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补充通知鲁建执注字【2010】105号【执业注册】2010-6-3发布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处(科): 按照建设部市场司《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08]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鲁建执注字【2010】105号
【执业注册】2010-6-3发布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处(科):
按照建设部市场司《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08]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到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一、二级建造师仍按照鲁建执注字[2008]34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已经注册的一、二级建造师可以变更注册到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所需要材料同变更注册材料,申请表采用word表格形式填写,一级建造师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二级建造师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再通过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正式办理变更注册。为防止虚假注册现象的发生,变更材料中需要提供新注册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正式变更注册之后一年之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单位。
三、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造师主管处(科)规范申报流程,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切实做好建造师注册管理各项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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