006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

【问题3.1.1】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进行灭火吗?

解析:火灾发生时,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都将关闭,因此,消火栓不宜跨越防火分区进行灭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消火栓应为所在防火分区服务”作出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等级不宜低于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故《建规》GB50016-2006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

【问题3.1.2】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

解析: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局)第4.4.3条:“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2)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另一方面,还要求此时“消防电梯前室”应属“合用前室”。这是因为只有“合用前室”的门,在火灾发生时为了人们疏散才暂不关闭,消火栓就可共用,就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若非“合用前室”,则消防电梯只供消防人员专用,其前室内消火栓就不能共用。

综上所述,本市住宅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前室当为合用前室时,其内消火栓,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但仍需征得本地消防审批部门认可);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都不允许计入。

【问题3.1.3】防烟楼梯间要设消防栓吗?

解析:防烟楼梯间不应设置消火栓,原因有二:①防烟楼梯间本身无火灾危险,并不需要消火栓。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消防龙带若穿越防火门,将导致防火门不能完整关闭,因此会影响到防烟楼梯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效果。所以,防烟楼梯间即使设置消防栓,也不允许穿越防火门为防烟楼梯间之外的场所服务。

【问题3.1.4】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

解析: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3.1.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解析: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而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3.1.6】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物,其室内消火栓系统何时应设消防泵?

解析:这类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系统设否消防泵,应以本地消防审批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3.1.7】“连家店”(指仅首层设有疏散口的,层数位1~3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解析: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若消火栓设在“连家店”内部(门内侧),则该消火栓应仅供本店使用。

【问题3.1.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①空架层当作为管道转换空间时,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防栓。②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并非无可燃物的楼层,故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要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3.1.9】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是否要设两股消火栓水流保护?

解析: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也不应例外。

【问题3.1.10】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汽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解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2.1条规定:“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事到达

【问题3.1.11】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解析: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个别建筑物,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此时建议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问题3.1.12】某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

解析:(1)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时,充实水柱不需要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

(2)消火栓泵扬程,则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计算;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考虑。

【问题3.1.13】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

(1)①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时,由于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为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故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②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在“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故解决了供水过程中的压力波动和小流量时的超压问题,此时可不设置泄压阀。但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考虑造价因素,在订货时经常将设计的切线泵改为普通的消防泵,因此,在设计为切线泵的图纸上,能需特别注明:“若订货时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则普通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增加泄压阀等一套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

(2)泄压阀阀后压力设定值,一般比普通消防泵设计工况下的扬程高5~10m。

【问题3.1.14】双出口消火栓可否使用?

解析:设计中禁止使用单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也不建议使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仅下列情况可采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

①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说明:建筑物的最上一层。

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的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塔式住宅(但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可有条件地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③ 条形建筑的尽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第7.1.4.2.13条)。但仍要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许可。

【问题3.1.15】某三层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根据该规范第8.4.2条,该楼似乎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究竟谁对?

解析: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下略)。”因此,它是讲何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例工程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②该规范第8.4.2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下略)”可见,该条文是讲当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究竟如何具体布置其管道的问题。可见两个条文并不矛盾。

【问题3.1.16】一个消防栓管网向两层供水时,环中两阀之间可保证上层和下层的消火栓都不超过五个。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定?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6条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即《建规》GB50016-2006对于检修停用的消火栓总数限制为5个,而不是一层中可停用5个。因此,对于,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建议遵循“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其中2根”的原则。

【问题3.1.17】高层民用建筑中,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

解析:①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

②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水,此时应在通向高、低区的消防管网供水管上,分别设置止回阀。但该设计方案尚需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问题3.1.18】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共建筑对待?

