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yanyan20332033
2009年07月14日 20:39:50
只看楼主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号 (1987年9月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号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

1.180、20.l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十六


房 间 名 称 净 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

窗地面积比 表十九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二十一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储藏间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X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直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二十五

污水池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二十八

第二十九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二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储藏室 6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免费打赏
yanyan20332033
2009年07月14日 20:40:38
2楼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二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储藏室 6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三十六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六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厨房 主食库 15 10 主副食库共15
厨房 副食库 15 10
厨房 冷藏室 8 6 4
厨房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水与疏散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四十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5

第四十一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木应大于0.15,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四十四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四十六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五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五十二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煤温度不直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五十五的规定。

主要房间名称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五十五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20 1.5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节 电气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五十八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 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 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回复
yanyan20332033
2009年07月14日 20:50:44
3楼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3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3.3.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6.2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00mm。
第3.7.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3.9.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第4.2.8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普通教室 小学1.10m2; 中学1.12m2; 中师1.37m2; 幼师1.37m2;
试验室 小学 ----m2; 中学1.80m2; 中师2.00m2; 幼师2.00m2;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2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个学生为0.10~0.12m2计算。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小学教室 3.1m;中学、中师、幼师3.4m; 试验室3.4m;舞蹈室4.5m;辅助用房3.1m;办公及服务用房2.8m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计算机教室、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LX
琴房、舞蹈教室、办公室、保健室 150LX
普通教室、书法、语言、音乐、史地、合班教室 150LX
风雨操场 100LX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LX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回复
mokle123
2009年08月03日 12:01:42
4楼
很好的基础资料 学习了 谢谢分享
回复
lb3078
2009年10月12日 22:02:02
5楼
好东西,谢谢分享!~~~~(>_<)~~~~
回复
cdd0515040121
2009年10月20日 15:20:20
6楼
有没有一种规范具体说明了居住小区规模与幼儿园班数的,除了千人指标。
回复
muzi21muzi
2010年04月01日 20:08:43
7楼
:victory:
回复
easterson
2010年04月15日 23:18:55
8楼
谢谢
回复
zjf20091602108
2010年04月18日 17:23:27
9楼
谢谢
回复
wxhkbzx
2010年10月07日 19:47:10
10楼
正好现在需要,感谢楼主提供的宝贵资料,让我受益匪浅
回复
llsw2lk
2012年10月16日 19:06:06
11楼
用得着,多谢了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