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1>5千m3)8.3.1设防轻的,用水量8.4.1反要大得多?建规-06比01'差
2002-ytf
2002-ytf Lv.6
2010年05月18日 13:26:07
只看楼主

水部分《***设计防火规范》话语权的夺得者,能否慎重些?办公楼、教学楼,6F、体积4000室内消防水量多少?8000或体积10000m3室内消防水量又是多少[ 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10-11-18 09:19 编辑 ]

水部分《***设计防火规范》话语权的夺得者,能否慎重些?
办公楼、教学楼,
6F、体积4000室内消防水量多少?8000或体积10000m3室内消防水量又是多少

[ 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10-11-18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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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tx002
2010年11月12日 21:43:41
42楼
40#
定性8.4节中的其它、定量8.5节中的其它,混为一谈?
http://bbs.co188.com/content/viewthread.php?tid=1788992&extra=%3D1&ofid=1666&page=3
适龄应征青年的其他、已入伍新兵的其他,能画等号吗

[ 本帖最后由 lxtx002 于 2010-11-12 2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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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tx002
2010年11月12日 22:00:58
43楼
40#
又错了吧,
楼主是说06版是01版规范的语法、逻辑上误、错解读的产物

[ 本帖最后由 lxtx002 于 2010-11-12 2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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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tx002
2010年11月12日 22:08:32
44楼

大学不是学校?这是哪国文化啊: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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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forever
2010年11月12日 22:17:26
45楼


拜托您别上来就扣帽子,我肯定没有人家定稿印刷人的水平,这点我不但有自知之明也非常的肯定。如果您觉得我说的错了 ,敬请不吝赐教,我究竟搞错了8.4和8.5之间的什么关系?
您难道想说“等其他民用建筑。”(条文)和“其他建筑”(用水量表)这两个词语因为“其他民用建筑”“其他建筑”之间少了“民用”两个字变成了两个概念? 那么请问怎么区分什么是“其他民用建筑”什么是“其他建筑”?
难道说条文中的“其他民用建筑”是指“民用建筑”里的“其他建筑” 那么就请问用水量表中的“其他建筑”是什么范围中的其他建筑? 所谓“其他”是必须在有一个包含了ABC等元素的一个范围内,当排除其中一个元素时,才能在这个范围内用到“其他”这个概念的 没有一个约定范围上来就说“其他”是无法表达清楚的。
建筑类别上只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两类,在用水量表中,工业建筑有自己的用水量,请问此处能否给大家例举出来一个不是“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他建筑”
同样想请问下 您如何确定您一定比编写规范的人更理解他所编写的规范究竟该怎么理解 难道写规范的人对规范的意思比我们看的人还不清楚?
您又如何能如此肯定06版规范的编写人员误解了01版规范的原意,而不是您的理解出现了问题。
从06版规范的改变至少我能判断我对01版的规范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01版中的矛盾的问题在06版中得到了修正(用我理解的方式)。而您对前一版规范的理解,在后一版规范中无法解释,这难道不应该让您对您之前的理解产生一些怀疑吗?因为前后两版规范并没有颠倒乾坤的变化,但思想却不能延续下去,请问这样的情况究竟是谁错的可能大一些?
01版规范仅仅是87版规范的局部修订版,而恰恰8.4.1.5条中修改的就是增加了“教学楼”这三个字,我宁愿相信一个使用87版规范工作接近14年的人接着到01版使用了5年的人 参与到06版规范的编写中,他对规范的理解虽然不能保证一定是正确的,但至少比后来人理解01版规范要更加准确,我们可以质疑,但质疑的结果应该是是解惑或者修正。如果说编写规范的某一个人理解出了错,我不相信规范的一个编写组的人都理解错了。

[ 本帖最后由 sbwforever 于 2010-11-12 2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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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tx002
2010年11月12日 22:52:55
46楼

山区或乡村学校,也是学校啊,这个比例小吗
所有功能都 必须放在 同一建筑里,有听说这样的要求吗?

[ 本帖最后由 lxtx002 于 2010-11-12 2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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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forever
2010年11月12日 23:03:00
47楼



请您理解清楚 我们没有专门针对大学教学楼的规范 请问您见过6层4000立方每层只有一间教室的大学教学楼吗? 规范是用来应用于工程的,您见过这种工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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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forever
2010年11月12日 23:10:02
48楼



哎..... 不知道怎么跟您交流
您知道有一本《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吗?
在山区 连饮用水都不是国家标准 难道你寄希望于基本连校舍和课桌都没有的山区学校还设计什么消火栓? 他们能有够用的教室和课桌在很多时候都是很奢侈的事情,难道你觉得国家规范能够在连课桌都没有的学校里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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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forever
2010年11月12日 23:17:38
49楼
回47楼“所有功能都必须放在同一建筑里,有听说这样的要求吗?”
既然您都认可不必放在同一个建筑里,那请问你怎么一定就认为教学楼就必须是6层4000立方这种杜撰出来的极端建筑中的呢?
既然不需要放在一栋建筑里,请问又为什么非要让这个建筑一定要设计成正好要设置消火栓的呢?
既然可以拆成很多栋,又为什么不拆成不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呢?
不觉得你的讨论始终在脱离实际吗?
我在回复中明确 大学除外 是要说明 我引用的是中小学设计规范
我在回复中提及山区和乡村学校 是要告诉你 那里有些国家规范是没有执行的土壤的,
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告知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立足于现实,立足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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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bz1234567
2010年11月12日 23:53:47
50楼
大致看了一遍,看得我头都疼了,你们真行!!!
不过肖尔还是很厉害的,水平不错。

要说老姜也说新建规,就一定合理吗?姜还是老的辣,您是不是太奴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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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forever
2010年11月13日 00:38:28
51楼
回楼上,我也和他们讨论累了(单方面的讨论) ,没有什么意义。
确实如你在另一个帖子里说的 我也发现 只要是类似的帖子 基本就是这几个链接大师在里面 而且表述不清 一说问题就链接 断章取义走极端。话没说清楚就用比喻来形容,比喻虽然是修辞手法,但至少也要让别人知道你用的比喻是你要形容的什么内容才行啊。 希望不是马甲 。

其实关于合并之后的规范 要看到底规范的正式名称是什么 如果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那么合并之后必然就消失一个GB的编号即50045这个编号将撤编,如合并之后仍然称“建规”对规范刚开始实行时,不利于规范的学习讨论和推广,因为在同一个名字“建规”下还要区分06版建规和合编本建规,但当规范出版之后一段时间的学习和讨论后,这个矛盾会逐渐淡化,淡化之后关于名称的问题就不会特别突出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不同时期的相互转化。
而看看那个合并后的讨论稿,由于将高层多层合并在一起 在同一个问题里需要描述高层和多层两种建筑形态 还要在两种形态之间区分建筑性质 也就是同一个建筑性质比如办公将在同一本规范中的同一个章节里面关于同一个问题比如“消防用水量”上区分高层多层的建筑形态,表述甚至标点符号一旦有一点争议理解 将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从这点上看 合并并没有什么必要 不见得有利于规范的严谨有利于降低规范的晦涩。实在是看不出合并之后能带来哪些好处。

[ 本帖最后由 sbwforever 于 2010-11-13 0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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