解析: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3.1.19】某高层建筑(高度不足100m),上部为住宅,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该栋楼消防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网点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1)此种情况住宅部分可按普通住宅来设计消防设施,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0.17条。

(2)此时的商业服务网点,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见《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0】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内的户内设不设喷淋系统?是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它没有具体说明应在哪些部位设置。具体设置位置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及第7.6.2条执行。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1】某多层民用建筑中,底部设有每套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若多套联排时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了3000m2 ,则小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此时要区分两种情况:①若此时的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店“(定义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附录解释)。则商铺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除①之外的情形,根据《建规》GB50016-2006第8.5.1.4条,则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水泵房及制冷机房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①本案例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及第7.6.4条执行。1)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第7.6.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比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②由于发生火灾时,地下建筑不易疏散,扑救困难,故对于地下室防火分区,必须加以严格要求和控制。为此,当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涵括水泵房、制冷机房在内的地下室面积须控制在500m2以内。另应注意,若生活或消防水池为混凝土结构,则水池所占面积可不包括在内;而当生活水池为不锈钢结构时,由于其周围要留出检修通道,则生活水池所占面积应包括在内。

【问题3.1.23】商城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内,到底要不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本专业首先应跟电器、暖通、建筑等专业充分沟通,确认吊顶内管道、管线及装修材料等是否存在可燃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对于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可不设置喷头保护;反之,则应设置。

【问题3.1.24】普通住宅小区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是否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第7.6.2条的界定,“棋牌室”、“乒乓球室”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①当棋牌室、乒乓球室位于高层建筑时,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3条执行。②多层住宅小区内的“棋牌室”、“乒乓球室”,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3.1.25】厂区宿舍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设喷淋系统?

解析:厂区宿舍,首先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2条文说明解释规定;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①厂区内非高层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建规》GB50016-2006第8.5.1条执行;②厂区内高层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1条~第7.6.3条执行。

【问题3.1.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2条和第7.6.4条关系如何?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第7.6.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比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显然,两个条文的针对对象有所不同:第7.6.2条仅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而第7.6.4条则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高度不足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

【问题3.1.27】某四星级宾馆,中央空调,客房六层,大堂两层。大堂中厅净高超过8m,如何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呢?只是在其它地方设,而中厅顶部不设,可否?

解析:高度未超过12m的大空间,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1A执行;超过12m且小于25m的大空间,可参考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执行。

【问题3.1.28】地下汽车库的汽车进出口未设防火卷帘时,是否要在外侧坡道上设置喷头?

解析:此时要设喷头,且直至坡道最外侧露天开口处。

【问题3.1.29】汽车库设置喷头时,一般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应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上方;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相当于“侧喷头”),且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问题3.1.30】是不是常规场所的闭式系统喷头动作温度都是一致的?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1.2条:“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因此,尤其要注意,对于平常环境温度偏高的房间(如厨房操作间),其喷头动作温度显然要相应提高一些。根据国标图集05SS904介绍,建议厨房操作间的喷头选用93℃,而直接采光的屋顶下喷头选用141℃。

【问题3.1.3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装在球阀的前面,而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5.2条文说明的示意图中,压力表是在球阀后面,请问以哪个为准?

解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第5.3.2.条规定,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应装在球阀前面。压力表若安装在球阀后面,则无法检查最不利点的自动喷淋末端静水压。特别提请注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阀门应选用球阀。

【问题3.1.32】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解析: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中的施工要求,故应由施工人员完成。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

【问题3.1.33】多层商业建筑首层防火分区面积,在安装喷淋系统后可达10000m2。如喷头数超过800个,可否只设一个报警阀?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2.3条的条文说明,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所控制的喷头数,这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所以,当安装喷淋系统场所面积高达10000m2,而喷头数超过800个时,宜设两个报警阀。若不具备设置两个报警阀的条件而打算只设一个报警阀时,须经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问题3.1.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7条表中所列数据流速均很大,特别是DN80的管径负担32个喷头,DN100的管径负担64个喷头,其流量早已超过系统总流量,为何却只采用DN80或DN100的管径呢?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调了“作用面积”的概念:当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之外的喷头是不考虑喷水的(详见该规范第9.1.2条和第9.1.3条)。因此,尽管DN80管径负担了32个喷头,DN100管径负担了64个喷头,实际上它们是不可能同时喷水的。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既满足使用要求,又可适当节约工程造价。

【问题3.1.35】进深4~4.2m,净宽3.8~4.1m的商铺,可否只在商铺中间设置一排喷淋喷头?

解析:可以只在商铺中间设置一排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的规定。

【问题3.1.36】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1条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是指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是指水喷雾灭火系统?此外,能否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曾有个别设计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妥否?

