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监理职责正在强化2 安全监理职责法有明文3 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三个基本点4 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复杂性
1 安全监理职责正在强化
2 安全监理职责法有明文
3 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三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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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复杂性
2楼
商榷:"可以采取的控制手段包括“会商、告知、许可、警戒、指令、暂停、报告”。"7个手段除了后3个外,余超出了
<监理规范>
的范畴.因此落实起来根据不足.
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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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监理规范?楼上看的那年监理规范,看的那个行业的监理规范,监理规范里面有安全管理规定吗,给我们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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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先说“告知”。监理的工作对象是施工单位,所有“告知”,都可以采用“指令”的形式下发。例如:监理工作交底中的内容,不仅仅是告知,实际上是监理指令的解释和落实,是向施工单位提要求,订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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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就目前实施的规定看,《监理规范》内容与393号令规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是一致的,没有根本性的冲突。譬如:监理人员在安全控制手段上也采用《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施工暂停令》等等形式。《监理规范》没有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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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们在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已有的监理工作基础上,对涉及施工人员安全方面增加了工作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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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欢迎网友对安全监理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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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参考一下楼主所提出的安全监理控制要点,实施起来难度真的不小啊,和施工单位闹僵后,业主和施工单位会逐步架空监理的现场控制的权利,这活基本就没法干了啊,工地上很多安全隐患,但不出事,工程完了,隐患就消除了啊,这个安全监理参与的深度真的不太好掌握啊,参与深了施工单位会有依赖性,参与浅了吧,业主又认为你不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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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个人认为,安全监理只是监理引进国内后的一次“中国特色改进”。试想最初的监理制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其存在的意义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实体进行有效的控制,给业主一个满意或理想的结果。因为业主有服务需求,监理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所以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现在硬要把“安全监督”强加给本已可怜的监理来承担,我觉得实为不妥。
业主不会委托监理去监管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所以不会就此项工作予以费用补偿。事实上只要有生产活动的地方就会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问题,建筑生产活动繁琐、复杂,现在的形式是只要出现安全问题,监理就有责任,不管是直接的还是连带的,先检查监理是否有“指令”或“通知”之类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那监理就死定了。若是有相应的“指令”或“通知”,那还要看在施工单位不执行时监理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了没有,若没报告监理也逃脱不了干系。大家说这合理吗?监理不仅要完成合同赋予的质量、投资、进度的管理,还要义务承担“间谍”工作,这样的监理在工地如何同施工单位与业主和谐共处?如何能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还有更头痛的问题就是,监理无奈当“间谍”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时,各位领导大人只会收下报告,并不履行“签收”手续(防止你做证据),并告诉你很快就会去工地处理。你在工地提心吊胆的天天等天天盼,犹如盼红军,可是直到隐患化解,问题得以消除也没有见到各位领导的身影。安全监理是什么?我想只是各位领导的“挡箭牌”、“替罪羊”而已。
观点可能有点偏激,请各位谅解。更欢迎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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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监理必看的安全监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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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10楼的跟帖有水分!土木币已经是负值,无法下载、阅读1楼的资料,何来“监理必看的安全监理知识”的感想?警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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