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版 1、2、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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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2005 Lv.3
2010年02月20日 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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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 1、2、6、7章)第一章 总则National Technical Measures for Design of Civil Construction Electri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 Safety Supervision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R.China

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 1、2、6、7章)


第一章 总则
National Technical Measures for Design of Civil Construction Electri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 Safety Supervision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R.China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CHINAINSTITUTEOF-BUILOINESTANOAROOESIGN&RESEARCH
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前言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一套大型的、以指导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为主的技术文件,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的首次修编。在此,特向“2003年版技术措施”的编写组和审查组全体成员以及参编单位致以真挚的敬意,
并由衷感谢他们作为“2009年版技术措施”的顾问组成员对本次修编工作所给予的积极支持。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共有《规划·建筑·景观》、《结构体系》、《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及《防空地下室》十一个分册。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供全国各设计单位参照使用,也可供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教学、科研、施工、监理等人员参考。
《电气》分册的内容包括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应急电源、低压配电、线路敷设、常用电气设备配电、电气照明、建筑物防雷、接地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和卫星接收系统、广播系统、扩声系统、会议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机房工程、公共建筑电气设计等二十四章,为便于使用,附录中增加了《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目录》。
本分册的修编,继续秉承2003年版《电气》分册的宗旨,全面、具体、深人地介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程序、方法、内容、常用技术参数、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其含义,设计注意事项;系统介绍智能化系统及系统集成的功能要求、设计方法、系统配置、设备选型、网络接口、通信协议等新技术、新设备;突出介绍了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系统的应用,增加了体育场馆、博物馆、会展中心、综合医院等公共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供参考应用。
希望本分册的修编进一步起到如下作用:
1.通过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全过程的演绎,对规程、规范规定的细化和深化,对新技术应用的延伸和扩展,为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电气设计人员提供一本内容充实、得心应手的工具书。
2.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规定与概念的联系,以期本册既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标尺,又是指向的路标,为刚刚涉足电气设计的年轻人提供一本入门指南,一个可依赖的技术支持。
3.在全面汇编建筑电气各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重点陈述了体育场馆等功能多样、技术复杂的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力图提示相关工程中共性与个性,通用性与特殊性的设计要点,供没计人员、工程筹建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参考。
4.通过对成熟的、新兴的前卫技术与系统设备应用模式的介绍,为新技术、新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发展提供一个展示平台。
本分册的修编,不仅得到原编写人员和审查人员的大力支持,同时得到新参与的编写人员和审查人员的通力合作,特别是本次修编吸纳了全国各地读者的意见和建议,修编工作凝聚了民用建筑电气专业各个领域老、中、青专家的辛勤劳动、编入的内容是业内有关人士多年共同研究、创造的成果,是共有的技术结晶和财富。在此,特向各有关单位专家致以真挚的谢意。本分册编写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1章总则 李雪佩
第2章供配电系统 庞传贵
第3章配变电所 王振声
第4章应急电源 王振声
第5章低压配电 王振声
第6章线路敷设 陈红 徐玲献
第7章常用电气设备配电 李炳华 胥正祥
第8章电气照明 陈琪 王苏阳 张青虎
第9章建筑物防雷 孙成群 方磊
第10章接地安全 孙成群 洪元颐
第11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张青 熊江 张晓利
第12章安全防范系统 孙兰 李立晓 汪浩
第13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王东林 李刚
第14章综合布线系统 郭玉欣 李雪佩
第15章通信系统 赵济安
第16章有线电视和卫星接收系统 和庆堂 王健 徐玲献
第17章广播系统 朱立彤
第18章扩声系统 杨德才
第19章会议系统 段震寰
第20章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胥正祥 刘银玲
第21章信息网络系统 张文才 陈建飚
第22章智能化集成系统 赵济安 苗占胜 邹志刚
第23章机房工程 钟景华 孙兰 杨德才
第24章公共建筑电气设计
体育场馆电气设计 李炳华 李志涛 胥正祥
博物馆电气设计 孙成群 李俊民
会展中心电气设计 白京华 张青
综合医院电气设计 李立晓 刘银玲
由于本分册内容广,工作量大,加之时间仓促,一定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敬请批评指正,以便不断修正和更新。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邮编:100048
联系电话:010—68799100
联系人:李雪佩孙兰徐玲献
E-mail:lixp@chinabuilding,com.cn ; sunl@chinabuilding,com.cn;xulx@chinabuilding,com.cn;www.chinabuilding,corn.cn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电气》分册编写组
二oo九年六月