解析:(1)根据《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客采用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而采用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只能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因为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保护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2)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3)“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此举欠妥,应予纠正。

【问题3.1.37】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物,若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解析:首先,可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事先征询本地消防部门书面意见。一般而言,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而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建筑,则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常高压系统除外)。

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1)按《建规》GB50016-2006第8.4.4.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2)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

【问题3.1.38】建筑专业所谓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为300m2,说的是各套网点的建筑面积之总和,还是指单套网点的建筑面积?

解析:建筑专业所谓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不超过300m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的定义,应为单套商业服务用房(位于地上建筑物底部,最多两层)的建筑面积。而且该套用房应采用耐火等级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等级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房间完全分隔。

【问题3.1.3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所指的竖管双向供水如何实现?其第7.4.1条与第7.4.2条是否矛盾?

解析:(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要落实该规定,环网布置必须保证消防供水干管及每条竖管为双向供水,即消防干管、竖管均应成环。按此理解,消防竖管只有通过垂直成环才能实现双向供水。

(2)第7.4.1条与第7.4.2条并不矛盾。《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原文如下:“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该条规定了消防竖管的布置原则及其最小管径要求,竖管布置必须满足同层相邻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的任何部位,并对于第7.4.2.1条和第7.4.2.2条的两种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须请注意:当消防竖管仅布置一根时,仍应从水平环状管上接出,并保证该水平环状管的引入管不少于两根。

【问题3.1.40】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到底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

解析:要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所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建规》GB50016-2006第8.4.4条还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应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而其容积大小,应满足《建规》GB50016-2006第8.4.4.2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1条规定。经计算,若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立方米,则可仅采用18立方米。

【问题3.1.41】稳高压消防系统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箱?设置气压罐的同时,还应设重力自流消防水箱吗?

解析:①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②对于自动喷淋系统:稳高压消防系统在条件受限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但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2条规定:“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来确定。

【问题3.1.42】设在非高层民用建筑物屋顶上的消防水箱,是否要设增压设施?

解析: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1条规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因为该规范对于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并无规定,故非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需设增压设施。

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因此,当屋顶水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增压设施。

【问题3.1.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2.1条: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3条允许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是否能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是否能将喷淋和水喷雾系统的泵合并?

解析:(1)除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外,建议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若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设置,须事先征得消防审批部门同意。

(2)喷淋和水喷雾系统的泵可以合并设置。

【问题3.1.44】屋顶消防水箱的补水管上,能否采用浮球阀?

解析: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① 当屋顶消防水箱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水箱进水管应设置水位控制阀。当采用浮球阀时,不宜少于两个,其直径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② 当屋顶消防水箱由生活水泵和水箱联合供水时,生活水泵的启闭,是由各水箱的水位高低通过液位传感信号来控制的。此时各水箱(多水箱系统)进水管上若装设浮球阀,则极易受到冲击震动而损坏,故应在各水箱进水管上装设电动阀门和水位传感器,通过水位监控实现水位自动控制。

③ 当采用变频调速水泵供水时,生活水泵的运转由管网压力变化自动调节,此时消防水箱的进水管阀门选用,可按第①种情况处理。

【问题3.1.45】室内泳池作消防水池时,应采取什么措施来供消防泵吸水?

解析:当欲利用泳池作消防水池时,须事先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① 当采用室内泳池作消防水池时,在消防水泵房内应设水泵吸水池。泳池水先进入该水泵吸水池,而消防泵通过该吸水池向管网供水。

② 采用游泳池做消防储水池的,应具备两个及以上的游泳池(并确保其中一个不被放空),公共储存消防用水。

③ 管道须采用防腐管材。

【问题3.1.46】国家“公消【2007】226号”文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如何理解?

解析:根据“公消【2007】226号”文件精神,我市所有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配变电室均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3.1.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6条规定:“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这里“轻便消防水龙”指的是什么?如何设计?

解析:(1)轻便消防水龙: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2)设计时,轻便消防水龙可设置于事宜场合的水龙头的上方200mm处。箱子尺寸400mm×300mm×95mm,设有与水龙头接驳的专用接口。轻便消防水龙安装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为0.25Mpa。

【问题3.1.4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和第6.1.3条的关系如何?似有矛盾?

