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的统称。房地产与建筑物密不可分.2、土地的所有权种类:国有土地,集体土地。3、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征用、划拨、出让。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目前在济南已经实行“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即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协议出让已经停止。4、生地与熟地:熟地是指已经拆迁完毕,达到“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土地。生地则是相对应熟地而言的,是指尚未具备上述施工条件的土地。
1、房地产:
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的统称。房地产与建筑物密不可分.
2、土地的所有权种类: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3、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征用、划拨、出让。
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目前在济南已经实行“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即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协议出让已经停止。
4、生地与熟地:
熟地是指已经拆迁完毕,达到“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土地。
生地则是相对应熟地而言的,是指尚未具备上述施工条件的土地。
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燃气通、通讯通、供热通,场地平整。
5、拆迁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回迁、搬迁)。
目前较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6、土地的使用年限:
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7、土地成本的构成:
土地出让金+拆迁费用。
8、土地出让金:
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9、产权及房产种类:
房产证可分为商品房、房改房、村民自建房三种形式。
房产证实行两证分离,即将房产与地产分离办证,房产所有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种证件,但目前济南市只有房改房真正实行了两证分离。
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指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使用权房: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房。
共有房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现房: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证)的商品房。
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证)为止的期间。
外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销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内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准现房: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10、价格:
价格的种类很多,如均价、起价、开盘价、清盘价等,在此仅介绍其中的两种。
均价:指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除以单位建筑面积和。可以反映一个楼盘整体价格。
起价:指物业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多层一般以顶层的销售价为起价,高层以低楼层的售价作为起价。起价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不能真实的反映楼盘的价位。
11、定金的规定: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了,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未经定金缴纳者许可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需要注意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法律规定,订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双方的一种约定,无论哪方违约,订金必须退还购房者。
12、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檐、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的空间的水平面积)
使用面积: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构成。
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它应按一定的方式在各产权人之间进行分摊。指为业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加上个单位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共有分摊面积:某个产权人在房屋共有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
预售面积:俗称楼花面积,指在商品房预售时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屋面积。
竣工面积:房屋竣工后实测的房屋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
13、“五证两书”:
五证按获取的先后顺序排列:建设工程用
13楼
31、什么是违法建筑?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答: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深圳经济特区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临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
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
答:土地权属变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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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好东西,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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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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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顶,好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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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最近需要办理商品住房手须,什么是:他项权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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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港澳台胞遗失房地产他项权证应该怎么办?
李佳融
万先生问:我是一名香港人,如果我在上海购房办理抵押贷款后,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遗失应该怎么办?
答:对于遗失房地产他项权证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办理:
一、如果您的购房贷款还未还清的话,您必须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在报纸上刊登您遗失该房地产他项权证的公告,(上海必须刊登在《解放日报》上,香港必须刊登在《大公报》上),自登报之日起满3个月,即可以携带刊登有该遗失公告的报纸、购房合同、抵押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材料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他项权证。
二、如果您的购房贷款已经还清,则您也必须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在报纸上刊登您遗失该房地产他项权证的公告,(上海必须刊登在《解放日报》上,香港必须刊登在《大公报》上),自登报之日起(无需经过3个月的期限)即可以凭刊登有该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填写《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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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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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学到东西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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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第一段常用名词不是很全,能补充完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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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非常专业,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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