目录
1总则(1)
2供配电系统(2)
2.1一般规定(2)
2.2负荷分级(2)
2.3各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要求(3)
2.4电压等级选择与供电系统设计(4)
2.5供电质量与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5)
2.6负荷计算(8)
2.7附录(10)
3配变电所(16)
3.1一般规定(16)
3.2配变电系统(17)
3.3配变电所的布置(18)
3.4配电变压器(21)
3.5配电装置(24)
3.6继电保护装置·一(25)
3.7自动装置及操作电源(28)
3.8电工测量(29)
3.9配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31)
3.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36)
3.11附录(37)
4应急电源·(46)
4.1一般规定(46)
4.2柴油发电机组(48)
4.3EPS电源装置(54)
4.4UPS不间断电源装置(56)
4.5太阳能光伏电源装置(56)
4.6附录(61)
5低压配电(75)
5.1一般规定(75)
5.2低压配电系统(76)
5.3低压配电线路保护(78)
5.4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84)
5.5低压电器选择(87)
5.6导体选择(98)
5.7附录(106)
6线路敷设(122)
6.1一般规定(122)
6.2直敷布线(122)
6.3金属导管布线(122)
6.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123)
6.5金属线槽布线(123)
6.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124)
6.7电缆桥架布线(125)
6.8电气竖井内布线(125)
6.9封闭式母线布线(126)
6.10电力电缆布线(126)
6.11预制分支电缆布线(128)
6.12矿物绝缘电缆布线(129)
6.13电缆布线的防火、防腐措施(129)
7常用电气设备配电(131)
7.1一般规定(131)
7.2电动机(131)
7.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36)
7.4自动门(138)
7.5日用电器(139)
7.6舞台用电设备(140)
7.7升降类停车设备(144)
7.8附录(146)
8电气照明(156)
8.1一般规定(156)
8.2照明质量(156)
8.3照明方式与种类(158)
8.4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158)
8.5照明计算(159)
8.6照明设计(160)
8.7照明供电(161)
8.8照明控制(162)
8.9功能建筑的照明设计要求(163)
8.10建筑景观照明(166)
8.11电气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168)
9建筑物防雷(171)
9.1一般规定(171)
9.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171)
9.3接闪器(171)
9.4避雷引下线(177)
9.5接地装置(178)
9.6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179)
9.7浪涌保护器(186)
9.8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90)
9.9附录(191)
10接地安全.(194)
10.1一般规定(194)
10.2电气装置保护接地范围(194)
10.3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95)
10.4接地装置(196)
10.5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200)
10.6电子设备、计算机房接地(201)
lO.7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203)
10.8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205)
10.9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 (209)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11)
1t.1一般规定(211)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211)
11.3系统设计(213)
11.4消防联动控制(213)
11.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16)
1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222)
11.7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装置(223)
11.8消防专用电话(223)
11.9火灾应急照明·一(224)
11.10系统供电(227)
11.11导线选择及敷设(229)
11.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31)
11.13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31)
11.14系统接地的设置(232)
12安全防范系统(233、
12.1一般规定(233)
12.2入侵报警系统(233)
1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38)
12.4出入口控制系统(245)
12.5访客对讲系统(250)
12.6电子巡查系统(251)
12.7停车场(库)管理系统(251)
12.8系统集成(254)
12.9线路敷设(255)
12.10电源与接地(255)
12.11安防监控中心(255)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56、
13.1一般规定(256)
13.2系统构成(256)
13.3系统功能(259)
13.4系统设计(264)
13.5控制机房(265)
13.6缆线选择与敷设(265)
13.7电源与接地(266)
13.8附录(267)
14综合布线系统.(279、
14.1一般规定(279)
14.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设计配置(279)
14.3工作区设计(281)
14.4配线子系统设计(282)
14.5干线子系统设计(282)
14.6电信问、设备问、进线间设计(283)
14.7管理的设计(283)
14.8建筑群子系统设计(283)
14.9安装工艺要求(283)
14.10线路敷设(284)
14.11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286)
14.12各类建筑综合布线工程的系统设计示例(287)
15通信系统.(292)
15.1一般规定(292)
15.2通信接入网系统(292)
15.3程控用户电话(调度通信)交换机系统(293)
15.4无线通信系统(299)
15.5通信配线与管道(301)
16有线电视和卫星接收系统..(305)
16.1一般规定(305)
16.2设计原则(306)
16.3前端 (308)
16.4放大器选择(313)
16.5光纤传输系统(314)
16.6用户分配网络(316)
16.7用户数字电视终端(DVB—C机顶盒)(318)
16.8机房工程(318)
16.9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318)
16.10供电、防雷与接地(319)
16.11附录(320)
17广播系统.(327)
17.1一般规定(327)
17.2广播系统的组成及设置原则(327)
17.3广播网 (328)
17.4设备的选型与设置(330)
17.5控制室(332)
17.6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332)
17.7供电、防雷与接地(333)
18扩声系统.(335)
18.1一般规定(335)
18.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335)
18.3扩声系统的组成(337)
18.4厅堂扩声系统的计算(338)
18.5声道选择(339)
18.6传声器的布置与反馈抑制(340)
18.7室内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与要求(340)
18.8厅堂扩声设备的选择(342)
18.9控制室(344)
18.10扩声系统馈线设计(345)
18.11供电、防雷与接地(347)
19会议系统(348)
19.1一般规定(348)
19.2会议系统的分类与功能(348)
19.3会议电视系统(351)
19.4IP视讯会议系统(354)
19.5会议电话系统(357)
19.6会议讨论系统(360)
19.7会议讨论及表决系统(361)
19.8同声传译系统(361)
19.9会议管理系统(364)
19.10设计要点(365)
19.11会议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366)
19.12线路设计(368)
19.13电源与防雷接地(369)
20公共信息显示系统r370)
20.1一般规定(370)
20.2信息显示系统(370)
20.3医院呼应信号系统(379)
20.4宾馆(酒店)、旅馆呼应信号系统(382)
20.5时钟系统(382)
20.6附录(384)
21信息网络系统(389)
21.1一般规定(389)
21.2网络及其设计原则(389)
21.3网络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393)
21.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394)
21.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396)
21.6广域网连接(397)
21.7网络应用(397)
22智能化集成系统(398)
22.1一般规定(398)
22.2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内容(398)
22.3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398)
22.4住宅建筑(小区)的智能化集成系统(401)
22.5办公、文化、商业、媒体、体育、医院、学校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402)
22.6交通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402)
23机房工程(403)
23.1一般规定(403)
23.2机房一‘(403)
23.3弱电间(410)
23.4控制室(411)
24公共建筑电气设计..(413)
24.1一般规定(413)
24.2体育场馆电气设计(413)
24.3博物馆电气设计(431)
24.4会展中心电气设计(433)
24.5综合医院电气设计(436)
附录(446)
附录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目录(446)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于2003年编写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规程、规范的制定与修订,特别是为认真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决策,根据建设部建质技函[2007]63号文的要求,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
1.0.2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总结《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的应用实践;汇总、提升《节能专篇》中的节能措施;深化、细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特别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中的技术原则、实施要点、注意事项;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常用数据和计赫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
1.0.3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惯相适应,应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0.6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0.7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电气工程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问,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电气设计包括的系统多、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1.0.10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时,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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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2005
2010年02月20日 00:03:44
2楼
2供配电系统

2.1一般规定

2.1.1本章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的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也可供一般工业建筑相应工程设计参考。

2.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建设规划、当地电源条件和电网发展规划,考虑远、近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市政电源条件”,确定用户的外部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供电系统的设计方案。

2.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保证供电质量,减少运行过程中的电能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2.1.4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使系统简单、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合理,分级明确;低压配电线路短,便于管理和维护,节约设备、材料和建设投资。

2.1.5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措施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相关规定。

2.2负荷分级

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或其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将造成的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程度,并考虑电力系统的管理及供电措施,将用户和用电设备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或三级负荷。

2.2.1一级(含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

1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用户)和用电设备。

2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

1)特别重要负荷用户

重要的通信、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国家级会堂、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

2)特别重要负荷设备

①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的用电设备。

②中断供电将造成中毒、爆炸、火灾等的用电设备。

③特别重要负荷用户中的重要的计算机网络及实时处理的计算机等重要设备。

④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

2.2.2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2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单位或用电设备。