解析:①《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3条规定:“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配增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该第6.1.3条规定了住宅楼灭火器的配置标准,即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每增加100m2,需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可倾向于认为:此时还需同时满足规范第6.1.1条,即经计算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少于2具的,应至少配置2具,它俩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1具失效,另外1具仍可正常使用)。

【问题3.1.49】汽车库应按什么火灾种类和级别,来设置建筑灭火器?

解析:《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c中,将汽车库列入“中危险级”,汽车库的火灾种类应为A、B两类,因此在配置灭火器时,应选择可同时适用A、B两类的干粉灭火器。具体计算时,应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2.2条和6.2.2条。


3.2生活给排水


【问题3.2.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有以下几个疑问(!)高层住宅的生活分区供水立管(设远传水表或IC水表除外)一般设置在卫生间内(套内)。那么,分区供水立管(包括热水分区立管)算不算给水总立管?(2)阳台排水立管算不算雨水立管?(3)阳台地漏排水立管,一般是布置在阳台处。那么,住宅阳台属不属套内?

解析:(1)分区供水立管(含热水立管)不应设置在本户套内。理由:1)因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后期维修管理带来不便。2)占用住户使用空间。

(2)根据深圳市“深规【2007】326号”文规定:“禁止建筑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故阳台排水立管不应视为“雨水立管”。

(3)住宅阳台应按套内计。理由:1) 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节,住宅阳台属套内空间。2)当前的房屋销售,住宅阳台一般也要计入建筑面积。3)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条文解释:“屋顶雨水排水立管若设置在阳台,则在其维修时,需进入住宅套内,从而影响住宅套内空间的使用”。总之,住宅阳台属于套内。

【问题3.2.2】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厨房排水可否在其下一层与卫生间排水合并,并用悬吊管?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7条条文解释较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窜至厨房内”,厨房排水横支管不可和卫生间排水横支管混接。但对于排水横干管,是允许厨房排水立管合流的。

此外,厨房排水立管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可共用一根通气立管。

【问题3.2.3】按规范规定,阳台及空调冷凝排水应间接排放。有哪些“间接排放”措施?

解析: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条文说明,所谓间接排水,即卫生设备或容器排出管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这样卫生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系统不但有存水弯隔气,而且还有一段空气间隔。而空气间隔大小,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执行。在具体设计中,可采用间接排入雨水口、室外明沟、散水坡、花池和绿地等处。而对于居住建筑的阳台排水,尚应按照深圳市规划局“深规【2007】326号”文的规定,即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问题3.2.4】冷凝水的间接排放(漏洞),如何实现?位于底层冷冻站的排水如何解决?

解析:(1)要求空调机冷凝水间接排放,是为了防止雨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和臭气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空气。现工程中对于冷凝水间接排放的做法,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在建筑物适当位置,集中设置漏斗(或开式容器),将凝结水管汇集后,排至漏斗(或开式容器),再进入雨水系统。②将凝结水管汇集后,排入雨水口、室外明沟、散水坡、花池和绿地等。③将凝结水管汇聚后,经室外水封井排入室外雨水系统。其中的第①和第②种做法,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4条和4.3.15条。

(2)对于位于底层或地下室冷冻站的排水(一般为空调管道系统冲洗水,或系统事故排放水),均应间接排放,做法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4条和4.3.15条。

【问题3.2.5】阳台排水进污水系统中,由于采用的磁性翻斗地漏较贵,开发商不愿意采用,怎么处理?

解析:建议对以下各方案进行经济比较后,选用实惠而又合理的方案:①采用普通地漏加存水弯。住户一般会定期冲洗阳台,存水弯的水封,会定期得到水补充。②阳台采用普通地漏,并在阳台排水立管排入污水检查井之间设置水封井,以隔绝有害气体和臭味溢出。③也可选用新型防臭地漏、自动密封式地漏等。

【问题3.2.6】厨房在何种情况下要设置地漏?办公楼的开水间是否要设置地漏?

