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给排水部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试 行)
摘录给排水部分: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试 行)
2楼
1. 总 则
1.1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
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 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
1.4.1 勘察、设计合同;
1.4.2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1.4.3 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4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4.5 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
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资料。
1.4.6 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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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4 给水排水专业
4.1一般规定
4.1.1 设计总说明是否包括了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各系统主要设计数据、大型复杂工程各系统的设计简述、施工安装及验收要求、以及防腐、防伸缩、防沉降、防污染、保温等内容。
4.1.2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对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1.3 设计是否杜绝了国家和重庆市建设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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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4.2 建筑给水排水
4.2.1 给水
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饮用水及生活洗涤、沐浴、游泳池及娱乐池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他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2.设计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
出口处给水管径的2.5倍。
3)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是否严格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管道不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4.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净距是否做到了不应小于
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是否采取了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5.是否做到了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池壁和水箱的箱壁。
6.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
7.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
8.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
9.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的溢流管是否采取了防污染措施。
二、给水系统的选择
1.建筑给水系统的选择是否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水规》)的规定。
(2.建筑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满足《建水规》的规定。
三、管道布置
1.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
2.设计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3.设计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4.医院下列用房的洗涤池是否均采用了非手动开关,并防止了污水外溅。
1)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2)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3)厕所前室的洗手盆。
5.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6.给水管道是否做到了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并不得穿过大便槽与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是否采取了建筑隔断措施。
7.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是否做到了平行埋设时应为0.5m时;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在排水管的上面。
8.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
9.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
10.是否做到给水管不得穿过变配电间。
四、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五、管道附件及水表的选用和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有关规定。
六、水泵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七、吸水井、贮水池和水箱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八、气压给水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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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4.2.2 排水
一、排水系统
1.是否正确地选择排水系统(分流或合流)。
2.建筑物雨水管道是否单独排出。
二、卫生器具及附件
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是否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2.下列设备和容器是否做到了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而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3.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是否设水封装置。
4.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他房间需经常从地面排水时,是否设有地漏。
5.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卫生器具是否满足不得共用存水弯
的要求。
三、管道布置
1.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
3.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4.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5.是否做到了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
6.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7.是否做到了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
8.是否做到了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
9.排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
10.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
四、排水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规定。管道连接和室内排水检查井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五、是否按《建水规》的规定设置通气管。
六、污水泵和污水集水池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七、局部污水处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设有除臭系统。
2.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是否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是否设了独立隔间。
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选用环保部门推荐的处理装置,并不得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4.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是否设有除油装置。
5.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是否设置了隔油池。隔油池内是否考虑了沉淀部分容积。
6.是否做到了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池内。
八、医院污水处理
1.医院污水是否进行了消毒处理,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2.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是否做到了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的要求。
九、雨水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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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4.2.3 热水及饮水供应
一、热水系统
1.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是否根据使用要求、热源、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
按《建水规》的要求确定。
2.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是否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的水加
热器、贮水器的进水是否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供应。
二、加热和贮热设备
1.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2.加热和贮热设备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3.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是否做到了保证最不利处的
配水点所需水压。
三、管材的选用和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四、管道敷设和保温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
五、医院洗婴池的热水供应是否设有控温、稳压装置。
六、饮水供应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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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4.2.4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
一、总体要求
1.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是否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室外给水管、排水管与城镇的给水管、排水管连接时,是否符合有关部
门的规定。
3.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净距以及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是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二、室外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三、室外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
四、室外给水和排水管材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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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4.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4.3.1 消防水源
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库等)是否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是否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二、利用市政低压给水管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在满足最大用水量的情况下,
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不小于0.10MPa。
三、利用市政高压给水管作为室内消防供水水源时,在满足用水总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对水压的要求。
4.3.2 消防用水量
一、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1.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根据其城镇、居住区的人数确定。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人数确定同时火灾次数;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及建筑体积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
3.堆场、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堆场、储罐的总储量或总容量确定。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及冷却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5.厂房、库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
二、停(修)车库(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停(修)车库(场)的防火分类确定。
1.车库是否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
2.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Ⅰ、Ⅱ类车库20L/S;Ⅲ类车库15L/S;Ⅳ类车库10L/S。
3.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10L/S;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5L/S。
三、高层建筑消火栓用水量
1.高层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的防火分类及建筑高度或每层建筑面积确定。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是否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高层建筑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用水量计算。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1.闭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喷淋规范》)的规定,按最不利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2.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同时启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3.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启用两者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
4.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五、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是否根据每个水雾喷头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的数量经计算确定。
六、建筑室内有数种消防给水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需要同时开启
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4.3.3 消防水池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是否设置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且多层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者;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二、 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按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的灭火设备的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火灾延续时间及《建规》或《高规》有关确定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容量。
三、 火灾延续时间
1.消火栓系统
1)居住区、工厂和丁、戍类物品仓库是否按2h计。
2)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液体储罐等是否按3h计。
3)高层建筑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挡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是否按3h计;其余高层建筑是否按2h计。
4)汽车库、修车库是否按2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按1h计。
四、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3时,是否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五、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防冻措施。
六、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设有取水口(井);其水深能否保证消防
车的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其取水口(井)距被保护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七、利用其它水池(如游泳池、观景水池、冷却循环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池时,
其利用的水池是否具备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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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4.3.6 高位消防水箱
一、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二、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1.多层建筑消防水箱是否设置在建筑屋顶最高部位。
2.高层建筑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是否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1MPa(或0.05MPa)。
三、消防水箱的储水量
1.多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是否满足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采用12m3;当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采用18m3。
2.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满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2m3;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6m3。
3.高层建筑采用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是否与高位水箱容量相同。
四、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高位水箱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有无防止消防水泵供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技术措施(串联系统除外)。
五、高层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消防压力时,是否设置增压设施。
4.3.7 室内消火栓系统
一、设置室内消火栓条件
1.多层建筑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各类型建筑的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厂(库)房是否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建筑体积确定。
2.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和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候车厅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3.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Ⅰ、Ⅱ、Ⅲ类修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4.高层建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管道时,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合用管道能否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是否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成独立的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分开设置,若有困难,两个系统合用消防泵时,两个系统的管道是否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4.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力大于0.80MPa时,消防供水系统是否进行竖向分区。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是否在栓口处设置减压装置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5.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不少于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将室内管道接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6.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并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或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引)水管能否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8.多层建筑中超过六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是否至少两条竖管连成环状。
9.高层塔式住宅只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时,是否符合《高规》规定的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及设两根竖管有困难时的限定条件。
10.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是否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11.多层建筑、汽车库及修车库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当某段发生故障时,是否在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5个。
12.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是否能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
13.多层、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每条竖管的管径是否按《建规》、《高规》所规定的每条竖管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竖管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
14.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它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等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是否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接合器按10-15L/S流量经计算确定。
15.超过四层的厂(库)房、高层工业建筑、特大型及铁路站站房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
三、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1.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多层建筑是否各层均设有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消火栓的布置能否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充实水柱长度是否按《建规》的规定:一般不小于7m;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库)房、甲、乙类厂房、汽车库、修车库不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不小于13m。
3.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是否每层均设有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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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感谢!我正好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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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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