2.2.3三级负荷

不属于特别重要和一、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2.2.4民用建筑中的用户及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可参考本章附录2.7表2.7.1及表2.7.2。

2.3各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用户)的供电系统,均与市政(外部)电源条件有关,而市政电源条件一般取决于(由工程筹建单位提供的)当地供电部门确定的“供电方案”。

如果工程筹建单位和当地供电部门未提供“供电方案”,工程设计者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结合本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负荷等级、用电量、供电距离等因素,依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本工程的外部电源、自备电源及用户内各类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系统。

2.3.1一级(含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电源和供电系统

1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要求当两个电源中的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个电源不致同时受到损坏(或检修)。

2特别重要负荷用户的供电电源,应考虑为其供电的一个电源故障或检修的同时,另-电源又发生故障的可能,因此,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市政电源外,尚应增设自备(应急)电源。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

1)特别重要负荷用户;

2)外电源不能满足一、二级负荷需要的用户;

3)设置自备(应急)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的用户;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或备用电源,经济合理者;

5)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者。

4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UPS或EPS装置。

5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自备(应急)电源:

1)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选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有同样要求的照明负荷可选用应急电源装置(EPS);

2)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的动作时问(ATSE切换时问一般小于0.15s,接触器类自动转换装置切换时间一般小于0.5s)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者,可选用带自动转换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3)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者,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当柴油发电机组启动时间不能满足负荷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时,可增设其他应急电源(如UPS或EPS)与柴油发电机组相配合。

6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负荷对其工作时问或恢复正常电源所需时间的要求。与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配合使用的UPS或EPS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min。

7为保证应急电源的独立性,防止正常电源故障时影响或拖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联运行的措施。

8一级负荷用户变配电室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均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各段母线间宜设联络断路器,可手动或自动(高压宜为手动,低压宜为自动)分、合闸。两电源平时应分列运行,故障时互为备用。

9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变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应急母线段,为特别重要负荷设备供电。

为特别重要负荷设备供电的回路中,严禁接人其他级别的负荷设备。

10一级(含特别重要)负荷用户的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断路器保护方式。

1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从本建筑的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采用消防专用回路供电,避免因发生火灾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也同时切断了消防电源。

12为一级负荷设备供电的两个电源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或控制)装置处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必要时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照明负荷可采用两个电源各带-半负荷的供电方式,当一个电源故障时,仍能维持工作场所50%的照度。

13分散的小容量一级负荷(如应急照明),可采用设备自带蓄电池(干电池)或集中供电型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电源。

2.3.2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电源和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供电的要求。可根据当地电网的条件,用电设备的性质、安装位置的分布情况等,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由同-座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在适当位置自动或手动切换供电;

2由两个电源供电,其第二电源可引自邻近单位或自备发电机组;

3当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路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或采用两根电缆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担全部二级负荷;

4当变配电系统的高压侧为两路供电,且低压侧为单母线分段(设有母联开关)时,对大容量设备(例如:属二级负荷的冷水机组),可由变配电所低压配电柜采用单路放射式供电;

5对二类建筑内工作性质相同,容量较小的多台消防设备(例如:多台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排污泵控制箱或多台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可采用两路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树干式配电到控制(或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自动切换箱链接的台数不宜超过5台;

6经双电源切换箱自动切换后,自动切换箱配出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7分散的小容量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路消防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干)电池(组)自动切换供电。当本工程无消防电源时可采用-路正常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干)电池(组)自动切换供电。

2.3.3三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

1三级负荷均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但应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使配电系统简单,便于管理维护,节能、节材。

2小容量三级负荷用户的高压系统,宜采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保护方式。

3当三级负荷用户中,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设备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仅满足一、二级负荷需要的自备(应急)电源。

2.4电压等级选择与供电系统设计

2.4.1电压等级选择

1各级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其计算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电源回路数量、远景规划及当地公共电网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城镇的高压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特殊情况下,可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3 10(6)kV电源应深入负荷中心,以缩短低压配电线路的长度。

4当用电设备功率在250kW及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者,宜采用10kV供电。

对于大型公用建筑的电制冷冷水机组,应根据机组的容量及地区供电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并与负责冷水机组选型者(空调专业设计人及业主)协商,合理选择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户的供配电电压。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10kV(或6kV)冷水机组,以利于节能。

当采用220/380V冷水机组时,宜将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与制冷机组的机房组合在-起或相邻布置,并依据冷水机组电动机启动方式等因素选择变压器容量。

2.4.2供配电系统设计

1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降低电能损耗,节约有色金属,减少电压损失,满足供电质量要求。

2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且分级明确。同-用户内,高压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一、二级负荷不宜多于三级;三级负荷不宜多于四级。

(配电级数不超过三级,不应理解为保护级数不超过三级,配电级数与保护级数不同,不按保护开关的上下级个数(保护级数)作为配电级数,而是按一个回路通过配电装置分配为几个回路的一次分配称作一级配电。对于一个配电装置而言,进线总开关与馈出分开关合起来称为一级配电,不因它的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或采用隔离开关而改变它的配电级数。)

3保护级数不宜过多,配电系统的保护电器,应根据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管理维护的要求设置,各级保护电器之问的选择性配合,应满足供电系统可靠性的要求。

4供电系统的设计,除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设计。

5需要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取不同电压供电。

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电源线路中,某-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7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大型建筑群或住宅小区;

3)超高层建筑,除在地下层或首层设置主变配电室外,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在顶层或中间层设置分变配电室,此分变配电室的单台变压器容量,宜为500kVA及以下,以便运输和安装。具体要求见本措施第3.4节(配电变压器)。

8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负荷等级、容量、分布及线路走廊等情况,也可采用树干式或环网式。

9每条线路、每个配变电所都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交错重叠。

10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11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以便缩短低压供电半径。

12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宜不大于800kVA。

2.5供电质量与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

2.5.1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12325-2003中规定,用电单位(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2.5.2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16—2008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等标准中规定,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正常运行情况下,宜小于下列限值的要求:

1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2一般电动机为±5%;

3电梯电动机为±7%;

4其它用电设备,当元特殊规定时为±5%。

2.5.3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比、电压分接头和阻抗电压;

2降低配电系统阻抗;

3采用(恰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容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4应将单相负荷尽量均匀地分配到三相电源的各相上。

