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一、总 则(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
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⑷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⑸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⑹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⑻室内外装修做法。
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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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
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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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
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
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
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
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
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
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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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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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
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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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
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
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
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
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
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
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
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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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一、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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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
5~6
7~12
13~19
≥ 20 0.45
0.75
1.20
3.0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
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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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
(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
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
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
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
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
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
(只) 喷头最低
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
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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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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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
(dB) 夜 间
(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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