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工程,分两期施工。一期工程在楼内一层设变电所,低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S接地形式;二期工程在一期旁边设计(很近),结构上没有任何联系,完全是独立的,从外观上看是一栋楼,接地形式采用TN-C-S形式。监理说违反规范,应采用TN-S形式。个人觉得都可以。大家说说。监理的理由是:PE和N分开后不能再合并。由于在变电所已经分开,所以不能采用TN-C-S。
我的一个工程,分两期施工。一期工程在楼内一层设变电所,低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S接地形式;二期工程在一期旁边设计(很近),结构上没有任何联系,完全是独立的,从外观上看是一栋楼,接地形式采用TN-C-S形式。
监理说违反规范,应采用TN-S形式。个人觉得都可以。大家说说。
监理的理由是:PE和N分开后不能再合并。由于在变电所已经分开,所以不能采用TN-C-S。
2楼
楼主的意思是不是“二期工程”的电源从一期的变电所接?
那二期的PE线与一期的PE线加一条连通的扁钢不好吗?
PE扁钢连通后,不就是TN-S系统了?
又不是难事,监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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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PE和N分开后不能再合并,安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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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个人觉得PE和N线分开后不能合并是对建筑内部来说的。如果说从低压柜那里算,TN-C-S形式就不存在了。另外,用TN-C-S能认定违反规范12.2.3吗?(民规),我觉得不能。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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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如果是用原来变电所,那么监理说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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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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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监理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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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个人觉得PE和N线分开后不能合并是对建筑内部来说的。如果说从低压柜那里算,TN-C-S形式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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