2.5.4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

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2.5.5为减小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对波动性、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波动性、冲击性负荷或波动性、冲击性负荷群,宜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有条件时由短路容量较大的回路供电。

2。5。6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平衡、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尽可能使三相负荷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大于40A时,允许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2.5.7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公共电网电压波形应符合国标《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要求,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3。

2.5.8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4注入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2.5.9当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对非线性用电设备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有条件时进行计算或实测),必要时采取如下抑制措施:

1在3n次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ll变压器,如果谐波严重,又未得到有效治理,需考虑谐波电流对变压器负载能力的影响,必要时,适当降低变压器的负载率。

2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有大容量调光等谐波源设备的公共建筑,宜在易产生谐波和对谐波骚扰敏感的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附近或其专用干线末端(或首端)设置滤波或隔离谐波的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注意选择滤波装置的参数,避免电网发生局部谐振。

3当配电系统中具有相对集中的长期稳定运行的大容量(如200kVA或以上)非线性谐波源负载,且谐波电流超标或设备电磁兼容水平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无源滤波器;当用无源滤波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有源滤波器或有源无源组合型滤波器或设置隔离变压器等其他抑制谐波措施。

4大容量的谐波源设备,应要求其产品自带滤波设备,将谐波电流含量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大容量非线件仍荷除讲行必要的谐波治理外,尚应尽量将其接入配电系统的上游,使其尽量靠近变配电室布置,并以专用回路供电。

5对谐波严重又未进行治理的回路,其中性线截面选择,应考虑谐波电流的影响。

6当配电系统中的谐波源设备已设有适当的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7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载宜采用对称控制,以减小中性线中的电流。当中性线中的电流大于相线电流时,可按本措施第5章,表5.6.3选择中性线截面。

8当三相UPS、EPS电源输出端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时,其输出端中性线应就近直接接地,且输出端中性线与其电源端中性线不应就近直接相连。

9谐波严重场所的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以避免谐振和限制电容器回路中的谐波电流,保护电容器。当采用自动调节式补偿电容器时,应按电容器的分组,分别串人电抗器。

2.5.10提高功率因数的措施

1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1)正确选择变压器容量。

2)正确选择变压器台数,以便可以切除季节性负荷专用的变压器。

3)减少供配电线路感抗,采用正确的电线、电缆的敷设方式及采用同心结构的电缆等措施。

4)正确选择电动机容量,有可能时采用同步电动机。

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供电部门及节能的要求时,应采取以下补偿措施:

1)宜采用电力电容器在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配电室内集中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当设备(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除外)的无功计算负荷大于100kVar时,可在设备附近就地分级平衡补偿。采用就地补偿时,宜采用固定电力电容器补偿方式,补偿装置宜与设备同时通断电(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者除外),补偿容量应防止过补偿。

3)长期运行的大容量电动机,宜采用固定电容器组就地补偿电动机回路功率因数的方式,补偿电容器应安装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负荷侧,与电动机同时通、断电,固定电容器组的容量不应过大,避免过补偿。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②不应采用星-三角启动器;

③对电梯、吊车等机械负载有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当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分级平衡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就地或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功率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①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②常年稳定的无功补偿电容器组;

③长期连续运行的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①当配电系统运行过程中,其无功功率容量变化较大,且既要满足功率因数值的要求,又要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④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③为满足电压稳定要求时。

7)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8)采用集中自动补偿时,宜采用分组自动循环投切式补偿装置,并应防止过补偿、防止振荡(反复投切)、防止负荷倒送和过电压。

9)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②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③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④必要时采用不等容分组、分步投切等措施,以便减少分组组数。

10)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载流电器及导体(如断路器、导线、电缆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

11)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2.5.11无功补偿装置容量的选择。

1在供电系统的方案设计时,无功补偿容量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5%~30%估算。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无功功率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确定补偿电容器的容量。每千瓦有功负荷设备所需无功补偿的电容器容量见本章附录2.7表2.7.5。

2采用无功自动补偿方式时,补偿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宜留有适当裕量。

2.6负荷计算

2.6.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用途

负荷计算的主要内容有设备容量、计算容量、计算电流、尖峰电流。

1设备容量

设备容量也称为安装容量,它是计算范围内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设备名牌上的数据)之和(但应剔除不同时使用的负荷),是配电系统设计和计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2计算容量

计算容量也称为计算负荷或需要负荷。计算负荷是一个假想的持续负荷,其热效应相当于同-时间内实际变动的负荷的最大热效应。通常采用计算范围内30min最大平均负荷,作为计算负荷。它是配电设计时,确定用户或供配电系统的正常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容量、无功补偿容量和季节性负荷容量的依据。也是计算配电系统各回路中的电流,并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开关等电器及导体的依据。

计算内容:除需计算各回路的计算容量和总计算容量外,还应分别计算各级(含特别重要、一级、二级、三级)负荷的计算容量;季节性负荷的计算容量;必要时还应根据计费的需要,分别计算电力负荷和照明负荷的计算容量。

3计算电流

计算电流是计算负荷在额定电压下的正常工作电流。它是选择导体、电器、计算电压偏差、功率损耗等的依据。

4尖峰电流

尖峰电流是负荷的短时(如电动机启动等)最大电流。它是计算电压降、电压波动和选择导体、电器及保护元件等的依据。

2.6.2负荷计算的方法

1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确定计算容量时,可采用单位指标法估算,并根据估算结果确定变压器容量。初步设计阶段当其他专业能提供-些大型设备的用电量时,可将已知设备容量与预估的照明等分散负荷容量相加,确定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各类建筑物的用电指标,可参考本章附录2.7表2.7.6。

2施工图阶段的负荷计算

1)设备容量的计算

在施工图阶段计算设备容量时,应先对单台用电设备或成组用电设备进行如下处理再相加:

①单台设备的设备容量一般取其名牌上的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②连续工作的电动机的设备容量即名牌上的额定功率,它是电动机的轴输出有功功率;

③短时或周期工作制电动机,应将额定功率换算到统-负载持续率的有功功率;

④照明设备的设备容量采用光源的额定功率加附属设备的功率;

⑤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容量不包括备用设备容量;

⑥消防设备与火灾时切除的设备取其大者计入总设备容量;

⑦不同时使用的季节性负荷,如空调制冷设备与采暖设备取其大者计人总设备容量。

2)计算容量(含计算有功功率、计算视在容量、计算无功功率)的计算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求得计算容量(计算有功功率):Pjs=Kx·Pe (2.6.2-1)

