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县、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先行用地申请后,对先行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先行用地者共同组织先行用地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县、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先行用地申请后,对先行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先行用地者共同组织先行用地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县、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直接报送到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并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省国土资源厅对先行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批复或者转批给先行用地申请单位。
4.县、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用地批文后,组织先行用地实施,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申请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可以先行用地;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申报材料
1.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用地请示,即×××市(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先行用地的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使用土地的现状图、界址图;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
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国土资源厅: www.scdlr.gov.cn
附件: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有关法规
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2、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3、关于解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
4、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8号)
5、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6、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7、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