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底部加强区的高度: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砼结构8.2条与 抗震规范编写组在2003年的答疑中不同 与G101-11中的说明也有区别 到底该怎么取值呢?2.地下二层的地下室,顶板不作为嵌固端的话 ,如果地下室范围内有2幢及以上高层时,是否考虑按大底盘多塔结构计算?;而本来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的话可以作为独栋计算.3.现在在做一个一层地下室,侧向刚度满足嵌固端的要求,但是专业负责人说, 不必考虑顶板作为嵌固端板厚180的要求,应该怎么理解??
2.地下二层的地下室,顶板不作为嵌固端的话 ,如果地下室范围内有2幢及以上高层时,是否考虑按大底盘多塔结构计算?;而本来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的话可以作为独栋计算.
3.现在在做一个一层地下室,侧向刚度满足嵌固端的要求,但是专业负责人说, 不必考虑顶板作为嵌固端板厚180的要求,应该怎么理解??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沙安,孙建华,白雪霜,毋剑平.
93.按抗震规范6.1.10条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时,若有地下室时,是否仍从首层算起,地下室部分的加强部位如何设置?
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是指在抗震墙底部,包括的一定高度内,适当提高承载力和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弯曲型和弯剪型结构的抗震墙
,塑性铰一般在墙肢的底部,将塑性铰及其以上的一定高度范围作为加强部位,其目的是在此范围内采取增加边缘构件箍筋和墙体横
向钢筋等必要的抗震加强措施,避免墙肢剪切破坏、改善整个结构的抗震性能。
抗震规范6.1.10条规定了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范围,有地下室的房屋,在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时,根据地下室
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分成以下两种种情况:
⑴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从首层向上算,按6.1.10条的规定取值,同时将加强部位向地下室延伸一层(具有一层以上地下室的房室
可仅延伸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以下可不按加强部位对待)。
⑵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根据震害调查发现,地震的震害在地表附近较严重,地下室震害较少,通常±0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嵌固要求,若地下室无法满
足嵌固要求,通常底下一层底板处可基本满足。此时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按该处向上算1/8的总高度及地下一层加首层高度的
较大值,且按不大于15m取值。此时若有一层以上地下室不必再向上延伸至地下的二层以下。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砼结构
8.2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
8.2.1 高层建筑中,当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确定不当,取为自地下室顶
板向上算起,取底部2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15m。
改进措施: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根据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等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嵌固部位的确定应遵守《抗震规范》
GB50011第6.1.1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地下室顶板可以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一层
顶板向上算起,取结构底部两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取1/10)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15m;同时地下一层
按加强部位设计。
而当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时,则应是以地下一层底板而不是地下一层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这
种情况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算起,取底部两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15m
;同时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下延伸一层按加强部位设计。
此外,当由于地下室顶板大部分板面标高下降、开大洞、或车库(墙体少)等原因,不能满足地下一层顶板作为结构嵌固部位时,剪力
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也应从地下一层底板(为嵌固部位时)向上算起,取底部两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
15m;同时地下一层底板向下延伸一层按加强部位设计。
G101-11中29页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 请问该如何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