式中Pjs——计算有功功率,(kW);Kx——需要系数(可参考本章附表2.7.7);Pe——设备容量,(kW)。

视在容量:Sjs=Pjs/cosФ(2.6.2-2)

式中Sjs——计算视在容量,(kVA);cosФ——功率因数。

无功功率: (2.6.2-3)

Qjs——计算无功功率(kVar)。R类设备的计算有功功率,可以将设备容量之和乘以需要系数。

即:Pjs=Kx∑Pe (2.6.2-4)

不同类型设备的视在功率(Sjs),应将其有功负荷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后求其均方根值,即:

(2.6.2-5)

各类设备负荷的需要系数及功率因数,可参考本章附录2.7表2.7.7。

3)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及容量选择:

①当应急发电机仅为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②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③当利用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有第三电源向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向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二级负荷及特别重要负荷供电的自备发电机,应以消防负荷和所有由其供电的非消防负荷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确定其容量的依据。

4)单相负荷应均衡的分配到三相上。当无法使三相完全平衡时,宜取最大一相负荷的三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并以此等效三相负荷,作为计算相应回路中的电流和选配相应回路的开关、导体等设备的陆据(不包括三相电力变压器容量的选配)。

3计算电流

1)220/380V三相平衡负荷的计算电流:

式中Ue——三相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Ue=0.38(kV)。

2)220V单相负荷的计算电流:

Ijsd=Pjs/Ued·cosФ=Pjs/0.22cosФ≈4.55Pjs/cosФ(A) (2.6.2-7)

3)电力变压器低压侧的额定电流:

(2.6.2—8)

式中Set——变压器的额定容量,(kVA);

Uet——变压器低压侧的额定电压,Uet=0.4(kV)。

4尖峰电流

1)在民用建筑中,常见的尖峰电流是电动机的启动电流,单台笼型异步电动机的启动电流,一般为其额定电流的4~7倍,计算时,应以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样本等资料数据为依据。

2)为多台分别启动的电动机供电的回路中的尖峰电流,应取最大-台电动机的启动电流与其余电动机的计算电流之和。

3)多台电动机同时启动,以及自启动电动机组的尖峰电流是所有参与同时启动的电动机的启动电流之和。

2.7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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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0日 00:04:30
3楼
6线路敷设

6.1一般规定

6.1.1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线缆。在同管或同一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导线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6.1.2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6.1.3布线用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阻燃型制品。

6.1.4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宜分别供电。低压配电线路支线宜以防火分区或结构缝为界。

6.1.5线缆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的洞口等处应做防火封堵。通常可采用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防火堵料。

6-1.6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可按《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表3.7.5查取。

6.1-7有条件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在配电问和弱电问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电气间,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在电气间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强弱电线路间距应满足规程要求。

当工程设有电信布线系统时,不应将电信管线与强电管道同路径敷设。

6.1.8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管最大外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

6.1.9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6.2直敷布线

6-2-1直敷布线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6.2.2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

6.2.3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壁、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30m。

6-2-4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宜加绝缘导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导管保护。

6.2.5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电线水平敷设:室内I>2.5m,室外1>2.7m: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0m的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6.3金属导管布线

6-3—1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敷设在管内的电缆宜采用护套电缆。

6.3-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又称焊接钢管)。

6·3·3穿导管的绝缘电线(除两根外),其总截面积(含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两根绝缘电线穿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2根导线直径之和的1.35倍。

6.3.4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及中性导体穿入同一根导管内。互为备用的线路不得共管。不同回路也不宜同管敷设,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6.3.5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如必须穿越时应加套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6.3。6室外地下埋设管路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金属管的布线方式。必要时,对于次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钢导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措6.3.7金属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室内拉线盒的位置不应选在有二次装修的厅堂内,一般宜设在较隐蔽但又可能维修的部位。

6.3.8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但相互问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200mm,在上面时为300mm,交叉时为100mm;

2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500mm,在上面时为1000mm,交叉时为300m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200mm。

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6.3.9交流单芯线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

6.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6.4.1建筑物的顶棚内,可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6.4.2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套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6.4.3对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6.4.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4.5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6.3.3~6.3.8的要求。

6.4.6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6.4.7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6.5金属线槽布线

6.5.1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6.5.2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6.5.3同一路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几个配电线路可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应急配电线路与正常配电线路应分槽敷设。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它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6.5.4双电源供电的两个电源回路不宜同槽敷设。

6.5。5强电与弱电应分槽敷设,弱电中的不同系统宜分槽敷设。

6。5.6同一线槽内强电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含外护层)不应大于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6.5.7根据建筑功能要求在地面或活动地板内,宜采用可灵活装配的网络地面线槽。

6.5.8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

6.5.9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5.10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

0.5

0.5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0.5

0.3


无保温层

1.0

0.5



6.5.11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金属软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6.5.12金属线槽布线不得在穿越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连接。

6.5.13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线)相连。

6.5.14金属线槽敷设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直线段不大于2m及线槽接头处;

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线槽转角处。

6.5.15金属线槽布线的直线段长度超过30m时,宜设置伸缩节;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宜设置补偿装置。

6.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6。6.1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6.6.2同一路径元电磁兼容要求的几个配电回路可敷设在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6.5.6条的规定。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但符合6.3.4条规定时可以除外。

6.6.3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穿人金属管保护,防止机械损伤。

6.6.4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6.6.5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6.6.6电线、电缆在刚性塑料导管(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6.7电缆桥架布线

6.7.1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根据腐蚀阶质的不同对电缆桥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6.7.2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低于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6.7.3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电缆桥架问不应小于0.3m;

2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宜小于0.5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m;

3控制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2m;

4桥架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3m。

6.7.4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问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6.7.5在电缆托盘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托盘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电力电缆应考虑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6.7.6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 1kV以上和1 kV以下的电力电缆;

2向同一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它照明的电缆;

4电力和电信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6.7.7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7.8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6.5.10条表中规定。

6.7.9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干线编号、型号及用途。

6.7.10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6.7.11在电气问内敷设的电缆桥架一般用梯架。

6.7.12用于消防系统的电缆桥架应满足消防要求。

6.7.13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金属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PE线)相连。

