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电力公司供电公司配变监控终端项目设备/材料集中规模招标招标公告有如下条款:“投标同类产品(配变终端、负控终端、网络表等)应在近三年商业运营中业绩达10000台以上 (包括已签订合同、正在执行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配变监测仪已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其余条件均合格,且产品已有一定的销量,但还是难以满足上述条件!放弃竞标心有不甘啊! :Q 这是不是明显不给我们中小企业机会啊?是不是一种歧视?
这是不是明显不给我们中小企业机会啊?是不是一种歧视?
请问,各位业内人士, 合格产品为什么不能用!如何应对此类条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