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和 湖南省发布的首个用水量标准? 有人有吗? 呵呵 哪位圣贤能够提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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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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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一、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以下规定: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区 域 城 市 规 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 0.8-1.2/0.7-1.1/0.6-1.0/0.4-0.8
二区 0.6-1.0/0.5-0.8/0.35-0.7/0.3-0.6
三区 0.5-0.8/0.4-0.7/0.3-0.6/0.25-0.5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区 域 城 市 规 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 1.0-1.6/0.8-1.4/0.6-1.0/0.4-0.8
二区 0.8-1.2/0.6-1.0/0.4-0.7/0.3-0.6
三区 0.6-1.0/0.5-0.8/0.3-0.6/0.25-0.5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区 域 城 市 规 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 300-540/90-530/280-520/240-450
二区 230-400/210-380/190-360/190-350
三区 190-330/180-320/170-310/170-300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二、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以下规定: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 4.0.3-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表 4.0.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选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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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谢谢。很有参考价值,正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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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谢谢。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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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个用水量标准,与城市给水规划规范有啥区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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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谢谢。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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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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