6.7.14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6.8电气竖井内布线

6.8.1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内强电及弱电垂直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金线槽、电缆明敷、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6.8.2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用电负荷眭质、各支线供电半径、建筑物的变形缝设置和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此外还应考虑: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尽量减少干线电缆的长度和电能损耗;

2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6.8.3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 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同时楼层问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预留洞或金属套管)处应进行防火封堵。

6.8.4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配电箱、端子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以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6.8.5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或采取隔离措施(如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板隔开),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6.8.6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6.8.7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问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6.8.8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6.8.9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6.8.10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9封闭式母线布线

6.9.1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6.9.2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6.9.3封闭式母线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9.4封闭式母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6.5.10条表中规定。

6.9.5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撑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应采用支架固定。

6.9.6当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终端头应封闭。

6.9.7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膨胀节;当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宜增加膨胀节。

6.9.8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6.9.9多根封闭式母线并列敷设时,各相邻封闭式母线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6.9.1 0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6.9.1 1封闭式母线作配电干线时其载流量选择宜留有裕度。

6.9.12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导体(PE线)相连。

6.9.13封闭式母线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



6.10电力电缆布线

6.10.1电力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6.10.2室外电缆线路可采用直接埋地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排管内敷设等方式;室内电缆布线包括电缆沿墙及建筑物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管埋地敷设等。

6.10.3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应便于敷设、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6.10。4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设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6.10.5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6.10.6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分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最小弯曲为:铠装电缆≥20d,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控制电缆≥10d,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5d。

6.10.7电缆支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防腐。

6.10.8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方式。

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的场所,也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100mm厚的细沙或软土,然后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5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5倍。

1)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6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以及与各种设施平行或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关规范要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 6—2008表8.7.2)。

7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荒物散水坡外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6.10.9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根数为18根及以下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方式。当电缆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布线。

2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底部应作不小于0.5%纵向排水坡度,并设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人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3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但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4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人建筑物及变配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5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于0.7m。

6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明敷设时,当考虑防蚁、防鼠害功能要求时,应选用钢带铠装塑料外护套类型的电缆。

7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应低于1.9m,与管道交叉处局部净高不低于1.4in。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宜采取自然通风。

8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9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它管线不宜穿过电缆隧道。

6.10.10电缆在排管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 2根且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路段。

2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4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预留备用管孑L。

5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in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6电缆排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7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为便于拉引电缆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问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6.10.1 1电缆在室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电缆敷设应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物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暗敷设。

2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如电气竖井、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等)时不受此限制。

3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敷设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4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时,应穿导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10。12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应埋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对管15实施阻水堵塞。

6.10.13电缆穿墙处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隧道内每50m需设一道防火密闭隔门,通过隔门处的电缆须作防火处理。

6.10.14电缆进户线穿墙管宜不小于DNl00钢管,由供电单位维护管理时应为DNl50钢管。



6.11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6.11.1预制分支电缆适用于民用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

6.11.2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沿建筑物表面以支架或电缆桥架(梯架)等构件明敷设。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以便固定主干电缆。

6.11.3预制分支电缆的主干电缆采用单芯电缆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防止夹具产涡流。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6.11.4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用的不同敷设方法,别符合本措施第6.10.1~6.10.14条中相应敷设方法的相关规定。



6.12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12.1矿物绝缘MI电缆是将高导电率的铜导体嵌置在内有紧密压实的氧化镁绝缘材料的无缝铜管,构成的铜芯铜护套氧化镁绝缘防火电缆。金属护套无机矿物绝缘(Y1vrw系列)电缆是在同一金护套内,由无机矿物带、纤维和纤维带作绝缘层的单根或多根绞合的软铜线芯组成的电缆。宜用于民建筑中高温或有耐火要求的场所。

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敷没条件,选择电缆沿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电缆沿支架敷设或电缆穿导管敷设等方式。

12.2电缆敷设的全部路径应满足下表规定的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
电缆外径D(mm)

D<7

7≤D<12

12≤D<15

D≥15


电缆内侧最小允许弯曲半径R(mm)

2D

3D

4D

6D



6.12.3电缆在下列场合敷没时,由于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电缆振动和伸缩,应考虑将电缆敷设成“s”或“Ω”型,其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如北方地区室外敷设;

2有振动源场所的布线,如电动机进线或发电机出线;

3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之问。

6.12。4多根单芯电缆敷设时,应选择合适的排列方式,以减少涡流影响。

6.12.5电缆敷设时,在转弯处、中间联接器两侧,应加以固定。

6.12.6对电缆在运行中可能遭受到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6.12.7当电缆敷设在下列情况时应采用带塑料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

1电缆明敷在有美观要求的场所;

2穿金属导管敷设的多芯电缆;

3对铜有强腐蚀作用的化学环境;

4电缆最高温度超过70℃但低于90~C,同其他塑料护套电缆敷设在同一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时,或人可能触及的场所。

6.12.8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防止电缆遭受机械损伤,单芯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应采取分隔磁路措施。

6.12.9矿物绝缘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6.12_10每路电缆的终端和中问联接器安装施工完后,应经绝缘电阻测试达100M~~以上才能交付使用。



6.13电缆布线的防火、防腐措施

6.13.1对宜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6.13.2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配电盘、柜的孔洞处,电缆管孔应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6.1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13.4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料。

1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2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处;

3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4至控制室或配电装置的沟道人口、厂区围墙处。

6.13.5电缆布线经过下列部位孔洞时宜设置防火封堵。

1电缆由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

2电缆竖井穿过楼板处,见6.13.3条;

3电缆进出竖井的出入口处;

4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TL-~P位;

5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孑L洞处;

6主控制室或配电室与电缆夹层之间;

7跨越防火分区以及竖井内跨越楼层的电线管两端管口处;

8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6.13.6重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在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6.13.7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必要时采用高强度防爆耐火槽盒进行封闭。

6.1 3.8按设计要求采用耐火或阻燃型电缆。

1选用耐火电缆或利用防火材料、包带等进行耐火保护;

2选用阻燃电缆或利用防火材料、包带等进行耐火保护;

3设置自动报警或专用消防装置;

4实施防火构造。

6.13.9防火重点部位的出人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6.13.10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阻燃电缆与阻燃电缆并列配置。

6.13.11在电缆沟内的电缆,有防爆、防火要求时,应采用埋砂敷设。

6.13.12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根据需要采用涂漆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6.13.13在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内明敷的电缆保护管,宜用钢质管,并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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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2005
2010年02月20日 00:05:41
4楼
7常用电气设备配电

