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住院用房5.6.1 出入院1 必须配备的用房:登记、结算、探望病人管理处;2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其他科室的用房及设施:为病人服务的公共设施。5.6.2 护理单元的规模1 一般为35~45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小于30床。2 综合医院如设传染病房。宜单独设置,自成一区。5.6.3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1 必须配备的:病房、抢救室;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处置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5.6.1 出入院
1 必须配备的用房:登记、结算、探望病人管理处;
2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其他科室的用房及设施:为病人服务的公共设施。
5.6.2 护理单元的规模
1 一般为35~45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小于30床。
2 综合医院如设传染病房。宜单独设置,自成一区。
5.6.3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1 必须配备的:病房、抢救室;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护士站、
医生办公室、处置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2 根据需要配备的: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
病人、家属谈话室、探视用房、教学医院的示教室。
5.6.4 病房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
不得超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8床。
2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
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
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5 抢救室宜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杆。儿科病房走道的扶手
应符合儿童高度。
5.6.5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
5.6.6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5.6.7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1 病房厕所宜设置于每间病房内。集中设置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
女病人比例一般为1:1,男厕每16床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16床设两个大便器。
2 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3 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一个盥洗
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4 病房内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有
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5 按本规范第5.1.15条的要求设置无障碍病房、厕位。
5.6.8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6.9 病房楼不得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5.6.10 重症监护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放射诊断部就近布置,
并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部就近布置,并有快
捷联系。
3 必须配备的用房:监护病房、治疗室、处置室、仪器室、护士站、
污洗室。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病人。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监护单元每床不小于12m2。
6 应配置供给氧气、吸引、压缩空气的设备管道及多个电源插座。
5.6.11 儿科病房
1 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2 必须增设的用房: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
3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其他科室的用房及设施: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
儿童活动室。
4 每间隔离病房不得多于2床。
5 病房的分隔墙宜采用玻璃隔断。
6 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7 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等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参照有关安全防护规
范。
5.6.12 妇、产科病房
1 妇科必须增设的用房:检查室、治疗室。
2 产科必须增设的用房:产前检查室、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待产室、
隔离分娩室、产期监护室、产休室。如条件限制,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可兼用。
3 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
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厕所。
7 一般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
5.40mX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与其它区域适当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6.13 婴儿室
1 应近分娩室。
2 必须配备的用房:婴儿室、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
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
3 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汽
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5 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与护士室合用。
5.6.14 烧伤病房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2 必须增设的用房:入口处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鞋、更衣、
厕所和淋浴设施室,换药室、浸浴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
3 可酌情配备的用房:烧伤专用手术室、洁净病房。
4 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5.6.15 血液病区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
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必须配备的用房:入口处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
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准备室、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
3 病人浴厕应单独设置,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4 洁净病房仅供一位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处设
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5 应设观察窗。
5.6.16 血液透析室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自成一区。
2 必须配备的用房: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包括换鞋、更衣处,病人
换鞋、更衣处、透析间、隔离透析治疗室、治疗室、复洗间、污物室、配药间、水处理设备间。
3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1.30m。
5.7 生殖医学中心
5.7.1 必须配备的用房:诊查室、B超室、取精室、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检查室、妇科内分泌测定室、精子库;
5.7.2 可单独设置或利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
5.7.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需满足净化要求。
5.8 手术部
5.8.1 手术部设置分为一般手术部与洁净手术部。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必须符合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洁净手术部应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有关规定设计。
5.8.2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并宜与外科护理单元临近,宜与相关的介入治疗
科、ICU、病理科、中心供应室、血库等路径短捷。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或高层建筑的顶层。
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8.3 用房组成
1 应配备的:手术室、刷手处、术后苏醒室、换床处、护士室、麻醉师
办公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廊)、库房
2 根据需要宜配备的: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
医护休息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教学设施、家属等候处
5.8.4 手术室平面尺寸
1 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手术部,
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8.4中规定。
表5.8.4手术室平面净尺寸(洁净手术部标准)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
特大型 7.5×5.7
大型 5.7×5.4
中型 5.4×4.8
小型 4.8×4.2
2 每2-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刷手间不应设门;刷手间也
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8.5 手术室的门窗
1 推床进入手术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4米,宜设置自动启闭门。
2 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
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5.8.6 手术室内基本设施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术者对面墙
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
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门侧。
3 手术室的净高宜为2.8~3m。
4 应设置医用气源装置。
5 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 手术室、清洁辅助用房不应有明露管线。
7 手术室的吊顶及吊挂件,必须采取牢固的固定措施,手术室吊顶上不
应开设人孔。
8 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计时器。
9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9 放射科
5.9.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宜在底层设置,自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有便捷
联系。
2 有条件时,宜采用病人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分开的布置方式。
5.9.2 用房组成
1 由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室、 暗室、观
片室、登记存片室组成;
2 应设候诊处;
3 肠胃检查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4 根据需要设置诊室、办公室等。
5.9.3 基本设施
1 必须满足机房的医疗设备条件,如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
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的要求。
2 拍片室最小净尺寸为4.5M×5.4M(24m2),透视室最小净尺寸为5.4M
×6.0M。
3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CT扫
描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4 透视室与CT扫描室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
0.60m,摄片室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 有条件时,宜建立放射科图像储存传输系统(PACS)。
5.9.4 防护
按照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设计。
5.10 核磁共振(MRI)检查室
5.10.1 设置位置
1 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
2 应尽量避开强电磁波和移动磁场干扰。
5.10.2 用房组成
1 扫描室、控制室、机械间(计算机、配电、空调机)、配电间。
2 可根据需要设置诊室、办公用房。
5.10.3 基本设施
1 考虑屏蔽、氦气排放、冷却水供应。
2 诊断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同时满
足设备通过。
3 核磁共振扫描间的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
0.80m。
5.10.4 屏蔽
1 MRI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
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有可靠的屏蔽措施。
2 机房选址后,测定自然场强,以定屏蔽措施。
5.11 放射治疗科
5.11.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符合国家有关防护标准。
2 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5.11.2 用房组成
1 必须配备的用房:治疗机房(后装、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
部X线治疗、)、控制室;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室、物理室(模具间);模具存放;候诊、护士站、值班、诊室、医办;厕所、病人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间、固体废弃物存放间;
2 可单独或共用的设施:手术室、会诊室、值班室
5.11.3 基本设施
1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2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
应设“迷路”。
3 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1.4 防护
按照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设计。
5.12 核医学科
5.12.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宜设于建筑物的顶层或首层,自
成一区,符合国家有关防护标准。放射源应设有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原则顺序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
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的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控制区出入口处应加
设卫生通过室。
5.12.2 用房组成
非限制区:候诊、诊室、医办、厕所;
监督区:等候、功能测定室、运动负荷试验、扫描间、诊断病房的床位区、厕所;
控制区:计量室、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室、分装室、标记、洗涤室、治疗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