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发布《 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4)455号)。 浙江省不仅用社保、公积金查挂证,11月起开始实行“个税查挂证”!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发布《 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4)455号)。
浙江省不仅用社保、公积金查挂证,11月起开始实行“个税查挂证”!
对工程建设领域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 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进行全面排查 , 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 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至11月)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单位)进行 自查自纠 。
(二)排查处理阶段(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
1.全面排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在自查自纠 基础上结合 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 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 和 个人所得税 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 全面比对排查 。
2.严肃处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 问题突出的单位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 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 , 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将专顶整治工作总结 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下滑可查看), 于2025年2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
对违规“挂证”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并用于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变更)已获批的企业, 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对申请资质未获批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注册人员的企业 , 列为异常监管对象并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对发现存在“挂证”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函告其实际工作单位。
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 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
补充阅读
此前 ,浙江省住建厅印发《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 。
该通知明确要求: 考核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技工人员,社保要满3个月 !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 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
查看全文: 浙江重磅通知:9月20日起,考核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社保倒查3个月!
住建部换证和延续通知:三级资质直接换领二级!一级延续1年的,不核查注册建造师
此前,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明确了三级资质换证和一级资质延续新增1年的选项 。
1、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2、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 或1年 有效期 。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 逾期自动作废 。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23年2月27日
国发〔2021〕7号文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前 届满的 , 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后 届满的 , 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 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述通知提出:申请资质延续,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 注册人员 等内容进行核查。
本文将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 要求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其中不一致的,以 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注:以下为正常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77号 文 修改 净资产考核指标。
取消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中关于国 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其中不一致的,以 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 文 取消了注册建造师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 考核 。
建市[2015]154号 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建市规〔2023〕3号 文 恢复了 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
建办市〔2023〕47号:暂不对申请延续1年的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浙建建函(2024)455号原文如下: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职业资格违 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工程建设领域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 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进行全面排查 , 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 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至11月)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单位)进行 自查自纠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报送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自查自纠期间, 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 人员,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如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而暂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注销申请并附上劳动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破产单位提供法院法律文书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期间相关证书不能使用于资质审批相关业务。
自查自纠期间,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要及 时汇总本地区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阶段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 。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排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在自查自纠 基础上结合 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 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 和 个人所得税 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 全面比对排查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严肃处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 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将专顶整治工作总结 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于2025年2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 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 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 实效”的原则。 对违规“挂证”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并用于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变更)已获批的企业, 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申请资质未获批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注册人员的企业 , 列为异常监管对象并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对发现存在“挂证”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函告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 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 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 记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自查自纠 阶段处理情况汇总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 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