7.1一般规定

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1.2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系统设计应合、可靠,并与负荷等级相对应。

7.2电动机

7.2.1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直流1500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7.2.2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它用电设备的工作。

2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当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它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对于低压电动机,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3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

①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②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7.2.2—2的规定;

⑧电动机启动时,不应影响其它负荷的正常运行;

④制造厂对电动机的启动方式无特殊要求。

2)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降压启动,宜采用切换绕组接线、自耦变压器、软启动等方式启动。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4绕线转子电动机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电流的平均值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启动转矩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转子电动机一般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的方式启动,但对在低速运行和启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敏变阻器启动,宜采用电阻器启动。

5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电流不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6在由城市低压网络直接受电的场合,电动机允许全电压启动的容量应与地区供电部门的规定相协调。

7.2.3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相问短路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及低电压保护。

2交流电动机的相问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相问短路保护电器:

①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为允许无选择地切断的不重要负荷;

②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2)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②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③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但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3)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5倍。

经常有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自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经常无人操作的电

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手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

4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当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5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运行中容易过负荷的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启动或自启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没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

3)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但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4)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如装设过负荷保护,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5)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热继电器宜采用电子式的热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也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B)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②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Izd=(KKKjxIed)/(Khn) (7.2.3)

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变比。

7)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机械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类型如表7.2.3所示。

表7.2.3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
类别

1.05Ied时的脱扣时间

1.2Ied时的脱扣时间

1.5Ied时的脱扣时间

7.2Ied时的脱扣时间


10A

>2h

<2h

<2min

2~10s


10

>2h

<2h

<4min

4~10S


20

>2h

<2h

<8min

6~20s


30

>2h

<2h

<12min

9~30s



轻载负荷宜采用类别为10A、10类的过负荷保护器件,中载宜选用类别为20类的过负荷保护器重载宜选用类别为30类的过负荷保护器件。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向厂家订购与电动过负荷特眭相配合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

6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行相保护;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1c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7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启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断开足够数是的电动机,以保证重要电动机在电压恢复时能自启动:

①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②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宜为0.5~1.5。

2)需要自启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要求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自启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当采用接触器的电磁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如由其它电源供电,则主回路失压时,应自断开控制电源。

4)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一接触器的保护、控制线路时,其接触器的失压释放动作时间,必须长于断器的断开电流时问。

5)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荻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8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没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7.2.4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知加保护器件和导线等组成。

2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①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②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性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将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的隔离。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它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的开断。

3下列设备可作为隔离电器:

1)多极或单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

2)插头或插座;

3)熔断器式连接片;

4)连接片;

5)不需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6)符合本条第4款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做为隔离电器。

4隔离电器附加安全要求:隔离电器在其触头处于断开情况下,必须满足隔离功能所要求的绝缘距离,绝缘距离应符合《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l4048有关条款的规定。隔离电器还应装设指示动触头位置的指示装置,该位置指示器应以可靠的方式与动触头相连接。严禁半导体电器作为隔离电器。

5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相配合。

1)电动机的保护配合分为1类配合和2类配合。

①1类配合要求在短路情况下接触器、热继电器可以损坏,但不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其它器件不能损坏;

②2类配合要求在短路时,接触器、启动器触点可容许熔化,且能够继续使用,但不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能损坏其它器件。

2)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载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l4048有关条款的规定。

3)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按其启动、运行特性可分为三类,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机械的运行特性相酉己合。

①轻载:启动时间短,起始转矩小;

②中载:启动时间较长,起始转矩较大;

⑧重载:启动时间长,起始转矩大。

4)接触器或启动器的限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启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型式和规格。

6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特性应符合7.2.3第2款的规定,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接地保护有关条款的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7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要求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启动器或其它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启动次数较少的电动机,可使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保护和控制要求时,3kW及以下电动机可采用低压负荷开关,但其开关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它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一部分。

8电线或电缆(以下简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导线应满足机械强度、电压损失、短路时的热稳定、问接接触保护配合等要求;

3)绕线式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启动后电刷不短接: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②启动后电刷短路: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其它情况下,不宜小于50%。当导线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7.2.5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1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但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2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或仪表。

4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5在操作频繁的可逆线路中,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7.2.6其它

1电动机主回路宜优先采用组合式保护电器。组合式保护电器分为两类:一类是集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过载保护电器于一体;另一类包括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的各个功能。

2电动机当采用软启动装置,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动机启动时,由软启动装置启动电动机;当电动机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由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

2)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软启动装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

①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和控制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②当一组具有“使用/备用”的电动机,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可以共用一台软启动装置。

3电动机主回路中可以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保护准确、动作灵敏、功耗低等特点。它可实现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缺相保护、温度保护、三相不平衡保护等功能。

7.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3.1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其电气控制设备均由制造厂家(或公司)成套供应。

7.3.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的规定。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2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3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变配电所低压开关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当有困难时,电源可由同层配电箱接引;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为三级负荷,公共建筑的重要场所宜为二级负荷供电。

7.3.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即为拖动电动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

7.3.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开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2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持续负荷电源和拖动电动机的启动电流来确定;

3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荷电流一时问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一时问特性曲线相配合。

7.3.5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导线时,应由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不小于计算电流,线路较长时,还应检验其电压损失。

1单台交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其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或铭牌0.5h(或1 h)工作制额定电流的90%。

2单台直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交直流变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140%。

3向多台电梯供电电源容量的计算,应计人同时系数,参见表7.3.5。

表7.3.5多台电梯的同时系数
电梯数量(台)

2

3

4

5

6

7

8

9


使用程度频繁

0.91

0.85

0.80

0.76

0.72

0.69

0.67

0.64


使用程度一般

0.85

0.78

0.72

0.67

0.63

0.59

0.56

0.54



7.3.6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讯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前取得;厅站指示层照明宜由电梯自身电力电源供电。

7.3。7客梯电力驱动方式分为交流驱动和直流驱动。

1交流驱动分为:交流调压调速和变频调速。

2直流驱动分为:晶闸管供电的直流电动机驱动和斩波控制直流电动机驱动。

7.3.8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服务对象,确定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运送能力和设备类型、台数。

1交流自动扶梯计算电流应为每级拖动电机的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与每级的照明负荷电流之和。

