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其余条文略)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其余条文略)
根据在下理解,只要市政给水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当消防总用水量超过25L/s,则应设置包括室内外消防水量的水池①;
那么水池①所包含的室外消防水量是否必为供消防车取水?必须设消防车取水口?按照这样理解,既然已设取水口,室外消火栓设与不设应该怎样决定?
以下的问题上海的同行不知怎么理解:
上海水灭火规范规定,“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应设消防水池。那么当一个建筑(上海),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水池的确定按照什么原则,如果按照上海的规范,则与国家规范抵触(我觉得地方规范的实施以抵触国家规范为代价,未免不能服众)。依国家规范,那么上海的规范等于多此一举。让人摸不着头脑;
2楼
1,可以不设室外栓
2,你说的是两个问题吧?
第一个你说的是国家规范里关于室外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第二个你说的是上海规范关于室内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请你再仔细看看两本规范关于室外和室内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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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我说的是两个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疑问是,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支状管网或一路给水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消防取水口?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把上海市的条文转述如下:
5.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引入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
5.1.6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两相对照,不难发现,两个规范的消防水池含义是一样的,并无区分是室内水池或室外水池的概念,另外,两个规范对设消防水池的要求,一个是“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一个是“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那么若出现“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的情况,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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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上海工程(市区)一般能保证两路给水。因此一般消防泵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做水池的情况一般有:1,超高层,做100T水池。(有时也可跟消防局商量不做)2。郊区市政水压不足,自来水公司要求做过路水池(吸水井),只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即可考虑补水,当进水管径足够时,做吸水井即可)。以上两种情况水池都不用考虑室外消防,室外仍由室外消火栓保证。因此上海市水灭火规程这一条其实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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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1。第一个问题规范上很明确。当只有一路进水且室内外用水量小于25升时可不设消防水池,那也自然不用设置取水口。
2,关于这一点楼主你有点走进误区了,作为一个设计人员你在上海就采用上海规范,不要去想国家规范怎么怎么样,做全国项目就只去考虑国标,不要把两种东西搅在一起,不适用的。你单独看看两本规范,觉得还有什么不明白吗?
上海规范的“2 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这一条实际是规定了什么样的房子可以不设置消防水池,难道说这条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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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请问你在上海执行上海规犯;我在天津执行天津规犯,那么建规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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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为什么建规一定要有用呢?听你口气你象是编建规的或者是卖建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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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四楼的朋友应该也是上海的同行。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就是因为我碰到了上述的情况:室外消防水量20L/s,室内10L/s,而市政给水管只有一路。在方案扩初时不知该如何决定是否设置消防水池。根据上海规范,我显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但明显违反了《建规》8.3.3条。
另外,根据我个人的理解,规范之所以为规范,在于它的条文语言的经典性,所谓经典性,就是每项条文所阐述的原则是我们设计人员所遵守的依据。那么五楼的朋友说在上海就完全执行上海的规范而置国家规范于不顾,那么上海规范总则第三条:“在满足本规范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文,该如何在设计中加以执行?莫非此条文为泛泛空言,场面话而已?若上海规范在总则中说:“设计中若出现与国家相关规定抵触,以本规范为准”,那么在下可敢理直气壮。否则以后消防一旦出了问题,白纸黑字,百口莫辩。那么小弟我真要抽点时间去牢里坐坐了……
话扯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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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老兄,全中国就只有上海和天津两个城市吗?逻辑有问题啊。
其实仔细对比,建规(及高规)与上海水灭火规范有差异或矛盾的地方还有很多。我们单位的老法师曾列一对比表,共16页。所以不要为一个条文如此郁闷了。如果是上海工程,就按上海规程做,消防局通过就行了嘛!楼主如果是上海同行,应该不会有这样的困惑。如果是外地同行做上海工程,那还要拿上海的规范到单位里备个案,如果你们也是ISO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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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楼主,你还是太低估了编规范的老法师的能力,本案中你的疑问人家都考虑到了。。你就按照规范做不会有人请你坐牢的。请仔细看上海规范的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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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恩!说的不无道理。
话回原题,关于建规8.3.3和8.3.4条,似乎可以直接得到这样的逻辑:
支状管网或一路进水且总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设消防水池-----→应包含室外消防水量-----→室外消防水量供消防车取水-----→设取水口……这么一来,只要是支状管网或一路进水似乎只能是设取水口的水池这个选择了?
作为新手,我还想多问各位同行几句:
1、设了取水口的水池,不能覆盖整个小区(150m半径),那是不是得设2个、3个甚至更多水池……?
2、取水口到底有多少种形式?因为我从没见过;可否大致形容一下常见的几种形式如何构成的?
3、一个概念问题:室外消防分常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给水,那么取水口的水池给水,应该算做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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