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标规划、分标方案、招标方式!!!!
wdpssl110
wdpssl110 Lv.6
2009年10月13日 08:48:36
只看楼主

小弟在做一个水库的可研,专家要求在工程管理一章中列出分标和招标的内容,请教这些内容的相关规范和文件是什么啊,应该依据什么来编写啊,小弟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希望大家指教,不胜感激………………:(

小弟在做一个水库的可研,专家要求在工程管理一章中列出分标和招标的内容,请教这些内容的相关规范和文件是什么啊,应该依据什么来编写啊,小弟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希望大家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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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都☆
2009年10月13日 11:11:16
2楼
既然是可研阶段,应该要求不是很高,只要写一点分标和招标的基本情况,就可以了。这个你可以咨询下业主方。
我这有个标书的文件,你看下有用没?

[ 本帖最后由 beidu1985 于 2009-10-13 1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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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都☆
2009年10月13日 11:14:05
3楼
晕上面两个文件一样。下一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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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pssl110
2009年10月13日 14:09:37
4楼
谢谢版主的关注,小弟找了一上午终于找到依据了,搜了下本站没有就传上来了,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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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pssl110
2009年10月13日 14:10:41
5楼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本帖最后由 wdpssl110 于 2009-10-13 14: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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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lu1984
2009年10月13日 14:16:06
6楼
是可研可研报告就该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规范执行!

13 工程管理

13.1 项目类别与管理单位性质
13.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确定建设
项目类别。
13.1.2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类别,基本
确定工程建设期管理单位的性质。
1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类别,基本确定工程运行期管理单位的性质。
13.1.4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建设期、运行期工程管理单位性质的相关文件。

13.2 工程建设管理
13.2.1 基本确定工程建设期管理单位的组建方案和外部隶属关系。
13.2.2 初步确定建设期管理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
13.2.3 简述工程投资组成及分年度使用计划。
13.2.4 简述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应提供除中央以外各投资方的出资意向
书。

13.3 工程运行管理
13.3.1 基本确定运行期工程管理体制。
13.3.2 基本确定工程运行期管理单位的外部隶属关系、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13.3.3 基本确定管理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3.3.4 对于包含多项子工程在内的建设项目或包含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或其他
水文设施、水质监测系统、通信系统等各子工程在内的项目,应提出各子工程运
行期管理的隶属关系。对于划归本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机构
设置及人员编制等内容。
13.3.5 说明工程建成后维持运行所需的年运行费或总成本费用,重点说明各项
费用的来源及应采取的措施或提出相应的建议。
13.3.6 简述工程调度运用原则及调度规程。
13.3.7 提出运行期工程管理办法及主要管理措施。
13.3.8 应附相关部门对水、电等承销的承诺函或意向书。

13.4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3.4.1 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位置与数量。
13.4.2 提出土地征用数量。
13.4.3 提出管理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意见。
13.4.4 提出保护范围的土地利用限制要求。

13.5 工程管理设施与设备
13.5.1 基本确定运行期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区位置及用地数量。
13.5.2 基本确定运行期工程管理单位需要增加的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内容和数
量。对于改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应调查工程管理单位现有生产、生活设施项目
的数量,并说明使用状况。
13.5.3 简述工程管理单位在运行期配置交通工具的必要性,提出需要增加各类
交通工具的数量。对改扩建、除险加固项目,应调查工程管理单位现有交通工具
的数量,并说明使用状况。
13.5.4 简述工程观测和监测设施及设备数量,说明管理技术要点。
13.5.5 简述划归本工程管理的通信调度系统所涉及的范围、功能、管理状况、
通信设施以及设备的数量,说明管理技术要点。
13.5.6 简述划归本工程管理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或其他水文设施、水质监测系
统等设施的布置与数量,说明管理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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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都☆
2009年10月14日 08:18:21
7楼

如果楼主有这个规定的话,希望拿上来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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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pssl110
2009年10月14日 08:35:18
8楼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http://www.co188.com/neteaseivp/enterp/gps/toLogin.jsp?source=downPaper&pk=45854493&wa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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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都☆
2009年10月14日 11:59:04
9楼

嗯。看到你已经在“共同进步的”帖子发了。谢谢你啦。
已加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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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12
2009年10月19日 13:40:07
10楼
好呀,我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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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sisuo
2009年10月20日 01:01:40
11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1年6月18日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招标基本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估│ ││    ├──┬──┼───┬───┼──┬──┤招标方│算金额│备││    │全部│部分│ 自行 │ 委托 │公开│邀请│式  │(万元)│注││    │招标│招标│ 招标 │ 招标 │招标│招标│   │   │ │├────┼──┼──┼───┼───┼──┼──┼───┼───┼─┤│勘  察│  │  │   │   │  │  │   │   │ │├────┼──┼──┼───┼───┼──┼──┼───┼───┼─┤│设  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  理│  │  │   │   │  │  │   │   │ │├────┼──┼──┼───┼───┼──┼──┼───┼───┼─┤│设  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情况说明:                             ││                                  ││                          建设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注:情况说明在表内填写不下,可附另页。

附表二: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    ├───┬───┼───┬───┼───┬───┤ 不采用 ││    │ 全部 │ 部分 │ 自行 │ 委托 │ 公开 │ 邀请 │ 招标方式 ││    │ 招标 │ 招标 │ 招标 │ 招标 │ 招标 │ 招标 │     │├────┼───┼───┼───┼───┼───┼───┼─────┤│勘  察│   │   │   │   │   │   │     │├────┼───┼───┼───┼───┼───┼───┼─────┤│设  计│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监  理│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其  他│   │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                         审批部门盖章   ││                         年  月  日   │└──────────────────────────────────┘

  注:审批部门在空格注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6月1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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