2自动人行道计算电流为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与照明负荷电流之和。

3选择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配电线缆时,应依据设备的计算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并应考虑线路的敷设环境条件。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不小于计算电流,并应校验其电压损失。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能暂停或低速运行。

7.3.9机房配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专用的信号与控制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2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2001x,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4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5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机房内配线应使用阻燃电线管或阻燃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

7.3.10有专用机房的电梯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方便接近的机房人口处。

7.3.11无专用机房的电梯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旁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7.3.12下列设备由专用供电回路供电,不受电梯主电源开关控制: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问的电源插座;

4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7.3.13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7.3.14电梯井道内配电线路应符合下述条件:

1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和电缆等;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也应是阻燃性的,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

2敷设在建筑物外侧的观光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设备均应考虑气象条件的影响,并做好防水处理;

3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照明,具体做法为:据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不超过7m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4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应加防护罩;

5在机房、轿顶、底坑应装有单相带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7.3.15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设计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

1客梯应具有防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首层或指定层,轿箱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4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作盘;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箱内宜设有和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以设闭路监视摄像机;

6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连续供电不小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1x;

7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8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其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启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7.3.16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7.3.17在机房和滑轮问,必须采用防护罩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最低为IP2X。

7.3.18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电源中性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

3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构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4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5接地支线采用黄绿相问的绝缘导线,并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相互连接后再接地。

6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

1)电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7保护线端子和电压为220V及以上的端子应有明显标记。

8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7.4自动门

7.4.1本节适用于宾馆、商店、办公楼、医院手术室及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的自动感应平移门、两翼自动旋转门、四翼自动旋转门、电动卷帘门、自动伸缩门等多种人行出人口自动门的配电设计。

7.4.2对于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宾馆、商店、办公楼等)宜选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对象为静止或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残疾人活动室等)宜选用红外线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7.4.3传感器使用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水防护措施;

2传感器宜远离干扰源,并应安装在不受震动的地方,否则应采取防干扰或防震措施;

3自动门的运行噪音不宜大于60dB;但对特别安静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等)则不宜大于45dB。

7.4.4自动感应平移门,其控制器接受来自感觉器的检知信号,并根据电机反馈及行程开关状态,控制传动电机运行。电源敷线方式为AC220V、50Hz、功率约90W,可由左或右两侧沿顶或地引至接线盒,由接线盒引软管至门内预留管接口。适用于办公楼、商店、医院等。

7.4.5四翼自动旋转门,其控制器位于曲壁室内侧主柱上,驱动系统由微电脑处理器变频器控制,当红外探测器探测到物体时,门开始旋转。如按下紧急停止按钮,门停止转动。电源敷线方式为AC220V、50Hz、功率约90W,可由吊顶上方或门的一侧引入旋转门的控制器。适用于宾馆、商店、办公楼等。

7.4.6两翼自动旋转门,主控箱位于旋转门转动部分的横梁上。感应器有红外线运动探测器,位于旋转门进出口上方;中央平滑门防夹感应器,位于展箱门柜距地面0.6m处;门扇防撞减速感应器,位于展箱立柜距地面0.6m处;门扇防撞停止感应器,位于距地面0.46m,距门扇0.2m处;门翼防撞感应器,位于旋转门转动天花的边缘;门柱防夹感应器,位于旋转门固定部分的华盖下部边缘。

电源敷线方式为AC220V、50Hz、功率约为25W×2,可由吊顶上方或门的一侧引入旋转门控制器;

如旋转门上带有照明灯具,则需沿旋转门电源管线路再敷设一根照明线路。适用于宾馆、商店、办公楼等。

7.4.7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火灾隔离用的电动卷帘门应有可靠的双电源供电,用于一般目的的电动帘门应由就近的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须装有过电流保护;

2卷帘门控制箱应设置在卷帘门处,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卷帘门的一侧或两侧设置手动控制按钮,安装高度宜为中心距地1.4m;

3用于火灾隔离用的电动卷帘门的控制应符合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7.4.8自动伸缩门,由门体、驱动装置、控制系统组成。开门机采用单相电容运转电机,可遥控电动操作,停电或故障停机时,使用专用钥匙脱开离合器,实现开关门。产品分有轨和无轨伸缩门。控制箱设在有人值班室能直接观察车辆进出情况。电源为AC220V、50Hz、功率约为370W,适用于大门等。

7.4.9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需装有过负荷保护。

7.4.10自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7.4.11实现人员出入门时对门的管理和开启控制,可与室内冷(热)能、照明等设备系统进行反馈控制,避免门开启或室内无人时,上述设备系统仍处于运行状态,从而降低能源消耗,以利节能。



7.5日用电器

7.5.1本节适用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内日用电器的配电设计。

7.5.2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接线应装设单独回路保护和控制,配电回路要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固定式可不设剩余电流保护。

7.5.3接插功率在0.25kW及以下的电感性负荷(如电动机)或2kW及以下的电阻性负荷(如电热器),可以采用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做功能性开关。

7.5.4当日用电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时,其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10%。

7.5.5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敷设,应满足下列条件:

1应采用铜芯绝缘护套软线或电缆穿管敷设,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2当回路上接有两个或多个插座时,其接用的总负荷电流,不应大于线路的允许载流量。

7.5.6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和使用条件确定:

1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头,以防将插头插入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

2干燥场所,宜选用普通插座,当需要接插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采用带接地插孔的插座;

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或保护型的带保护触头的插座,其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4对于接插电源有触电危险的日用电器,宜选用带开关能断开电源的插座;

5住宅内插座,当安装高度为1.8m及以上时,可选用普通插座;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

座;如选用安全型插座且配电回路设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其安装高度可不受限制;插座如是单独回路时,每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灯头和插座混合用的回路插座不应超过5个;办公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6儿童活动场所,插座距地安装不应低于1.8m,宜选用安全型插座。

7.5.7插座的额定电流,应为已知使用设备额定电流的1.25倍。插座回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对未知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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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2005
2010年02月20日 00:06:21
5楼
:) 有了再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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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x_98
2010年02月22日 14:12:46
6楼
:time: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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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lp_78
2010年02月22日 21:21:23
7楼
希望有更多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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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腚
2010年02月22日 22:02:38
8楼
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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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zzzz999
2010年02月22日 22:12:18
9楼
希望更多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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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jzfh000
2010年02月23日 09:53:59
10楼
为什么不直接把文件上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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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f6559085
2010年02月23日 20:11:45
11楼
好东西,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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