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8.3.3条、8.3.4条的理解和疑问!
波浪
波浪 Lv.8
2005年07月11日 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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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其余条文略)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其余条文略)

根据在下理解,只要市政给水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当消防总用水量超过25L/s,则应设置包括室内外消防水量的水池①;
那么水池①所包含的室外消防水量是否必为供消防车取水?必须设消防车取水口?按照这样理解,既然已设取水口,室外消火栓设与不设应该怎样决定?

以下的问题上海的同行不知怎么理解:
上海水灭火规范规定,“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应设消防水池。那么当一个建筑(上海),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水池的确定按照什么原则,如果按照上海的规范,则与国家规范抵触(我觉得地方规范的实施以抵触国家规范为代价,未免不能服众)。依国家规范,那么上海的规范等于多此一举。让人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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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3日 15:26:33
12楼
个人理解:
1,消防水池的设置,超25个秒公升时要设置;设置的容量为超过25个秒公升部分的火灾延续时间的容积(比如室内、室外之和为30个秒公升,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则为30-25=5个秒公升,2小时,即36立方。规定单路进水,25个秒公升,即理解为25个秒公升为消防车出力范围的保障水量。
2,消防水池取水口设置在消防水池处,其他室外消火栓仍从室外环网接出。
3,当设计消防水量包含室内外消火栓和自动喷淋时,且当室内外消防水量可以由市政管网保障时,自动喷淋系统设置消防水池且容积要补足保障不足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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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3日 15:28:39
13楼
4,关于上海规范,个人认为虽然只是规定室内消火栓超15个秒公升要求设置水池,但本意应仍为保障供水安全性之要求。---这一点其实和建规双路单体进水要求一直,所谓双路进水,我个人理解就是要求安全供水。
5,关键一点,上海规范这样单独提出室内消火栓水量,是否为了说明上述第三条中,自动喷淋系统可以剥离“室内外消防水量”而单独考虑???

以上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各位专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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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浪
2005年07月13日 19:41:12
14楼
楼上的朋友的第一个观点想象力非同凡响!但似乎不合要求;
不过,后面说到的关于自动喷淋的问题时,我倒觉得很有道理。否则,我们真的要怀疑上海规范条文措辞的严谨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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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3日 20:44:59
15楼
请教楼上,何为“第一个观点想象力非同凡响”???
我的说法有误么???虚心求教哪里错了???不要只是说对错,讲一讲错在哪里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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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浪
2005年07月14日 10:09:12
16楼
你可以仔细看一下规范,明确说明“一路供水或支状,当室内外消防水量大于25L/s时,要设消防水池,且消防水池应包括室内外消防水量”。那么根据你的理解,则为超出25L/s以后的水量。显然与之不合。
依我理解,之所以以用水量界定设立水池与否,主要是以消防水量来表达出火灾的危险性,也就是当水量超过25L/s时,火灾危险性大,设立水池是为了保证消防时用水保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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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5日 09:48:19
17楼
楼上:
我的理解:
1,“消防水量”指的是消防水池容量么??还是消防水池容量加上外管网火灾延续时间内补水量???我认为明显是指后者。我们大量工程实践也是按照后者来做的。
2,消防水池的问题,规范规定实际上是分为两步来作判定:第一,是否设置消防水池;第二步,消防水池容积的确定。
3,讨论一个消防水池容积多大,本质的问题是补水量的落实。当一路供水的时候,这一路水是否可以视为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我理解只有当双路进水是才可以考虑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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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5日 09:48:50
18楼

以上3条如果没有异议,那么我们接下来讨论一路进水的情况。
4,规范规定的,一路进水,25个秒公升限制。超过设置水池不超不设置,单纯是一种对于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考虑么?对于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的对应措施,实际上只是落实到消防水量的不同。如果理解为所谓人为划界,可以看到建规和上海规范本身就不一致。这种不一致说明什么?恰恰就说明了关于这个划界,并不属于我国消防原理的内容。那么这个划界从何而来呢?我理解,25个秒公升实际上就是消防车的出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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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5日 10:06:45
19楼
5,既然25个秒公升可以落实,那消防水池只要保证多余水量即可。
仔细研究建规相应条文及条文说明,我并没找到不允许这样设置的任何文字。上述分析,我认为这样设置和消防原理也并不冲突。而且,我做的工程这样弄过,也通过了消防审查。

以上理解在我院同行之间也有争执,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专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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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eipei
2005年07月15日 12:06:16
20楼
楼上的理解有较大的问题。

“用水量不能保证25L/S”这是规范规定的界限,在少于25L时,不管水量缺多少,都是不管的,因为保护的建筑物危险性小。在过了25L时,你就要设置消防水池保证所有的消防用水量,不是只保证多于25L的部分。考虑失火时,外网补水的确是规范允许的,但是这个补水量多少无从考证,所以我们一般还是按全部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容积。消防车载水能力有限,估计不超过5吨(按一般车辆载重能力估计),消防车主要作用是救人以及充当泵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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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7月15日 16:51:19
21楼
楼上:
1,火灾延续时间内外网补水量,完全可以根据外网参数计算。所谓“考虑失火时,外网补水的确是规范允许的,但是这个补水量多少无从考证,”需要考证什么呢???因为设计原始资料不全???自来水不给保证???还是消防部门不认帐???按照楼上不考虑补水的说法,那么规范中“消防水量”直接写成“消防水池容积”即可。
2,城市中,消防车出力达不到25个秒公升么???我们这里一个火场出动7~8台消防车没任何问题,2小时延续时间,7、8台车出力达不到25个秒公升么???我看稀松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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