解析:(1)厨房(住宅)内设有落地式污水池或有其它易产生溅水用水器具、地面需要经常冲洗时,应设置地漏。另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经业主同意,厨房(住宅)可不设地漏。

(2)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3.7条:“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和倒茶渣设施。”这是考虑公共引用场所经常需刷洗器具,及倒有剩茶、剩水等,极易产生溅水,这样也正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8条“应设地漏”之规定。

【问题3.2.7】地漏到底要不要设置存水弯?

解析: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0条,应优先采用直通式地漏并设置存水弯;另根据该规范第4.5.9条,地漏也可不设置存水弯,但必须保证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问题3.2.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3.6条规定给水管可敷设在污水管下面,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2条(强调)规定给水管只能敷设在污水管上方。两者是否冲突?

解析:设计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2条,即给水管能能敷设在污水管上方。

【问题3.2.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4.2条,水池溢流水位以上空间要求在进水管2.5倍以上。但对于进水管较粗的大水池,有效水位以上净空可能达到500~600mm,较难满足上述规范要求。怎么处理?

解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4.2条规定是指,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但对于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2条规定,即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部位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径的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问题3.2.10】在给排水标准图集中,所有阀门井、水表井都有砖砌和混凝土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无地下水和有地下水两种条件,但排泥井只有一种砖砌形式的井,此类型排泥井,是否也适用于有地下水条件呢?

解析:根据国家标准图集《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05S502总说明中第8.4条内容:除排泥湿井外,砖砌井均按无地下水情况设计。因此可推论,图集中砖砌排泥井作法,可适用于有地下水情况,也可适用于无地下水情况。

【问题3.2.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3.3.3条规定,污水截留倍数应根据早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卫生条件、水文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条文较为笼统,能否结合实例,介绍具体如何计算?

解析:《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3.3.3条及其条文说明,已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另根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14.4.2条规定:截流管截流倍数一般采用1~3倍。在具体工作中,还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如工程重要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合理选择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截流倍数。

【问题3.2.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4.7.4条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但雨水口连接管通常在车行道下,根据该规范的第4.3.7条,其覆盖土至少0.7m。但若选用双算或多算雨水口,则雨水口连接管需选用d300或以上管径,在加上管道壁厚,雨水口连接管内底埋深必然大于1m,导致雨水口深度必然大于1m,从而与前述规定矛盾。如何解决?

解析:①当雨水口连接管选用d200时,应同时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7.4条所要求的“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和第4.3.7条所要求的“覆土至少0.7m”。

②当雨水口连接管选用d300及以上时,应优先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7条规定,即保证车行道下管道覆土深度至少为0.7m。

【问题3.2.13】对于大体量的商场,防火分区内的给排水管道如何穿越防火卷帘(或穿梁)?

解析: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①从防火卷帘旁边穿越。②梁下挂板(但仍位于防火卷帘上方),由建筑专业预留好管道敷设空间。③直接穿梁敷设,但须经结构专业同意。但无论采用任何方式,管道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

【问题3.2.1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34条规定:“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十二层以下”包含“十二层”吗?“住宅建筑”是否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工厂和学校的集体宿舍?

解析:(1)“十二层以下”应包含“十二层”。(2)“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工厂或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事先取得本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局)的审批意见。


3.3人防给排水及其他


【问题3.3.1】含有人防工程的建筑物中,生活水箱内是否已包含战时人员洗消用水及口部洗消用水?

解析:人防工程中战时用水与洗消用水,应分别依《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6.2节及第6.4节计算、确定。其中,简易人员洗消用水,每个防护单元按0.6-0.8m3贮存;口部洗消用水,按需冲洗的房间和通道,以5-10L/m2计算(洗消面积为所需洗消的墙面、地面面积之和)、冲洗一次来贮存。当洗消用水量较少时,可与生活水箱共用贮存。

【问题3.3.2】如何正确理解洗消废水的收集与排出?

解析:①《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应设置收集洗消室外通道及竖井废水的集水坑,以便排出出入口及竖井的洗消废水。该集水坑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m3。而对于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染毒房间、通道及人员洗消废水的排出,需另通过设置洗消废水集水池(其容积需计算确定)、地漏或防爆波地漏来收集。防护密闭门以外和竖井的排水管道,不得接入该集水池。

②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设集水坑,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经消毒后)接软管排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洗消废水集水池,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电动排水设备接软管排出。

【问题3.3.3】对于防空地下室内非战时使用的给排水或消防管道的防护密闭要求,如何理解?

