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9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结构体系》第五章砌体结构第5.3.7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多层砖砌体设置构造柱的原则,凡墙体的两端均应设置构造柱;在墙体的交接处,包括内外墙的交接处,内墙与外墙、外墙与外墙交接处,特别是一些地震作用不利的墙段,如楼梯间墙、大房间墙、错层墙的墙端,均应设置构造柱。 以下几款与08版的抗震设计规范基本相同。 “凡墙体的两端均应设置构造柱”应该怎么理解?是不是“所有的内横墙”两端都应该设置构造柱?毫无疑问“内横墙与外墙交接处”依照该条应该设置构造柱,哪与内纵墙交接的内横墙处是否设置构造柱?
以下几款与08版的抗震设计规范基本相同。
“凡墙体的两端均应设置构造柱”应该怎么理解?是不是“所有的内横墙”两端都应该设置构造柱?毫无疑问“内横墙与外墙交接处”依照该条应该设置构造柱,哪与内纵墙交接的内横墙处是否设置构造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