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法监卫便函[2003]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为防止传染病通过中央空调系统的传播,加强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我司拟定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于6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报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法监卫便函[2003]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防止传染病通过中央空调系统的传播,加强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的卫生管理,我司拟定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于6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报卫生部法监司。
联系人:袁伯华 电话:68792399 传真:687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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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楼
二○○三年六月九日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HVAC System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控制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空调设备部件清洁消毒及检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
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有围护结构并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具体类别遵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2 空气调节 Air Conditioning
提供空气处理的手段和方法,净化或纯化空气;通过加热或冷却、加湿或除湿来控制其温度和湿度并提供足够的室外新鲜空气进行通风。
4.3 通风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为某一房间或空间提供室外新鲜空气以满足室内人员和生产过程的需要。
4.4 空调通风系统 HVAC System
用于空气调节和室内通风的各种设备、装置、管道等的总称。
4.5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或主要传播途径之一的法定或新发传染病,尤其是能够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传染病。
4.6 空气净化 Air Purification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使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病原微生物、气态污染物浓度明显降低。
4.7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空调系统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8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建筑物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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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5.1 新建和改建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1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具有在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急处理措施与应急运行能力。
5.1.2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的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3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5.1.4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在必要时,应做到不使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通风系统内相互混合后再进入到送风系统。
5.2 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2.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
5.2.2 空调系统的过滤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宜采用抗菌材料或表面进行抗菌处理。其使用的抗菌材料应达到表1的要求且抗菌性能的耐久性应与相应的空调系统部件的有效寿命相一致。
表1 抗菌材料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溶出性
抑菌晕环£0.5cm
大肠杆菌抑制率
³90%
金黄色葡萄球菌抑制率
³90%
5.2.3 空调系统风管、送排风口可以加装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需安装压差指示表(器),净化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净化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装置性能
指 标
阻 力
£ 50Pa
净化效率
> 50%
净化寿命
净化效率下降<10%
5.3 运行时期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开启前,应对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3.2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3.3 空调通风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3.4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项 目
要 求
冷却
冷凝
冷却水、冷凝水中
军团菌
无检出
空
调
送
风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15 mg/m3
挥发性有机物(TVOC)
£0.30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10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无检出
臭氧( O3)
£0.16 mg/m3
注:*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
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3.5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经监测发现冷却水、冷凝水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或存在卫生问题的,要立即对有关设备、装置进行清洗、消毒。
5.3.6 经监测空调送风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评价,然后按卫生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实施相应的维修、清洁(洗)、消毒等措施。
5.3.7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8 空调系统的净化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1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4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4.1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传染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5.4.2 当建筑物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对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关闭相应的空调系统,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消毒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3 无病例的建筑物内的空调系统
5.4.3.1 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宜采用全新风运行。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使空调通风系统按全新风方式运行,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采用安全、有效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处理。
5.4.3.2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4.3.3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有条件的应同时开启消防排烟风机向室外排风。
5.4.3.4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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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总疾控字[2005]117号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的顺利召开,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公共场所内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监发[2003]225号)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和清洗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做好空调系统的监督监测;做好辖区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情况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空调通系统清洗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严重、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方案。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进行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行清洗或造成二次污染的专业清洗机构,应立即终止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状况将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安全预警播报系统,市卫生局将定期对监督情况和抽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相关卫生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每两年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消毒。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年运行前进行一欠彻底的清洗消毒;运行中确保冷却水卫生安全。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
1、系统中各种污染物或碎屑已累积到可以明显看到的程度;
2、经检测证实送风中微生物超标;
3、通风系统有可见尘粒进入室内,或经过检测污染物超过《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7905)所规定要求的;
4、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5、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6、经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污染的;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选用空调系统卫生维护清洁(洗)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管道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
空调系统卫生维护清洁(洗)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时,必须严格遵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执行,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清洗施工日程安排和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清洗或清洗消毒后应取得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做好检测及评价工作,并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相关培训及技术指导。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抄 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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