解析: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相关规定,不允许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进入防空地下室,但允许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而此时所穿防空地下室的外墙、顶板(尽量不穿顶板)、临空墙及密闭墙,都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问题3.3.4】防护阀门如何选用?

解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已无“防爆波阀门”的提法,而改成为“防护阀门”。根据规范规定,防护阀门应采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污水系统只能选用铜阀芯的闸阀)。

【问题3.3.5】人防工程生活污水池如何设置?

解析:当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定位为人员掩蔽部,换言之,就是当防空地下室中有生活饮用水,而隔绝防护时间内用水设备会产生废水时,均应设置生活污水池,并应设固定排水泵排出废水。生活污水池容积包括贮备容积和调节容积。其中,贮备容积是指水泵启动水位和水池最高水位之间的容积。它应按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生活污水量(战时掩蔽人员数、隔绝防护时间及战时生活引用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这三项参数之乘积)与生产废水量(按设备的小时补水量计算)之和的1.25倍计算。而调节容积是指水泵最低吸水位与水泵启动水位之间的容积。

另注:清洁区与染毒区污水池应分开设置,不得共用。

【问题3.3.6】当负一层、负二层均为防空地下室时,如何正确进行排水设计?

解析: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规定,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此时,上、下两层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给排水系统也就不能共用,故生活污水池、洗消集水坑也不能共用。此外,如负一层有地面排水需设地漏,可采用防爆波地漏,而排水管接至负二层集水池。

【问题3.3.7】本专业哪些设备科在临战安装?

解析:就二等人员掩蔽部和物资库而言,只有给水系统的贮水箱及增压设备,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并保证能在3天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而其余的设备设施,均须在平时安装完毕。

【问题3.3.8】给排水设计深度问题如何把握?

解析:根据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属于施工图必审内容之一。具体可执行住建部2008年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该规定的以下条文,尤应引起充分重视:

第4.6.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工程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器材表、计算书。

第4.6.2条: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第4.6.3条:设计总说明。

1、设计总说明。

1)设计依据简述。a)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b)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c)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d)本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e)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2)工程概况。内容同初步设计;

3)设计范围。同初步设计;

4)给排水系统概况。主要的技术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小时热水用水量及耗热量、循环冷却水量,各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及消防总用水量等)、控制方法;有大型的净化处理厂(站)或复杂的工艺流程时,还应有运转和操作说明;

5)说明主要设备、器材、管材、阀门等的选型;

6)说明管道敷设、设备、管道基础,管道支吊架及支座(滑动、固定),管道支墩、管道伸缩器,管道、设备的防腐剂、防冻和防结霜、保温,系统工作压力,管道、设备的试压和冲洗等;

7)说明节水、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8)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9)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分列在有关图纸上。

2、图例。

【问题3.3.9】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范围如何把握?

解析: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机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例如:深圳市对阳台排水的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等规定;另有国家的其他条例、规定及法律——如《建筑法》等等)。

如果单纯从建设部上述文件看,本专业审查范围最主要是针对“强条”。但对于设计违反强制条文以外的一般规范条文(仅涉及到造价、可实施性等),根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等文件要求,审查师也应提出,以期引起设计者的注意和重视,从而促进我市设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

【问题3.3.10】相关有效标准图中已明确表达的,施工图设计中是否还要重复表达?

解析: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1.0.5条之规定:“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这就说明,现行有效标准图也是设计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可供施工人员进行正确施工和安装的详图。故在标准图中已明确表达的,在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可不再重复表达。

【问题3.3.11】不设灭火器不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6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9条;而设了灭火器但没有设置正确,则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2条。若如此审图,是否有失公允?

解析: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颁发实施,非一般工程设计人员或审查人员所能左右。但无论是强制性条文,还是一般性规范条文,作为设计人或审图人,严格执行它们即可。

【问题3.3.12】建筑灭火器是否应设计、计算,并在图中绘制出来?

解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1.0.3条规定执行:“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注明”。给排水专业或建筑专业应开具该材料表,否则极易照成材料漏项。


安穆明weibo
2015年07月30日 16:38:05
2楼
挺有用的,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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